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汽车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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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汽车保险市场王珍 汽车工程学院保险1101班 410000【摘 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产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相对应的汽车保险市场发展迅速。调查发现汽车保险也占总个财产保险市场约70%的业务份额。是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险种。但也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想通过分析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使其站在世界保险市场的前端。【关键词】:汽车保险、保险市场、保险监管1.汽车保险的产生 汽车的诞生和高速发展,无疑是一场巨大的革命。汽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加速了人类的进步,缩短了世界的距离,但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汽车的交通事故及其他灾害事故,一方面构成了对国家的严重经济

2、威胁,形成一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每一个汽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随时面临着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社会需要安定,企业需要保障,人民需要安居乐业,汽车就需要避免风险,因此,汽车保险油然而生。汽车的诞生和高速发展,无疑是一场巨大的革命。汽车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加速了人类的进步,缩短了世界的距离,但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危害。汽车的交通事故及其他灾害事故,一方面构成了对国家的严重经济威胁,形成一种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每一个汽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都随时面临着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社会需要安定,企业需要保障,人民需要安居乐业,汽车就需要避免风险,因此,汽车保险油然而生。1.1汽车保险汽车保险

3、,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在财产保险领域中,汽车保险属于一个相对年轻的险种,这是由于汽车保险是伴随着汽车的出现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的。1.2主要汽车保险公司中国平安、太平洋、中国人保车险、中华联合、阳光保险、太平车辆保险、安邦车辆保险、大地车辆保险、天安车辆保险、永安车辆保险。1.3现状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汽车工业增长迅猛,已成为世界汽车产销大国。中国汽车以平均每年40%的速度实现高速增长,销量增长63倍(其中轿车销量增长1849),为汽车保险产业链的源头,我国汽车工业的蓬勃发展预示着汽车保险和

4、汽车保险产业链相关主体都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车险市场尚处于市场发育期,发展迅速但与世界其他保险大国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年份(年)2008200920102011保费收入(亿)1107.81486.91607.691876.04趋势经济危机影响,发展较慢国家政策进行调整持续快速发展调整元年,今后持续发展2.存在的问题2.1保险产品单一,费率厘定缺乏合理性,保险技术不高2.1.1保单条款个性化体现不充分从各家非寿险公司制定的新车险条款来看,除费率有所调整外,其他方面基本上都延续了旧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无根本突破。各公司的保单基本沿用了原有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本质的变化

5、。例如平安财险的基本险,只是在无赔款优待方面作了调整,其他也基本继续使用原有条款。中国人保的合同条款除了在无赔款优待、把部分车型玻璃单独破碎纳入保险责任外。其他细则也无太大变化。另外,一般而言,在车辆保险中,附加险的多样性最能体现险种个性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组合,但各家非寿险公司推出的附加条款,虽有所突破,但变化不大。由于附加险的局限,使得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余地还是不大,个性化也就很难体现出来。2.1.2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各家公司的新条款在措词严谨性方面较原版条款有所改进,但各家非寿险公司颁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一些模糊、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

6、步完善,有些条款前后表述相矛盾。以某公司新车险条款为例,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中规定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但在赔偿处理条款却规定: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

7、价值。前后对比不难看出,该车险保单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是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1.3保险责任不够细化 据统计,在车辆出现事故中,80%是由碰撞引起的,但各家非寿险公司出台的条款中,并没有只针对车辆碰撞责任而制定的险种,仍然将碰撞责任包括在范围广泛的车辆损失险中,这往往造成了一些只想投保碰撞险的投保人不得不多付出保费获得该险种的保障,因此,极容易造成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不好印象。另外,不同的地区应该有不同的保险内容,但在新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8、还是将一些投保人不可能遇到的事罗列在保险责任内,比如,内陆地区不可能遇到的海啸、平原地区不可能面临的雪崩、泥石流、滑坡等,这明显与个性化的车辆产品改革目标不相符合。2.2保险市场风险大,整体素质不高2.2.1车险市场主体多元化程度低,市场集中度高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保险公司都是以股份制的形式存在,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决策机制等都是大同小异的,从而在保险创新上也难以实现多样化和差异化。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单调,创新不足,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缺乏多元化不无关系。我国的车险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在寡头垄

9、断的市场中大企业更可能利用垄断地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打压,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中小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最优的选择也可能只是在市场创新中做一个“跟随者”而不是“先行者”。由此阻碍了整个车险行业创新水平的提高。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着最为丰富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保险公司都是以股份制的形式存在,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了保险企业的价值取向、行为模式和决策机制等都是大同小异的,从而在保险创新上也难以实现多样化和差异化。多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单调,创新不足,与保险企业组织形式缺乏多元化不无关系。我国的车险市场是一个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在寡头垄断的市场中大企业更可能利用垄断

10、地位而对其他企业进行打压,抑制其他企业的创新发展。而中小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最优的选择也可能只是在市场创新中做一个“跟随者”而不是“先行者”。由此阻碍了整个车险行业创新水平的提高。2.2.2不规范经营行为普遍存在市场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秩序,在其中,所有的参与者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规则,如诚信、守法等。这样,在良性运行的市场上,市场主体不仅知道自己想得到什么,而且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根据惯例、规定等知道其他的市场主体会如何反应和采取行动,从而可以拟订出具体的策略和方法。也就是说,良性运行的市场提供比较真实的信息。保险企业创新项目创意的提

11、出、实施、评价都与保险市场密切相关,如果市场秩序混乱,则保险企业的创新就会变得无所适从。我国车险市场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保险企业基本上还处于粗放型增长的阶段。为了占领市场,争夺保费,很多保险企业采取了不正当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的手段,如权力干预、商业贿赂、保险欺诈、过度降低保费、诋毁竞争对手、窃取经营技术秘密、挖同行企业人才等。类似2001年广州车险费率大战的恶性竞争事件并不鲜见,日常经营中不规范行为更是普遍存在。此外,地下保单屡禁不止,代理人展业不规范等都扰乱了市场秩序。2.2.3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征信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

12、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难免存在一些错误和疏漏之处,再加上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客观存在,这就为投保人的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车险投保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营销人员等都缺乏一套信用信息的建设,和相应的考核指标体2.2.4车险理赔水分极高车险理赔业务赔案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到30%,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人为骗保、诈保、虚报零配件价格。为谋取非正当利益,保险公司理赔员常常与汽修厂和不正规汽配商私下串通,通过向正规汽车零配

13、件经销商询问价格作为参考,多报、虚报价格,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报出进口或国产正厂价格,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最低档,甚至是伪劣产品,一谋取不正当利润。这与骗保,诈保等行为共同构成了车险理赔中的黑洞现象。保险公司于汽车制造商之间却乏信息沟通,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员在进行赔付时要针对零配件的价格进行大量询价工作,工作量大,理赔时间长,工作效率低,而且由于缺乏充分的信息,造成要么赔付额过高,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或者赔付额过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厂几方之间产生很大的矛盾,影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上诉不正当行为使得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加剧,理赔成本居高不下,利润空间被极大压缩。使消费者对保险市场极度不赞同

14、2.3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2.3.1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缺陷 现实中,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不严密,导致汽车保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颇多。表现突出的有: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等问题,致使汽车保险业务实践中经常因为汽车保险是否有效成立等问题在保险人和汽车投保人之间发生争议;关于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如何确认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以致汽车保险纠纷中双方各执一词;关于保险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对何为“有争议”的理解不一致,在发生赔案纠纷时,往往将当事人理解相左,即认为是“有争议”。做出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另外,我国的保险法没有规定近因原则,对近因原则

15、的实践和应用如何认定不一,导致汽车保险实践中的纠纷不断,难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责任范围。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更成为重要。2.3.2汽车保险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保险诈骗行为屡禁不止,立法缺陷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国家在打击保险领域犯罪方面颁布了若干法律,但在一些法律中对保险诈骗行为立案追诉标准过高。如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判定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这个数额较大,有关司法解释诊断超过1万元的才可被定性为“数额较大”。而保险法中规定:属于保险欺诈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按刑法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在刑事追诉范围之内的诈骗额,法律并未规定诈骗者承担相

16、应的责任。这样诈赔者有恃无恐,因此,导致汽车保险中小案不断,而且诈骗方式多种多样现象的发生。 2.3.3 法律法规间存在的具体规定冲突事实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但由于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迟迟未出台,我国的保险法又规定了退保自由是消费者的权利,以致投保人被“强制”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之后,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待年检后退保。这样,相关法律间的冲突,导致“强制”保险、“自由”退保情况的发生,以致“强制”保险无法强制。交通法实施后,规定实行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即使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规出台之后,但根据法律效力原理,由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不得退保内容,保险法的效力会高于条例的效力。因此,如何防止法定投保人不得退保,这也是立法者应当给予考虑的问题之一。2.4人才的匮乏,监管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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