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楼购房合同样本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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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楼购房合同样本样本 号楼购房合同样本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22种方式进行处理:11双方自行约定: (11); (22); (3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含3%)

2、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0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

3、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11种方式按期付款:签订合同时已付清全款¥9595509元。 33.其它方式。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1种方式处理: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起至实际全之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人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1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

4、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七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年212月0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

5、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非出卖人原因等外来因素的。 第八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

6、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九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

7、准同意之日起0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起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5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5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按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

8、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接房通知55日内,前往办理入住接房手续,并在接房时一次性交清第一年暖气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买受人按实际承担。 出卖人如提前竣工交房,买受人应在接房通知后55日之内来接房,若超过55日不来接房,55日之后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在出卖人规定的交房时间内未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买受人应承担相关费

9、用。 接房通知以邮电或电话、公告等方式送达,出卖人按买受人合同中所留地址、电话通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保证按期交清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及时提供办理房产证所需手续资料。 否则由于政策原因追加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

10、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2、出卖人按当年工程决算价退还未达标准部分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1水、电、暖、液化气、随房一并交付使用;22绿化在楼房交接使用后,0180日内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1房屋竣工,道路、绿化未完成时,物业费减半收取。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

11、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1、2项处理:1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3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

12、、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交付使用后,因买受人装修等原因,改变房屋结构、设施、防水层、管线等而导致房屋受损的,不在保修范围之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双方能够就下列事项约定:归购买此栋楼房的全体业主;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 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归地名办(政府)归地名办(政府)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物业部门由出卖人选定,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

13、会选定;6.买受人在接房时应同出卖人选定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规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14、任。 该商品房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节能情况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暂定)为:石河子宏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平方米;商铺11元/月平方米;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室外窖井管线疏通养护费,按年交纳。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1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期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1177页,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石河子市房产局壹份。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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