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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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1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车身反光标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 本规则所涉及的车身反光标识,是指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后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及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在侧面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注:为方便托付人,认证模式也能够采纳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的差不多环节 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产品抽样检测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差不多要求 4.1认证的托付和受理 4.1.1认证单元划

2、分 4.1.1.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托付认证。但产品的材料、结构、成型工序均相同,而只是销售型号(如:不同型号之间的差异仅为针对不同的客户或不同的销售地区)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托付认证。 4.1.1.2在同一境内,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3不同产品等级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4.1.1.4不同类不反光体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 认证单元划分的讲明见附件1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4.1.2申请文件 认证托付人应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交正式托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托付人、制造商、生产厂

3、的资质证明; 2)生产厂概况; 3)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关键工序及其过程操纵讲明; 4)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讲明及关键材料清单; 5)产品中文使用讲明书、结构图、产品照片及产品确认检验报告; 6)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操纵文件; 7)其他资料。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销售型号的,抽取该型号50mm5000mm的样品进行检测。 多于一个销售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托付认证时,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数量50mm5000mm。 同一认证单元中与代表性的型号有

4、差异的型号,应按附件1中表1或表2的规定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样品应从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应许多于50mm1000m。 4.2.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专门情况下,为方便托付人,产品抽样也能够和工厂检查同时进行。 4.2.3抽样场所 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专门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托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 4.2.4抽样人员 由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 4.2.5试验样品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6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和依据 4.2.6.1检测标准 GA406车身反光标识 标准

5、采纳现行有效版本。 4.2.6.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同一认证单元中有差异的型号须增测相关项目,具体增加检测项目见附件1中表1或表2。 4.2.7检测机构 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4.3初始工厂检查 4.3.1初始工厂检查时刻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工厂检查。专门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刻依照托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工厂的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4.3.2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车

6、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差不多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对托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每个型号至少抽取50mm2000mm的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标志、图案等)应与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材料应与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和/或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

7、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4)认证产品的关键生产工序应与托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描述的一致,认证单元覆盖多个型号产品的应符合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初始工厂检查的范围应覆盖托付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托付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 4.3.4检查人员 初始工厂检查由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员承担,检查员的能力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许多于2名。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

8、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单元向托付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产品检测不合格,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检测复试;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同意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复试和工厂检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刻、工厂检查时刻、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刻、证书制作时刻。 产品检测时刻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

9、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刻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刻及证书制作时刻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监督间隔时刻不超过12个月。 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峻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治

10、理体系等,从而可能阻碍产品符合性或认证产品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项目按照“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选取其中部分内容,获证后每4年复查项目应覆盖其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检查要求。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检查的时刻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抽样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本规则4.3.2.2条的相应要求。 4.5.2.3产品抽样检测 1

11、)抽样 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50mm5000mm。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获证单元时,从获证起四年内,产品抽样应覆盖所有型号的产品。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托付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中的4.2.6条做相应规定。 4.5.3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能够接着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觉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2、,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内容 认证证书须包括托付人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厂名称、地址及工厂代码、产品单元名称和设计型号、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标志、产品等级、认证机构名称、批准签名、日期及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应认证托付人要求,认证证书中也可包含销售型号和/或商标。 5.3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后的产品,假如其产品中属于关键材料的规格、型号、产品生产工序或涉及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认证机构依照变更的内容

13、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能够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测,如需送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4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大与已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须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确认扩展符合要求后,依照具体情况,向证书持有者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或维持原证书仅作技术备案。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确定。 5.5认证单元的扩展 依照本规则4.1.1条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的托付人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时,托付

14、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托付人提交正式的申请文件,经认证机构受理确认,安排产品产品抽样检测,依据具体情况实施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6认证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注销相应的认证单元,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认证单元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者提出不再保留已获认证单元中某个销售型号产品的认证资格时,认证证书持有者须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的认证证书,同时原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停止在该型号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治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在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认证证书覆盖型号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7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2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以印刷、水印、激光刻印或其他适当方式加施在产品本体的每一个白色单元上,标志的颜色应易于识不。 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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