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陶毅教学全套课件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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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l第一节亲子关系法一、亲子关系概说(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称为亲子关系法。(二)亲子关系的分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有自然形成的血缘联系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晚生的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关押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逢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亲子关系的发生与变更(一)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否认婚生子女的确认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子女均为婚生子女;凡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亦为婚生子女,但可证明为非婚生子女者除外。婚生子女的否认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3霁症相应的

2、权利义务。唐司法实践中,通过亲子鉴定技术和其他充分证郎产生否认的后果。2.婚生子女的推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法律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实行同等保护,没有关于婚生子女推定的明确规定。3.人工技术生育子女在亲子关系中的地位人工生育技术的分类L夫叱的要畸卵于和夫眙精予和他人的精子和卵子儿第三人的精二|第三人的卵子|精二和卵子同质人工授精,以及采用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的试管婴儿(即上面图示中用红字表示的情况),夫妻与所生子女间具有血缘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其他情况人工生育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都需要用法律加以确定。从世界范围看,目前这方面的立法

3、尚不完备,但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双方同意而进行人工生育的子女与该夫妻间具有亲子关系,则基本达成共识。志初让论参考题(竹|泉律是否应该限制人工生育行为?如果应该,需从哨A刑面划以限制?(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一一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再生子女的准正一一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城正的途径一一生父与生母结婚;法官宣告。3.非婚生子女的

4、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自愿认领一一生父或生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已的子女,并自愿承担抚养义务。强制认领一一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愿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确定父子关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处理生母指认生父,后者三孕以否认的纠纷,生母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式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亲子鉴定。一旦确认与肇嬗牛子女确实具有血缘关系的,生父应当承担抚*养易女的责任。(三)继父母子女关系1.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概念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夫妻一方与其配偶前婚所生子女的关系。2.继父母子女的亲属类别归属及权利义务团一般的绍欠母与线于女是姻亲关系,绣欠学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孔女是继父每的配偶的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园绪父或线母与继于女形成抚养教育关札的,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嬉姻法对父每二女关系的荚公妮宇。7I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条的维父母间,以及与其【刺咤嘴间兮有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亲权(一)亲权的概念亲权是一个在外国法,尤其是大陆法上常用的概念,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上的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二)亲权的基本内容1.人身方面团监护教育权园住所指定权一惩我权一国姓氏设定权nuj职北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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