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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采购治理制度(原料、零部件)电子文件编码GLWA140页码1-1公司采购治理制度(原料、零部件)第一条 商品库存量应依照企业货源渠道的特点,以一个季度销售量的一倍库存量为宜。原材料存量应以两个月使用量为限,物料及备用品库存量不得超过3个月的用量。第二条 打算外采购或专门、急需物品的采购,各部门告知财务部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第三条 坚持“凡国内能解决者,不在国外进口;凡本地区能解决者,不到外地采购”的原则。第四条 对待购物料、工具、用具,尤其是定制品,采购部门应坚持先取样品,征得使用部门同意后,方进行采购或定制。第五条 各项物品、商品、原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守市场治理及外贸治理的规定。第六条 长期定货和大额进货,原则上均应通过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第七条 从国外购进物品、原材料、商品等,凡动用外汇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必须取得总经理的批准,否则,财务部拒绝付款。第八条 凡不按上述规定采购者,财务部以及业务部门的财会人员,一律拒绝支付,并上报给总经理。签发人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