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文学评论和批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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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文学的评论和批评探索本文作者:魏军 工作单位:北京公安部我国有优秀的法制文学的评论和批评历史。反映法律与犯罪的文学作品在我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如宋代的话本,明清时代的公案小说等,不少作品已成为妇孺皆知的名篇佳作。一方面作品本身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除暴安良的先进思想,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欢迎;另一方面有赖于名家批评与褒扬。虽说我国在文学批评方面自成体系较晚,但评点文学作品却是我国古代文学批评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作品的流传演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乎法律和犯罪的古典文学作品,不少是靠名家点评得以广泛传播。当代法制文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优秀作品不断涌现,并受到了广

2、大读者和批评家的关注,使这些作品在群众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如从维熙的大墙下的红玉兰和第十个弹孔,王亚平的刑警队长,柯岩的寻找回来的世界都得到了相应的评价,并引起广大读者的特别关注。法制文学作品的评论和批评,一种是客观地评价作品的得失,正确引导读者欣赏和接受作品的意图,从而使作品在社会生活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如肖立军在评价魏军的小说心声时说:“心声是反映有关法治的作品,它不是考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而是刻画了一个守法和一个犯法的人物形象,在形象中渗透着法律精神,让人们看到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法,以此影响人们增强法制观念。当然这不等于说作者不要或没有比较明确的意念。文学创作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在创作前

3、形成某种意念,然后再从这个意念出发进行创作。关键的问题是如何将这意念转化为形象,从形象中体现出来,转化的不好,作品就不成功,不存在没有意念的作家。”这种评价作品的态度是公允的、客观的,不仅为欣赏者指出了欣赏作品的思路,同时对作家的创作和认识自己的作品得失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种评价,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只要不是恶意地一棍子打死,哪怕有些过激的言辞,从某种意义来说,对作家认真检讨作品的得失,都有警示作用。法制文学批评不能也不可能一味要求批评家完全彻底地歌颂和褒扬某些作品。但倘若评论和批评有意歪曲事实,也就失去了文学批评对促进发展法制文学创作和繁荣的真正意义。法制文学批评家不但要满腔热情、公允地对作

4、品及时评价,大力宣扬优秀的法制文学作品,引导广大读者的欣赏正常有序地进行;同时也要用犀利的笔锋,批判那些违法的、打着法制文学旗号,宣扬低级趣味,把法制文学当成赚钱工具,不利于广大读者身心健康的作品,以提高广大读者、观众的欣赏水平和抵御不良侵害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面实行经济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同时,以文学艺术形象,启迪人们自觉遵纪守法意识,这是法制文学作家神圣的使命。法制文学批评,能帮助作家总结创作经验,提高作家的创作水平。法制文学作品的传播,使之产生更广大的社会影响,离不开广大读者、观众的阅读和欣赏。由于法制文学所反映

5、的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反映社会上最丑恶的东西暴力和犯罪的特殊性,选择什么样的作品阅读和欣赏,是广大读者、观众必须认真考量的。法制文学作品有着十分深刻的法律内涵,而这种内涵许多是潜隐在作品的人物形象深处,倘若对作品不认真揣摸是很难体悟到的。法制文学作品的思想倾向,一般是以法律准绳为向导的,它不受人们的情感所支配。因此,读者的思想倾向有时会与作品的思想倾向发生矛盾,这是由于读者受情感、道德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忽略法律的严肃性造成的。然而法律并不惩罚道德方面的问题,只有在道德超越了规定性的范围造成犯罪,法律才能惩罚,这就是读者思想倾向与作品思想倾向有时发生矛盾的原因。这种个案在生活中不是绝

6、无仅有的:一个行为不羁、作恶多端的人,竟残害孝顺自己父母的妻子,他的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不仅街坊四邻为之不齿,连自己的父母也为之震惊,多次劝说无果,决定用毒药毒死这个孽种,但被儿媳劝阻,妻子忍辱负重等待丈夫回心转意,但是丈夫丝毫没有改正之意,竟然变本加厉,对妻子仍然施以暴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妻子在丈夫熟睡后在公婆帮助下,把丈夫勒死了。妻子自首,说是自己杀害了丈夫,公婆说此事与儿媳无关,是他们杀了这个逆子,街坊四邻均说此人罪有应得,为民除害大快人心,全村人为公婆、儿媳说情,免于处罚。但法律无情,其公婆、儿媳都为此付出了坐牢的代价。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其中包括罪大恶

7、极的罪犯。如此说来,当法制文学作品涉及到类似事件时,法制文学批评家有责任把欣赏者的感情活动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使他们从法制文学作品中受到正确的法制教育,提高读者阅读法制文学作品的欣赏水平,完善自身的法律修养,使之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维法、有法律意识的公民。毛泽东同志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文艺批评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政治标准,一个是艺术标准。”毛泽东精辟、概括地总结了文艺批评的标准,使广大文艺工作者提高了认识文艺批评的重要性,同时阐明了在阶级社会里文艺批评的性质、任务,这两个标准从客观上揭示了文艺批评的客观规律,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政治标准和艺术观,这也是由社会意识形态决定的

8、。法制文学作品所反映的社会生活主要内容,是涉及某个时期的社会法制生活,因此不仅范围大,内容广泛,且其思想倾向十分明显,揭示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每部作品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但总的来说,评价法制文学作品更要从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去评价。即遵循政治的和艺术的批评标准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制文学反映社会生活矛盾的尖锐性和严肃性决定的。法制文学的思想性主要体现作品在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犯罪现象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有着与反映其他内容的文学不曾具备的特殊规律。因此法制文学批评家也必须从这两方面分析和评价法制文学作品,离开这个特定的、不可动摇的规定性评价法制文学作品,就会陷入极大的盲目性

9、。我们所说的思想性,即政治标准,不仅适合其他文学作品,更适合评价法制文学作品,法制文学作品中反映的法治思想也是法制文学批评的思想标准。法制文学的法治思想是人们对立法、法的理论、法的地位、法的实施和法的作用等诸多方面的认识,以及对法律要求、态度的总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具有无可否认的强制性。法制文学作品反映的社会生活,正是阶级和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和象征。承认不承认阶级的存在,首先要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军队、监狱、法律。否则,不是欺人之谈,便是别有用心。如果抹杀阶级存在,也就无从评价文学作品了。不同阶级、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度对反映法律与犯罪文学作品的要求,就有很大区别。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

10、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后,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国家逐渐走向法治社会。粉碎“四人帮”后,我国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成了名副其实的法制国家。在冲破一些文学禁区后,法制文学应运而生,为我国普法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宣传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法制文学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制文学的批评。法制文学的批评标准应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建设精神文明,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制生活和法律本质,中国法制文学创作与批评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凡是符合这一原则的法制文学作品,正确、客观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生活主流作品就是正确的,法制文学批评家就应该积极给予评价、鼓励和表扬;而对偏离、损害

11、、否定甚至企图歪曲这些原则的作品应给予批评,不能任其泛滥,确保法制文学健康的发展。法制文学批评的政治标准,作品的思想性无疑是主要内容。但思想标准常常与人的道德标准交织在一起。道德在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前,是不构成犯罪的,从法制文学反映的关乎法律和犯罪的社会生活内容上看,道德似乎与法制文学反映的内容尚有一些差别。但是道德的败坏与犯罪只有一步之遥。过去我们在研究文学批评标准时,很少把道德纳入思想标准去衡量作品的得失。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因此,即使道德问题不能作为法制文学批评的政治标准,但作品的思想性的水准要求是不容忽视的。因为,道德是规范和衡量人的修养、素质和品质行为的一

12、种必不可少的准则。通过这个准则,规范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的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荣与耻,以及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中人们的“八荣八耻”的标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它和法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虽说道德和法律都属于国家社会规范,但又与法律有很大区别。有时,道德并不承担法律义务,即使有些道德行为受到社会谴责,也未必受到法律制裁。然而道德与法律又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和法律一样,同属国家和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以其特有的强制性使之在社会中实施;道德则与社会舆论一起影响和规范人们的守法行为,对法律的实施起着促进和舆论监督作用。因此可以说,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

13、是实现遵守法律的一种补充力量。法制文学以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普及法律知识、建设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为己任。因此,法制文学作品在宣传我国法治的同时,必须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抵制一切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我国法律制度的道德行为。法制文学批评家在评价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应该自觉地把道德因素纳入政治标准加以考虑和要求。邓小平在第四届全国文代会上的致辞中指出:“不论是对于满足人精神生活多方面的需要,对于培养社会主义新人,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文艺工作者都负有其他部门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任务。”法制文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通过艺术形象宣传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人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建立和完善。

14、通过法制文学创作和批评,不仅使人们认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对不良道德行为进行贬斥。总之,法制文学的批评标准要遵循我国法治的规定性,提高人民社会主义道德水平,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弘扬积极向上的社会生活主流作品为评价法制文学思想性的批评标准。年月毛泽东同志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按照艺术标准来说,一切艺术性较高的,是好的,或比较好的;文艺性较低的,则是坏的,或比较坏的。”由此可见,衡量一部作品的好坏,离不开艺术标准这把尺子。那么,我们如何归纳和确定法制文学具有的艺术标准呢?毛泽东同志所说的艺术标准,是对一切文学艺术而言,法制文学作为社会主义文学的一支,无疑首先要遵循这一要求

15、。但是,由于法制文学反映的社会生活是一个特殊的文学领域,在创作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也有某些与其他文学不同之处。这个不同之处,不是说法制文学可以离开上述艺术标准,独树一帜;而是在遵循这个总艺术标准前提下,结合法制文学的特点,在一些特殊要求上加以体现。如法制文学所描写的事件和环境的神秘性、作品严密的结构、生动的故事情节、正反面人物尖锐的矛盾冲突等,这些都构成了法制文学作品扑朔迷离、跌宕起伏、错综复杂魏军:中国法制文学的评论和批评的特点。因此,在评价和批评法制文学作品时,也必须考虑到作品本身的特点。那么法制文学批评应该如何把握这个艺术标准呢?法制文学作品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一般有一定的完整性,这就要

16、求涉及案件侦破的作品应和侦破过程的有关法律相吻合,不能在法律规定以外别出心裁,另搞一套,甚至与相关法律相悖。如逼供信、体罚犯罪嫌疑人、作伪证、作品将作案和侦破手段做详细具体的描写,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法律不相容的。侦破题材作品都有故事生动、情节曲折的特点,扑朔迷离的故事,悬念丛生,读者常常被扣人心弦的情节所吸引。这就要求在结构故事的同时,作家应力图把握、塑造正反面典型人物形象。否则作品就会流于单纯编造故事的较低的艺术层面,难以起到作品正、反面的教育作用。法制文学作品如不涉及侦查破案,或量刑可能较低的罪犯,对于反面人物的命运确定,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性,不该判死刑的,不要把它写死,以避免误导读者、观众;该判死刑的,即使作品没有量刑的描写,也要暗示读者犯罪嫌疑人必将伏法的趋向。这样在读者心中才可能保留正义战胜邪恶的必然,提高人们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法制文学作品这些特征也是法制文学批评家作为艺术标准在评价作品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法制文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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