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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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都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爱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治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要紧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

4、村经济进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 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治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村镇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村镇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第六条 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

5、方针和政策,依法同意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的监督治理。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七条 村镇银行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第八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九)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第十条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通过筹建和开业两个时期。第十一条 筹建村镇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筹建工作方案;(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差不多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六)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七)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

7、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村镇银行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三)章程草案;(四)拟任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七)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八)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规定的差不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村镇银行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

8、的知识、经验及能力;(二)村镇银行董事长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核准。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十五条 村镇银行的筹建由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

9、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六条 村镇银行可依照农村金融服务和业务进展需要,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拨付营运资金额度及比例的限制。第十七条 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需通过筹建和开业两个时期。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筹建方案,应事前报监管办事处备案。未设监管办事处的,向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备案。村镇银行在分支机构筹建方案备案后即可开展筹建工作。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第十八条 村镇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通过所在地银监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任职前报银监分局或所

10、在都市银监局备案。第十九条 经核准开业的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决定机关颁发金融许可证,并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二十条 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要紧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要紧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操纵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

11、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许多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操纵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治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中国

12、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三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六)有较强的经营治理能力和资金实力;(七)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能够连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

13、股村镇银行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审批。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

14、在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村镇银行不得同意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村镇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村镇银行董事、行长和副行长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第四章 公司治理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依照其决策治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依照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治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都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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