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论宪法适用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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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论宪法的适用性宪法是否具有法的适用性?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宪法学研究与教学中几乎是一个空白。在大多数人看来,包括一些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们的观念中,宪法似乎只是一种政治纲领性文件,并不象普通法律一样具有适用性。这种忽视对宪法适用的研究,否认宪法的适用性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笔者认为,加强我国的宪政制度建设,完善宪法的监督体制,必须重视对宪法的适用的研究。本文拟对宪法的适用

2、性,以及宪法适用的有关内容作初步的探讨,以敬教于各位同仁。一、适用性也是宪法的基本属性本文所阐述的宪法的适用性命题,是指宪法是否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约束力,它能否成为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具体纠纷案件的依据。法的适用性是法的基本属性,宪法同样具有法的适用性。这在国外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中,已是确定无疑的。美国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起,形成了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司法审查权的体制,它的实行,使美国宪法具有司法适用的特点。正因为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称:“我们受治于宪法,而所谓宪法不过是法官奉为宪法的法律”,日本受美国的影响, 也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日本宪法第81条规定:“最

3、高法院为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以及处分是否符合宪法的终审法院。”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将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的宪法称之为“由司法机关来解释和执行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同样具有适用性。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原则,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将英国宪法的规则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可以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性法律(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包括制定法和源于普通法的种种规则; 第二类是不能由法院适用和执行的宪法传统惯例,称为宪典(convention of the costitution

4、),包括由习惯、惯例及常规所形成的种种规则。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中的成文部分,主要是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通过的有关国家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文件。这些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至于宪法性判例,本身就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它在司法中的适用性是不言而喻的。英国也有司法审查制度,它是指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审查行政行为、命令和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违法。这也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个基本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18、19世纪盛行由立法机关来监督宪法实施,但从本世纪初以来纷纷转而实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违宪审查制,由立法机关和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机构来适用

5、宪法。在联邦德国,“宪法法院的任务是把宪法秩序作为法律秩序加以维护。”宪法法院受理涉及宪法性问题的具体争议案件,有权根据宪法作出裁决。法国是设立宪法委员会来适用宪法和审查违宪。宪法委员会不仅有权对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而且有权依据宪法对总统和议员选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据统计,现今世界上有104 个国家分别采取普通法院型和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型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需要指出的是,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适用的全部内容,如英国的宪法适用主要是指普通法院依据宪法法律和判例来审查和裁决具体的纠纷案件。但违宪审查又确实是宪法适用的最主要方面。这一状况表明了两个基本的事实:其一,宪法的适用性是宪法的

6、基本属性;其二,对违宪行为的宪法适用采取司法审查制,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宪法具有适用性的主要依据在于:首先,宪法是法律,当然具有法的适用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宪法是法的一个部门,当宪法的实施遇到障碍时,同样需要有一定的国家机关运用国家权力来将其付诸实施。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也即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它不仅直接约束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需要通过对一切直接违反宪法的行为的宪法适用来加以保证。第三,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

7、和范围。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体制、原则,以及政权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宪法的规定,有些需要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有些则不需要具体法律再作规定。在宪法的调整的特殊领域,宪法原则的具体化则表现为宪法性法律的形式。宪法的适用包括了宪法性法律的适用。宪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典与宪法性法律的适用,则是实现宪法对社会关系调整的重要途径。第四,宪法的适用性也为一些国家的宪法所明文确认。例如,1993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1 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采用宪法法院型违宪审查体制的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中明文规定宪法法院管辖的宪法争议案件

8、的范围。这是以规范化的方式具体确认了宪法的适用性。总之,适用性是宪法的基本属性。宪法只有通过适用途径才能使其由书面的文字转变成为活生生的现实而有效的规则,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权威也需要通过具体的适用来保证,只有一部能在社会生活中具体适用的宪法,才是真正具有最高权威的根本法。二、宪法适用的含义和特征宪法的适用是宪法作为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那么,什么是宪法的适用?它与一般法的适用相比较具有哪些特殊性呢?关于法的适用,我国法理学界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第二种意见认为, “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9、和国家所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情况,具体人的法律活动。”上述两种意见, 在对适用法的主体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区分,但都阐明了法的适用的最基本涵义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活动。笔者认为,法的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但又不仅限于司法机关。诸如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的行为,同样属于法的适用范畴。法的适用过程,就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的一般性规定强制性贯彻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以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过程。宪法的实施,宪法秩序的形成和维护,同样需要有一个宪法适用的环节。所谓宪法的适用,就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

10、职权和程序,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宪法适用的具体法律事实包括了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争议案件,以及需要依据宪法来处理的其他具体纠纷案件。宪法的适用也就同时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宪法的适用既具有一般法的适用的共同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宪法的适用所具有的法的适用的共同性主要在于:首先,宪法的适用也是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宪法规范的活动。它不同于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实现其宪法权利和义务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只能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活动来实现。例如,代表机关代表行使对政府行为的质

11、询权;违宪审查机关裁决违宪案件等。其次,宪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将宪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是针对具体人的行为或事件,个别性运用国家权力的法律活动。它的结果一般表现为各种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文书,诸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宪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同样要表现为各种适用宪法的法律文书,诸如,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违宪的判决书或决议,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决议等等。第三,宪法的适用同样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只有遵循严格的程序,才能准确、有效地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之中。宪法的适用同样需要一定的程序保障。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供遵循,

12、不仅宪法的适用难以正常进行,也会损害宪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根本法,它的适用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的适用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宪法适用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宪法适用的内容和效力具有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适用的效力高于、及于普通法的适用。在法的适用中,对普通法律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适用宪法,解决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只有符合宪法的法律,才具有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适用性。宪法适用的原则性则是由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决定的。宪法所确立的是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相应地宪法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也比较原则,宪法对国家机关的

13、违宪行为的处分主要表现为确认和宣布违宪或撤销,而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违宪的处分则只限于罢免、撤职等政治责任。宪法的适用并不排除其他具体法的适用,有时还需要具体法律的适用来加以补充。例如,当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还应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正是宪法适用的原则性的表现。其次,宪法适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一般法的适用的专门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正因为此,人们常把法的适用简称为司法。而宪法适用的主体则不仅仅为司法机关,在基本体制上主要有三种:即立法机关适用、普通法院适用和专门机关适用。不同的国家,往往根据本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和具体情况采取某一种宪法适用体制,但同时又不

14、完全排除其他机关适用宪法。凡承认议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多半采用立法机关适用制,但同时又承认宪法可以为普通法院适用,例如英国。即使实行普通法院和专门机关适用制的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中也仍然包含着适用宪法的内容。再如美国的违宪审查是由普通法院来承担的。而依据美国宪法规定,对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的弹劾案,则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理。这表明,对宪法中弹劾制度的适用机关是国会。1804年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塞缪尔。蔡斯的弹劾案,是美国宪法制定后第一宗重大的弹劾案。该案虽然最后没有通过,但作为适用宪法的具体案例,在美国宪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第三,宪法适用的方式可以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

15、。一般法的适用都表现为直接适用一种情况,而宪法的适用则表现为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两种情况,并且这两种情况是紧密联系的,共同体现了通过国家权力的作用将宪法规范贯彻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宪法的直接适用,也就是直接依据宪法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处理,对于合乎宪法的予以确认和保障,对违反宪法的予以制裁。它的主要依据在于,宪法是法律,又有其特殊的调整范围。这也为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宪法理论明确认可。如前所叙,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宪法就明确规定,联邦宪法具有“直接作用并适用”。而德国设立宪法法院所依据的理论同样是“宪法是法律”,“具有直接适用性与开放性。”笔者认为,宪法的直接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场合:(1 )违宪审查机

16、关对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属于立法的范畴,而对其是否合宪的争议,则属于具体的法律事实;(2)国家代表机关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员, 依据宪法规定加以罢免或弹劾;(3)有权的机关, 如宪法法院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作出裁决;(4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直接依据宪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在宪法的适用中,这一类事项也是大量的。例如,上级人民代表机关对下一级人民代表机关的人事任免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行使监督权,作出的决议;有权的国家机关和选举委员会对选民名单的争议,依据宪法作出裁决,等等。宪法的间接适用,也即宪法规范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人的行为和事件。宪法的间接适用的依据在于:普通法律是以宪法为基础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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