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厂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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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40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治理制度2005年1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2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2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3第五章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3第六章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4第七章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5第八章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6第九章总部对事业部固定资产的治理7第十章附则7附件:固定资产治理表格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北汽固定资产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北汽资产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产权关系为纽带,以资产经营效益为中心,实行分级治理和监督的资产治理经营体制,依照北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固定资产限定为:(1) 使用

2、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 不属于生产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年限超过1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1) 属于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2) 耐用年数在1年以下,不具生产经营性且金额未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以费用科目列账,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账。第四条 治理分工 :(1) 财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治理。具体负责项目购置审核、购建指标核定、帐务设置、核算反映、计提折旧、监督操纵,参与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2) 治理部门:负责固定资

3、产实物治理。在财务部门下达的打算内具体负责财产购建、登记建卡、分配使用、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产权界定、检查评估、系统内调拨等工作。(3) 使用部门: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管,防止丢失损坏,配合财产清查。第五条 增减报告:财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减表”一式三联送治理部门核对,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由治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财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北汽总部及各事业部。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增置及登记第七条 增置手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

4、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治理部门签章后,送财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治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财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财务部门应每月与治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第八条 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全然无原价者,得由治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七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第九条 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治理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

5、与编号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1)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与建筑物:包括办公楼、仓库、锅炉房、车库等; 机器设备: 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包括运输用汽车;交通工具:包括小汽车、摩托车等;工具、器具类:包括计算机、空调等。(2) 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房屋:包括住宅房、食堂等;设备:包括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其它。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1) 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治理部门治理,并会同财务部门依其类不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贴粘样签。(2) 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纳序号法,即按投产时刻、顺序编号;每台设备相应设一个唯一的编号,固定资产变更后出现空号不得进行补编。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

6、点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由使用单位负责。为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应建立各自管辖的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固定资产卡;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设备员应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台帐、卡并应与物相符。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并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小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大清查。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应进行检查、指导。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另应于每季依照登记卡册,就固定资产项目中每一类不至少抽点10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缘故,一份自存,另两份呈报执行总裁核决后一份送财务部门,

7、一份送总裁、执行总裁备查。治理部门关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讲明缘故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送修第十六条 各事业部内部固定资产的调拨由各事业部资产治理部门统一治理。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程序:(1) 固定资产的调拨,先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治理部门在全公司内平衡,提出调拨报告,按权责划分逐级报请执行总裁审批。(2) 治理部门开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后,按调拨单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3) “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一份由调出单位保存,一份由调入单位保存,一份交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一份留治理部

8、门备查。(4) 调拨设备由治理部门组织安装、调试后调入单位使用,其费用报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第十八条 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须送厂商修复时,由治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门,第三、第四、第五联交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第三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作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财务部门核销,第四联供申请运费,第五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与外借第十九条 承租资产的程序:(1) 治理部门依照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需求申请,经综合分析平衡后,提出承租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审核,执行总裁批准。(2) 经报批同意的承租项目,由治理部门

9、依照承租资产的原值、新旧程度和折旧费用等综合因素,会同财务部门与租赁方协商租赁费用和其他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然后签署有关租赁合同。(3) 承租后的固定资产由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治理工作。(4) 有关租赁费用和治理费用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租赁后固定资产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治理规程。(5) 租赁期满后,如需接着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按上述程序进行租赁,不需要者,则报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第二十条 出租或外借处理:(1)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治理部门应先会同财务部门协商出租费用和条款,(必要时请中介评估机构参加),拟定出出租或外借报告,按序呈执行总裁核准后签署有关合同,副本送财务部门以

10、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2) 治理部门对租赁期满返回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验收。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闲置及处理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条件:指在用固定资产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变更打算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1) 各单位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条件的固定资产,到治理部门领取“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必须逐项填报表中内容,报治理部门。(2) 治理部门依照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审定,结合全公

11、司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3) 治理部门依照审定平衡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1) 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2) 关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3) 闲置固定资产需要重新启用或调出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经确认后,凭治理部门签发的调拨单进行办理。第二十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1) 固定资产的治理部门至少每3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

12、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总裁。 (2) 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治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让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三联,由执行总裁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一、第二联呈执行总裁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财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治理部门以便发货。第二十五条 闲置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及处理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条件:使用时刻已满效用年限,折旧已提完且丧失社会使用价值

13、的固定资产;属于技术性淘汰机型,性能已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1) 淘汰机型以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目录为依据。(2) 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或生产厂家的证明、文件等。(3) 因遭受自然灾难或事故造成严峻损坏,无法修复使用价值者,或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4) 因规划变更或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1) 凡是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有经验人员参加的技术鉴定小组对其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和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上报治理部门。(2) 固定资产治理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

14、组织技术人员、治理人员进行复查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3) 审核后的资料经财务部门签署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4) 审批后的报废固定资产材料报财务部做帐务处理,并存档。第二十八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保管:(1) 生产装置或成套设备拆除报废时,其中可利用部分不作报废,将价值扣除另列帐、卡,接着使用。(2) 固定资产报废后,各单位一般不得留用,确因本单位经营需接着使用的,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进行鉴定,业务主管单位领导签字,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执行总裁审批后,方能使用,并建帐治理。留用单位不能自行处理。(3) 报废资产中的设备原则上送交设备

15、库,由治理部门建帐保管。(4) 入库报废设备必须保证设施完整、齐全。关于报废资产中的大型设备可先存放在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整机和附件的完整性,视实际情况做处理。第二十九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程序:(1) 关于报废固定资产中确实不能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治理部门提出,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按废旧物资处理。(2) 关于部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能够用在低精度地点;通用性大的报废固定资产,应积极向外联系处理事宜,以便以高于废旧物资处理。处理价格报主管领导审核、总裁审批。第三十条 报废固定资产处理的收入应上缴财务部门做帐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第九章 总部对事业部固定资产的治理第三十一条 总部资产治理部门(即打算财务中心)除了按照上述规定负责总部的固定资产治理外,还需建立各事业部固定资产台账,对各事业部固定资产的增置、保管、调拨等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与各事业部对账,并检查其固定资产的治理情况。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部资产治理部门每月向总部计财中心书面汇报固定资产的治理情况。第三十三条 各事业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打算财务中心负责治理,具体程序参照第五章。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呈经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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