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生产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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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生产技术治理规定(2016年版)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采矿设计3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3第二节 生产系统设计13第三节 采区设计18第四节 采煤工作面设计23第五节 专项工程设计25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设计27第七节 设计治理29第三章 掘 进33第一节 一般规定33第二节 临时支护42第三节 交岔点(三、四岔门)支护45第四节 岩巷锚喷支护48第五节 煤巷锚杆支护51第六节 架棚支护59第七节 巷道贯穿61第八节 井巷维修与报废63第九节 掘进机械设备67第十节 其 他71第四章 采 煤75第一节 一般规定75第二节 “三下”及要紧井巷煤柱开采79第三节

2、 初次放顶80第四节 综采(综放)工作面81第五节 炮采工作面91第六节 安装、拆除97第七节 安全出口及两巷106第八节 支护材料109第九节 矿压监测111第五章 差不多建设115第一节 一般规定115第二节 设计技术治理117第三节 施工技术治理120第四节 立井井筒一般法施工123第五节 立井井筒专门法施工128第六节 立井井筒的延深与恢复132第七节 斜井与平硐施工134第八节 巷道、硐室及辅助工程施工136第九节 工程质量治理137第十节 档案资料治理139第十一节 竣工验收治理142第六章 作业规程及措施145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145第二节 采掘作业规程及措施149第七章 技

3、术资料档案资料治理157附录A:采区投产验收申请表 160附录B:采区投产验收项目表 161附录C:采区投产验收意见(编写提纲)162附录D:投产验收组成员名单(表格样式)163190 / 19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采、掘、设计治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上级及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采煤、掘进、设计、调度、基建专业。第三条 矿必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治理体系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矿必须设立生产技术部(科)作为生产技术治理机构,下设采煤、掘进、设计、机械化、矿压监测等专业组。冲击地压矿井

4、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第五条 矿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各项生产技术治理制度:(一)采矿设计治理制度。(二)顶板治理制度。(三)隐患排查制度。(四)作业规程及措施治理制度。(五)地质预测预报制度。(六)矿压监测制度。(七)支护材料治理制度。(八)技术例会制度。(九)学习、培训制度。(十)信息采集制度。(十一)资料治理制度。(十二)技术治理考核方法。第六条 矿必须编制五年生产(建设)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打算,并报公司审查批准。矿井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安排必须与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地面征迁相协调。第七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全公司采掘技术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第二章

5、 采矿设计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八条 采矿设计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第九条 采矿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十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前,勘探程度必须达到矿井地质工作规定及规范的要求,并编制采区地质讲明书,报公司审批后,作为采区设计依据。第十一条 采区几何参数应依照煤层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开采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采区设计生产能力应依照采区地质条件、煤层生产能力、采掘机械化程度、同时生产的采煤工

6、作面个数及其接替关系等因素,经综合论证后确定。第十三条 煤层开采顺序应依照煤层及瓦斯赋存状况、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近距离多煤层开采,一般应采纳下行式开采顺序。(二)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爱护层。选择爱护层应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爱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爱护层时,应综合比较分析,择优开采爱护效果最好的煤层。当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爱护层。有条件的矿井,也能够将软岩层作为爱护层开采。爱护层开采应优先选择上爱护层,选择下爱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爱护层的开采条件。(三)多煤层开采时,应依照煤层厚

7、度、灰分合理搭配开采。第十四条 采区内区段开采顺序应依照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生产预备、巷道维护等要求确定,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第十五条 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二)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三)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岩)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岩)柱。专门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突出矿井开采爱护层的采空区内留煤(

8、岩)柱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留设的煤(岩)柱应作好记录,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四)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五)应幸免两翼工作面同时向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接近,条件适宜,可采纳跨上下山或跨大巷回采。(六)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邻近煤层的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七)在同一突出煤层的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的同一区段内,相向(背向)回采和掘进的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m。(八)严禁剃

9、头下山开采。(九)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阻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峻冲击危险。第十六条 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原则:(一)巷道层位选择必须符合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要求,且有利于巷道维护。(二)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煤(岩)层或低应力区域内,尽量避开采掘活动阻碍。(三)相邻巷道或硐室之间选择合理的煤(岩)柱宽度。(四)巷道的轴线方向应尽可能与井田主应力场方向和构造应力方向平行,幸免与其垂直。(五)开拓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采近距离煤层群,宜采纳集中或分组

10、集中运输大巷布置方式;煤层(组)间距大时,宜采纳分层运输大巷布置方式。运输大巷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层中。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要紧运输大巷、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4.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矿井,煤层及其顶底板围岩稳定且含水量较小,或高瓦斯区域的煤层采取安全措施时,要紧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可布置在煤层中。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紧(或集中)运输大巷及总回风巷应优先布置在岩层中或不易自燃的煤层中;假

11、如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必须采纳锚喷支护。(六)采区预备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开采煤层群时,采区集中运输巷、采区上下山(条带大巷或盘区大巷)等预备巷道采纳集中或分组集中布置方式的,应优先选择布置在岩石中,当非突出煤层及其顶底板围岩稳定且含水量和地应力较小时,可选择布置在非突出煤层中。2.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七)采煤工作面回采巷道一般采纳进、回风双巷布置,若不能满足通风、排水、瓦斯防治等要求,应采纳多巷布置。(八)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运输和轨道大巷、要紧风巷、采区上下山(盘区大巷

12、)等要紧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2.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爱护区域或其他非突出危险区域。3.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5.采区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避难硐室。6.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其他临时避险设施。第十七条 井下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硐室断面及长度应依照硐室用途、设备外形尺寸等因素确定,便于操作、检修和设备更换,并符合防水、防火等安全要求。(二)要紧硐室应选择在稳定坚硬岩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裂带、含水岩层。所有要紧硐室不得布置在

13、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三)要紧硐室要考虑安装检修设施和铺设轨道,以利于设备检修、运输。(四)机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硐室地面应高出临近巷道底板0.30.5m,应采纳混凝土或其他不燃性材料铺底,厚度不低于100mm,并设3的向外流水坡度。(五)采区上下山与运输大巷或石门之间应设采区煤仓进行转载。区段运输顺槽与采区上下山之间应优先选择区段煤仓转载,运输上山布置在煤层中的可直接搭接转载。(六)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顺槽内设计施工的所有硐室(包括钻场、水仓、绞车硐室、信号硐室等)应布置在工作面煤壁侧。第十八条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

14、支护最大同意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等需要进行计算选取,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十九条 巷道支护形式应依照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巷道受采动阻碍程度等因素确定。岩石巷道宜采纳光爆锚喷支护,煤及半煤岩巷道宜优先采纳锚杆支护。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采纳不燃性材料支护。对冲击地压煤层,应依照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纳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第二十条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择采煤方法,应依照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设备状况及其进展趋势等因素,以安全、高效、低成本、高回收率为目的,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二)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纳后退式开采,并依照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依照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三)大、中型矿井宜采纳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四)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缓倾斜、倾斜煤层一般应采纳长壁采煤法。当煤层倾角大于12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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