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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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心理研究 贾立华(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摘要:对权、财、色的无度追求是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特征。从心理层面分析,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利益分配失衡,地位相悖,监督不力是职务犯罪的外部诱因。构筑完善人格,拓宽心理平衡渠道,实现高薪养廉,加强外部监督是抑制职务犯罪的可行对策。关键词:职务犯罪:心理特征;心理成因;心理预防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预防职务犯罪意义重大。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在其特定的心理作用下实施的。本文拟从归纳职务犯

2、罪的心理特征入手,分析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以期找出预防、控制职务犯罪的对策。一、 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职务犯罪的种类繁多,行为方式各不相同,但对权、财、色的无度追求,是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特征。1、特权心理。持有此种心理的人把权力看作是一种管人、治人的资格,一朝权力在手,便唯我独尊,为所欲为。“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是此类人的口头禅。行为人总是感觉自己高高在上,一切自己说了算:在人事安排上广植党羽、排斥异己;在工作中独断专行,听不得相反意见,为了自己的地位、权威忽视人民的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直接把手中掌握的公权力变为私有财产,攫取不法经济利益。2、贪婪心理。犯罪人对钱财极度贪欲,他们为了钱财可

3、以不择手段甚至铤而走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对情色的无度贪婪、恣意放纵,也是职务犯罪的一大特点,根据近几年对职务犯罪发案的统计分析,省部级以上的腐败分子几乎人人保养情妇,县处级以上的贪官则80以上涉足色情。3、交易心理。“千里来做官,为了吃和穿;做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此类人把权利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他们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当作是份外劳动,当作交易的商品, “给钱办事,不给钱不办事”。通过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以权交易、用权换钱,犯罪人觉得天经地义。4、攀比心理。面对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客观现实,薪水相对不高的国家工作人员,思想波动较大,意志薄弱者心理极度不平衡,产生“人比人气死人”的烦

4、恼,他们认为“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一旦遇到适当的物质诱因和客观条件,他们就有可能以身试法。在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务员中,攀比心理更为突出。5、补偿心理。持有此种心理的人多数出身贫寒,在一定时期内任劳任怨,工作尽心尽力,取得了一定业绩,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可以说不失为一名合格的国家工作人员。当事业达到一定程度之后,深感自己的所得与付出不成比例,特别是一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面临退休了,应该捞一把。更有甚者,深感掌权的时间不多了,“快到点了”,生理需要出奇的强,抓紧时间利用职权及时行乐,吃、喝、嫖、赌无所不为。6、侥幸心理。行为人具有较高

5、的法律知识,非常明白自己行为的性质,知道一旦事发,后果不堪设想,但是行为人又对自己充满信心,甚至过高估计自己的反侦察能力,认为自己做事细密、周到,不会留下把柄;关系网牢固,大树遮阴,即便被发现也会有人想法为自己开脱。 7、赌徒心理。以较小的风险获取较大的回报,是此类行为人的内心渴望。行为人知道行为被发现可能会受到惩罚,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会受损,但如果行为成功,不被发现,则会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为了更大的不法经济利益,行为人不惜拿自己的事业前程作赌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是这种赌徒心理的直观反映。8、压抑心理。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较高,事业心也强,但由

6、于目前用人体制的缺陷,自己长久得不到合理提拔,于是对仕途心灰意冷;或者与自己同类相比,感觉别人能力不如自己却得到提拔重用,产生极度的心理不平,愤世嫉俗,转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发财”上,由“仕途”转向“钱途”,一发不可收拾。二、 职务犯罪的心理成因社会心理学家海德把行为的原因分为内因与外因,职务犯罪行为同样存在着内因与外因。(一)内因。内因是指行为人的自身原因,一谈到自身原因,人们首先会想到行为人在思想上出现了问题,世界观、人生观发生了改变,那么什么原因使他们思想变质呢?这就牵扯到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因素人的需要。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个体内部的不平衡状态

7、产生需要,诸如当人的血液中血糖成分下降时就会产生饥饿求食的需要;水分缺乏则会想要喝水;孤独产生交朋友的需要。需要是人进行相关活动的基本动力,需要越是迫切,它引起的活动就越是强烈。需要具有无限性和顺序性。需要的无限性,决定了人的追求是无止境的;需要的顺序性,决定了人们在满足了低层次的需要后,进而去力图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然而,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需要的满足要受制于社会的现实条件。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需要,就成为不当需要或不现实的需要。即便是合理需要,在满足需要的手段、方法上,也要受社会现实条件的制约。人的需要必须受社会的制约,个体需要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础。职务犯罪人的需要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需要的

8、内容偏离现实,或者取得方式严重偏离社会现实,导致行为违反刑法。学者彭青燕认为:需要偏离是职务犯罪的源泉。激起职务犯罪的需要通常包括以下几种:追求奢侈生活的物质需要,职务犯罪人通常不存在基本生存无法保障的情形,他们对物质的需要不再是基本生存,而是超前的奢侈生活;畸形的性需要,他们对性的渴望、满足超出了伦理道德规范容许的范围;征服他人的需要,权力欲望膨胀、扭曲,通过使别人屈服自己来满足权力欲;报复的需要,心胸狭窄,对伤害过自己的他人或社会进行打击、报复。(二)外因是指促使、诱导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是社会原因。1、利益分配失衡,相对剥夺感增强。上世纪80年代,各行各业的收入水平相差不大,

9、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属于社会中的优越阶层,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在享受着经济上的实惠、政治上的荣耀的同时,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常珍惜自己的职业;职业自豪感充斥着他们的心灵。敬业、奉献是国家工作人员思想的主流,职务犯罪的发案率较低。改革开放后高收入的新兴阶层不断涌现,甚至不少人利用制度缺陷短时间内就聚集了巨额财富。相比之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增长缓慢,福利事业也日益走向社会化,职业带来的福利差别逐渐缩小。随着私权地位的加强,公权日益受到限制,权力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象征,而是义务、责任、服务的代名词。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国家工作人员失去了优越感,产生了“相对剥夺感”,“相

10、对剥夺感”对国家工作人员心理产生了巨大冲击。2、“地位相悖”导致心理失衡。 “地位相悖”是一个社会学名词,“主要指特定社会中职业群体成员的社会声望与他们在经济收入体系中的地位的不一致现象”。高声望的职业应当匹配相应的高收入。由于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不够完善,利益分配不尽合理,高声望的职业不一定有匹配的收入,“地位相悖”现象突出,诸如公务员艳羡国企老总、私企老板,法官艳羡律师。“地位相悖”大致会使行动者产生如下六种反应:身心疾病、偏见、社会孤立、流动努力、自由主义、社会变动偏好。3、监督不力,诱发职务犯罪心理。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绝对权力,必然会走向极端,必然会滋生腐败。而目前,

11、我们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致使监督无力,监督不到位。有人这样描述我们目前的监督机制:“上级监督是雾里看花,时隐时现;下级监督是纸上谈兵,名存实亡;群众监督是水中望月,形同虚设。”或许过于夸张,但存在的问题可见不小。三、抑制职务犯罪心理对策职务犯罪作为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普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被称为“全球性灰色瘟疫”。犯罪学理论告诉我们:犯罪现象不能根除。但面对愈演愈烈的职务犯罪态势,我们并非无可作为。针对职务犯罪产生的心理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预防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1、 加强思想教育,构筑完善人格。古人云:不矜细行,终累大德。职务犯罪人在最初一般都有着较高的思

12、想道德品质,通常是后来放松了警惕,从接受请吃喝,到笑纳小礼品,再到后来心安理得地接受甚至索要大额现金,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放松思想改造,丧失了理想信念,使他们从国家工作人员蜕变为罪犯。加强思想教育,使国家工作人员时刻铭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明确公仆的角色定位,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于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2、注重利益分配,实现高薪养廉。在市场经济时代,仅靠思想教育去要求公务员无私奉献、清正廉明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注重经济利益的分配。通过高新来提高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是世界许多国家的成功做法。新加坡政府就是一个最好的范例。新家坡是亚洲最清廉的国家,2002年8月国

13、际非政府组织公布对102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调查结果,新加坡列第5位。“高薪”是新加坡政府“养廉”的一大特点: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本国的各行业中高居前列,同时,新加坡还采取公务员每隔几年便大幅度加薪的做法。虽然也有学者(诸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新加坡政府“高新”并不是用来“养廉”的,而是为了吸引人才。但不能否认,“高薪”的确对建设廉洁政府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当前,公务员制度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在政府体制改革中,我们应当突破原有的工资结构,借鉴国外经验,大幅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使他们不但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还要有丰厚的待遇。3、顺畅人才流动机制,拓宽心理平衡渠道。如上所述,“

14、地位相悖”造成了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心理不平衡,但“地位相悖”源于社会的制度、体制,在短时间内很难从根本上消除。我们可以从另一方面努力,即顺畅人员流动机制,保证合理、顺畅的社会流动,这同样有助于克服、减少由“地位相悖”引起的不平衡心理。简单地说,当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特别是自己的同学、朋友)相比较,感到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称,产生不平衡心理时,社会应保障他们再次择业的自由与条件。前一时期,某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允许公务员“停薪留职”,允许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是三、五年)离开工作岗位去开创自己的事业,单位保留其原有职位。如果个人发展好了,找到了更为适合自己地职业,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发现自己

15、没有经商的天才,没能找到更适合的工作,单位允许其回单位继续工作。这种人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否认,对于消除他们的不平衡心理有着巨大作用:成功者找到了自己的归宿,实现了自己更大的社会价值;回到原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心安理得,不再有不平之心,更加珍惜自己的岗位。这种制度值得尝试与推广。 4、设立专门侦查机构,真正加强外部监督。纵观反腐较为成功的国家,无不建立高效的反腐机构。诸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香港廉政公署,瑞典司法监诉官等。上述各国的反腐败机构具有两大鲜明特点:一是权威性,反腐机构地位较高,得到最高政治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一是独立性,在组织机构上直接归总统等国家首脑管辖,独立于政府与国

16、会。在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机构内设于检察院。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检察院尚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司法权,内设于检察院的反贪、渎侦部门更无法独立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建议将反贪、渎侦部门独立于检察体制之外,直接对国家主要领导人负责。在具体工作体制上,实行全国统一领导、垂直管理,机构、人员实行跨区设置。参考文献:康树华 胡戎恩论职务犯罪的几个问题,法治论丛第17卷第5期。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康惠,对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理论与探索2006年第3期。梅传强、王敏,犯罪心理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2版。彭青燕,职务犯罪心理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3月。韩剑尘,社会心理学视域中的群体化职务犯罪,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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