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及注册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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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及注册执业规则发布文号杭房中协2009第2号发布机构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机构级别其他法律性文件发布日期2009-02-11杭房中协2009第2号 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及注册执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和注册执业制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执业行为,保障房地产经纪行业有序发展,发挥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服务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和在杭州市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 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注册生效。 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

2、会和杭州市经纪人协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未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应当接受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杭州市经纪人协会的自律监管。 第二章 考 试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杭州市经纪人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第三季度最后一个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考试时间定于第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及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

3、产基本政策与制度、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房地产经纪实务和经纪人概论及法律基础知识5个科目。考试分二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一节 报 名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 1、50周岁以下; 2、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含中专); 3、无犯罪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由杭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和杭州市经纪人协会颁发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该证书

4、杭州市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在规定期间进行网上预报名,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报名地点进行确认,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二节 应 试 第十条 考生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上述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迟到三十分钟者,不能参加本次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 第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一律关闭手提电脑、移动电话和一切无线电通讯设备。不得携带具有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与考试相关的任何资料。如已带入考场,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 考生须按规定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单位、准考证号。不得

5、在答题纸上和试卷卷面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无关的字符。 第十三条 开考时间到,考生方可答题。答题用蓝、黑圆珠笔、签字笔或钢笔作答。 第十四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能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给他人抄看、夹带、换卷、传条、示意、代考等行为。 第十五条 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后再发问。 第十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提前交卷的,一律交给监考老师,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考试终点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放在桌上,离开考场。 第三节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报名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6、视作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视作无效;已经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收回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存放携带书籍、笔记、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二)考试期间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八)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九)

7、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科目考试成绩: (一)抄袭、查看、偷听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8、考试;当场发现的,由考务办公室决定令其离开考场,并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或者互以对方身份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五)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当场发现的,由考务办公室决定令其离开考场,并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指使、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9、; (三)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考生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考生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或雷同。 确认本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本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评卷专家组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二十三条 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向执业

10、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以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执业。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的房地产经纪岗位上工作; (三)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为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供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取得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申请

11、注册或经申请注册但未获准的,其注册资格自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保留二年。在保留期内申请注册的,如符合注册要求,予以注册。二年期满后申请初始注册的,需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予以注册。 第二十七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关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 (五)违反职业道德,有两次不良诚信记录的; (六)违反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

12、四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个人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职业道德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高效的服务

13、; (二)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合同各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 (三)了解房屋的状况,将了解到的情况如实告知买卖双方; (四)妥善保管当事人交付的物件、保证金、预付款等财物;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经纪合同的约定,为合同各方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如实记录经纪业务情况; (七)遵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规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在执行业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的注册执业证书,不得将注册执业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的,由其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遗失杭州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居间等合同,并载明主要事项。 房地产经纪人和委托人签订的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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