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吴建斌第二章内容 第二章习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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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基本概念1.合同2.禁治产3.对价4.要约5.要约邀请6.承诺7.格式条款8.模糊条款解释规则9.先合同义务10.后合同义务11.缔约过失责任12.错误13.重大误解14.欺诈15.胁迫16.不当影响17.乘人之危18.心中保留19.显失公平20.附随义务21.同时履行抗辩权22.后履行抗辩权23.履行瑕疵抗辩权24.不安抗辩权25.合同保全26.代位权27.撤销权28.抵销29.提存30.混同31.违约责任32.重大违约33.继续履行34.损害赔偿35.可得利益损失36.减损责任37.违约金38.定金39.责任竞合40.情势变更41.合同落空42.不可抗力填空题1.在订立时不能确定合

2、同的法律后果的合同叫_ 合同。2.要约是一方当事人_和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3.邮寄信函的承诺在要约人收到时生效的规则,称为_主义。4.商事合同以 为通例。5.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 时失效。 6.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在客观上表现出某些特定情形,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_,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者签订合同。7.有代理权,并因此与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者签订合同的,该合同仍然对 有效。8.因债务人 其到期债权或者 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9.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 同意。10.在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清偿的债务为 债务。11.在英国法上,合同当事人

3、一方违反条件的,对方有权 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选择题1.在英美法的对价理论上,将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的义务称为 的对价。A.已履行 B.待履行 C.过去 D.不是对价 2.要约通常对 具有法律约束力。A.要约人 B.受要约人 C.反要约人 D.承诺人 3.迟到的承诺在要约人 时仍然有效。A.反对 B.同意 C.沉默 D.明确表态 4.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 责任。A.违约 B.侵权 C.法定 D.特殊法定 5.涉他合同违约的,由 承担违约责任。A.第三人向权利方 B.合同当事人C.违约方向第三人 D.违约方、第三人共同向权利方 6.提存以后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 承担。A.债权人 B.债务人 C

4、.提存所 D.第三人 7.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故消除后,时效期间 进行。A.不断 B.重新 C.不能 D.继续 8.由被告主张反证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责任原则。A.过错 B.推定过错 C.无过错 D.混合过错 9.依据中国合同法约定的定金合同,属于 合同。A.明示 B.诺成 C.实践 D.意定 简答题1.要约及其生效条件。2.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情形。3.合同当事人的表意瑕疵有哪些情形?4.合同保全方式。5.有哪些原因导致债或者合同的消灭?6.英国法上的违约形式有哪些?7.合同责任竞合时权利方应当如何选择救济方式?8.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论述题1.如何理解过期或者更改的承诺

5、的效力。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简论违约的归责原则。4.违约救济方法通常有哪些?案例分析1.悬赏广告效力认可案案情简介原告:李 珉被告:李绍华、朱晋华1993年3月30日,朱晋华受李绍华的委托代办提货手续,但在中午看电影时,不慎将装有面值80万元提货单等的公文包遗忘在电影院的座位上,原告发现后等待许久,见无人寻来,即带包回家。4月3、5、7日,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寻物启事,称对拾得者必有重谢。4月12日,李绍华得知后,亦刊登类似启事,申明“1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当晚,原告获悉李绍华的广告后即与其取得联系。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钱物,并对酬金给付数额发生争执。此后,原

6、告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其许诺如数给付报酬。法庭认定上述事实,但认为原告拾得公文包后,实际上可根据内装物品找到遗失人,依法应主动归还失主。而被告的启事是无奈之中的非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被上诉人许诺向知情送还者给付报酬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依据,有违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经法院调解,当事人于1994年12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8000元。问:(1)何谓悬赏广告,它与普通广告的最大区别是什么?(2)中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有无明文规定?(3)对

7、悬赏广告的承诺采取什么形式,合同何时成立?(4)中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的规定与本案的终审结果有何冲突?(5)本案作为悬赏广告华夏第一案,对中国民法的完善有何意义?2.合同未写广告承诺法院判决仍然有效案案情简介原告:住户被告:富城集团公司富城集团公司在市郊投资兴建了一个花园式住宅区,由于环境幽雅、房型结构精致实用,价格又比较低,房子很快就销售出去,住户也都怀着高兴的心情很快住进了新房。但3个月后,住户却联名将富城集团公司诉至法院。原因是该住宅区离市区比较远,居民上下班极不方便,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响。原来,公司在当初的售房广告中写了这么一条:“公司将提供免费班车。”而现在免费班车并未兑现。被

8、告在答辩中提出双方在买房合同中并未约定提供免费班车的义务。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为住宅区的居民提供免费班车。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城集团公司售房广告中的“公司将提供免费班车”应视为买房合同的缔约条件。该条件是买房合同中的默示条款,尽管双方没有将其写进合同,但住户正是以该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而单个住户不可能将属于公共物业管理的“提供免费班车”这一项作为买房合同的一般条款写进合同,因此,这些缔约条件(或者说合同的默示条款)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富城集团公司在居民入住后拒绝提供免费班车,已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1)商业广告在我国合同法上的性质是什么?(2)最高

9、院是如何解释商品房买卖广告的?(3)你所知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还有哪些?3.外贸合同变更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中国南京M公司被告:英国伦敦N公司1999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中英两公司在法国巴黎博览会上订立了一份中国丝绸服装买卖合同,总价款100万英镑,3个月之内以CIF条件在德国汉堡交货,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缔约30日后,被告致电原告称:因该批货物的原德国买方改为美国用户,请原告转发美国纽约,其余仍按原合同执行。原告公司总经理不在,副总经理考虑到在欧洲时曾受到被告公司的热情接待,双方也有多年的合作关系,就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答复被告:同意变更交货地点。第二天原告公司总经理回

10、公司得知此事,对副总经理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召开紧急会议决定,立即向被告发出传真,表示不同意变更合同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被告认为合同已经变更,原告不讲信用,出尔反尔,应承担违约责任,遂拒绝收货和付款,导致货物毁损高达30万英镑。英国尚未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也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条款。问:(1)本案应当以何种方式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2)合同有无变更,谁违约?(3)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处理争议对原告有利?(4)如合同已变更,因拒收货物的货损责任该由谁承担,为什么?(5)若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有什么先决条件,应如何进行?4.多音字惹出的官司案情简介原告:李四被告:张三在北

11、京某法院,曾出现过因多音字大官司的奇事。“今还欠款4000元”,是已还4000元,还是还欠4000元?借条上一个“还”字惹出一场官司。法院支持了前一种说法,由此也提醒百姓:写借条时注意不要用有歧义的字。当事人张三和李四既是邻居又是同事。两年前,张三向李四借了14000元。今年7月,张三归还李四部分欠款后向李四打了借条。张三在借条上写道:“张三借李四人民币14000元,今还欠款4000元。”可是张三一直未再还款,李四便一纸诉状将张三告到了法院,诉称张三尚欠其余款10000元,请求返还。张三接到起诉书副本后,找到王佐镇司法所,称自己只欠原告4000元。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借条存在重大歧义。“今还欠款

12、4000元”,既可以解释为“已归还欠款4000元”,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款4000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提供的用词可合理得出两种理解时,应选择不利于用语提供人的解释。张三在此案中是用语提供人,因此对“还”字的理解应选择不利于他的解释。也就是“还”应读“huan”,解释为归还,而不应读“hai”,解释为尚未。那么,张三理应再还李四10000元。丰台法院王佐法庭判决张三向李四返还欠款10000元。问:(1)合同的实质性条款通常有哪些? (2)合同内容在表达上有什么原则要求?(3)普通合同的解释规则有哪些?5.格式条款理解不同保险公司被判败诉案案情简介原告:河南新野县村民吴云兰的家属被告:中

13、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1999年6月10日,河南新野县村民吴云兰向新野寿险公司投保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单正本载明保险金额10000元。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为1999年6月11日,交费期20年,年交保险费984元。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2001年11月20日,吴补交了第三批保险费,时间超过5个月零9天,但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仍载明生效日期为1999年6月11日。随后的第68天即于2002年元月27日吴因病死亡,吴的丈夫按约索赔。新野寿险公司认为,吴交纳保险费超出60日期限,合同中止。中止后恢复合同效力未满180日投保人死亡,属免责事由,因此拒绝赔偿。张提起诉讼,称保险公司再三确认合同自1999年6月11日以来一直有效,故应当支付保险金10000元及保险利差1500元。被告新野寿险辩称:保险合同于2001年11月21日零时恢复效力,原告之妻吴云兰是合同复效后第68天死亡的,属于合同的免责情形。 新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被保险人投保后180天内因病身故,应免除保险责任的辩解理由与其给被保险人出具的发票中所显示的内容相矛盾,故对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被保险人法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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