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隔离式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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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论隔离式量刑程序改革提要: 量刑程序改革过程中出现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两种方案。在解决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问题上,隔离式量刑程序更加合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隔离式量刑程序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对被告人有罪与否的决定先作出后再启动,由控辩双方分别提出量刑证据并发表意见,最后进行量刑问题的总结陈词。在量刑程序改革中,其他应当解决的问题还包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社会调查报告

2、制度的建立以及量刑程序的证明过程等重点问题。编者题记 罪与刑乃国家刑罚权并列之两项内容,在中国定罪率高达百之九九的局面下,罪之确定固属重要,刑之长短则犹关被刑事指控者的命运。中国刑事法治恢复已三十余载,重罪轻刑却相延成习,积重难返。盖因刑法上刑之幅度及情节规定粗疏,又因程序法上刑之适用程序隐而不显,致刑之适用此轻彼重,差异悬殊,背离罪刑相适应之原则,不仅导致上诉、申诉乃至上访不止,给社会及当事者带来无尽困扰;亦极易滋生权钱交易,败坏司法公信。刑之适用不应粗放、“估堆”,甚而失之恣意,而应走向精确化。量刑程序从审判程序中渐趋独立、公开,并保障量刑情节能全面展示于法庭,皆为量刑公正之所需。近年来,

3、中国最高法院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力推量刑规范与量刑程序改革,令人感奋。学界对之亦应阐明学理,融通中外,献计献策。今本刊策划中国量刑制度改革专题,组织刑事法学者以及量刑改革主事者共同撰文研讨,或原理,或实务,不同视角相映成趣、相得益彰,冀望有助于中国刑事法治之精进。近年来,量刑程序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逐步成为法院司法改革与刑事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系列官方的改革意见与文件多次强调了量刑程序改革的重要性。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2008年底中央政法委下发的19号文件在部署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再次将量刑程序改革列入其中,2009年3月最高人

4、民法院公布的“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2009年6月1日量刑程序改革在全国 100多家法院开始进行试点探索。观察中央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进展可以发现,迄今为止,量刑程序改革的推进步伐与工作进展的顺利程度在各项司法改革任务中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在官方司法改革的“试点”尝试之外,学术界为探索量刑程序的完善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努力,并且发出了与官方改革不同的“声音”,探索着与官方改革版本不同的模式,笔者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作开展的量刑程序试点研究项目就是其中之一。2官方与民间改革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如何设置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而这一问题在笔者看来也是当前制

5、约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瓶颈问题。3在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总体上确立了一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即在维持现有的定罪与量刑程序混合不分的状况下,突出量刑程序的重要性,在法庭调查阶段设立专门的环节调查量刑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设置专门的环节就量刑情节展开辩论,无论认罪案件还是不认罪案件均适用这种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此种模式相对应,包括笔者在内的部分学术界同仁主张应当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的不同,分别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与隔离式的量刑程序,4即对于认罪的案件,定罪阶段的主要任务为查明认罪的自愿性,在简短的定罪阶段结束后直接转入量刑程序,在定罪与量刑两环节之间,庭

6、审无需中断;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实现隔离式的分开,先进行定罪问题的审理,法院认定有罪的案件,直接或者休庭后再开庭进行量刑问题的审理,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无罪,则审判程序结束。两种不同的改革模式根本区别在于定罪与量刑问题在法庭审理次序上的前后顺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现有法庭审理两大主要阶段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中分别将量刑问题的证据调查与辩论予以强化和突出,庭审程序中开始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问题,但二者依然是分别混合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个阶段;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或者说绝对分离式的量刑程序直接将定罪与量刑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分别在两大不同的阶段中予以处理,两个阶段有着明显的时间区分界

7、限,即在定罪问题解决之后才转入到量刑阶段。两种模式比较起来,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对现有审判程序的调整幅度与范围更广,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影响更大,也引发了更多的质疑与争论。笔者基于量刑程序芜湖试点改革的相应实务情况,拟对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隔离式量刑程序做些理论分析,试图在回应相关质疑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量刑程序改革的实务探索与理论研讨。一、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我国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量刑问题长期被作为附属于定罪问题的次重要问题,对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而言,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上,真可谓“辛辛苦苦定罪、轻轻松松量刑”。这种状况导致量刑问题长期没有得

8、到应有的重视,量刑成为纯粹由法官一手操办的绝对自由裁量的范畴,量刑过程的不透明导致量刑的恣意、甚至司法腐败问题较为突出。为了追求量刑过程的公开、透明与公正,5实务界与理论界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的探索与研讨,形成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与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方案。笔者力主推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刑事案件的审判无外乎解决定罪与量刑两大问题,先定罪后量刑乃法官审判案件的正常思维模式,这是符合常识的一种思维进路,量刑程序的设计应当与常人的思维方式相契合;第二,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将定罪与量刑问题分离,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现有的格局下或者

9、在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下,在尚未对被告人定罪前,就要对被告人的前科、自首、立功等量刑证据进行出示与质询,直接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被告人面临着要么作无罪辩护、放弃从轻辩护的机会,要么选择罪轻辩护,放弃无罪判决的机会,处于这种两难境地中的被告人经常被迫作出相应的有罪供述,6也间接损害了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三,从实践推行的角度来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存在较大的被规避的可能性,由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只是在目前的庭审程序中突出量刑问题的重要性,然而在法庭调查阶段与法庭辩论阶段开展的相关量刑问题的证据调查与辩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同的个案由于涉及量刑问题的复杂性不同导致相

10、应的量刑过程繁简不一,再考虑到量刑程序的改革从实质上必然增加审理法官的工作量,并对其量刑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与约束,审理法官极有可能人为地限缩量刑程序的空间,导致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难以有效推行。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将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彻底分离开来,没有给审理法官限缩量刑过程留下空间,量刑过程必须作为一个隔离后的独立诉讼阶段展开,确保了司法实践中改革措施的落实,为控辩双方就量刑信息的充分展示、量刑意见的充分交锋确立了充足的空间。隔离式量刑程序的具体设置过程中存在着不少具体的疑难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论,笔者所力推进行的芜湖量刑程序改革中对这些疑难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的探索,7在这些问题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第

11、一,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如何设计是整个量刑程序改革中最为疑难、最具挑战性的问题。对于不认罪案件,8先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定罪阶段审理结束后,合议庭休庭进行评议,就是否有罪问题作出决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开启量刑程序的审理,认定被告人无罪的,直接作出无罪判决结束审判程序。实践中,合议庭对于是否能够认定有罪往往在当庭不能作出判断,需要结合卷宗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此时量刑程序的审理势必需要再次开庭。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口头通知被告人有罪的决定,并告知其准备量刑程序的审理。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之间间隔时间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控辩双方对量刑事项的准备工

12、作是否充分,特别是要为辩方准备量刑辩护预留充分的时间与条件。作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之间的连接环节,合议庭作出的有罪决定是一种暂时性的决定,由于整个审判程序尚未完全结束,还需要待量刑结果明确后,将定罪与量刑的认定统一制作判决书,方才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上诉的判决。这种介于定罪与量刑之间的有罪决定只是起到连接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的程序推进的作用,不应当具备实体效果,以避免将审判程序彻底地割裂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在案件审理转入量刑阶段后,量刑程序的具体步骤可以设计为:审判人员首先概括定罪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并告知控辩双方对定罪阶段已经查明的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无需在量刑阶段重复提出,接下来由控方发

13、表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辩方可以进行质询。辩方也可以发表量刑意见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最后控辩双方分别就量刑阶段查明的事实与主张作总结陈词。在上述量刑程序中,被害人可以出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法院委托了相关社会组织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报告制作人应当当庭宣读其调查报告并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在上述量刑程序中,并未模仿目前庭审流程中的两大阶段的划分,区分为量刑事实的调查与量刑辩论,而是将对量刑证据的查明与具体量刑幅度的辩论合而为一,从控辩双方以及其他量刑程序参与人角色差异出发,设计了量刑程序的各具体步骤。这种设计避免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设计中可能出现的“两次法庭调查、两次法庭辩论”的这种

14、叠床架屋式的庭审步骤设计。第二,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划分要以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甄别为前提。刑法上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使得许多案件中的事实既是定罪事实,也是量刑事实,比如数额犯当中的数额,本身既关系到犯罪的成立,也与对被告人的量刑直接相关。在区分二者时,如果某一事实既是定罪事实,又属量刑事实,该事实就在定罪阶段进行调查,此时不可避免地要在定罪阶段附带地查明该量刑事实,从这个角度看定罪与量刑两阶段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然而同时又不能否认的是,有些事实仅与量刑有关,属于纯粹的量刑事实,比如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前科、自首、立功等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退赃退赔情况、被害人谅解情况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

15、及案外情节。对于纯粹的量刑事实则只能在量刑阶段进行查明,在定罪阶段不再涉及。考虑到实践中个案的复杂情况,当对个别案件中的个别事实属于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有效甄别为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的划分勾勒出明确的分界线,定罪阶段围绕着定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量刑阶段围绕着查明量刑事实与情节展开,两个阶段分别围绕达成判决所必需的不同任务开展工作。第三,不认罪的被告人拒绝参与量刑程序的后果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实务问题。不认罪的被告人即使在法院告知其经过定罪阶段的审理认定其有罪后,有部分被告人依然会坚持无罪的观点,此时量刑程序如何展开,

16、被告人能否以坚称无罪而拒绝参加量刑程序?在芜湖模式的设计过程中,我们也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经过定罪阶段后,虽然被告人坚称其无罪是其行使自我选择权的结果,法庭无权也不可能逼迫其认罪,但量刑程序依然正常进行,一来被告人必须在场参与审判人员组织的量刑程序,这是法庭审理的组成部分;二来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作从轻辩护,即使被告人本人坚持无罪的观点。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改革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然而在实践中却面临着缺乏合法性的指责。有观点认为,隔离式的量刑程序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做法,具体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审顺序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而隔离式的量刑程序将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分别进行调查与辩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定罪与量刑两大问题的处理步骤,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至第160条,只是规定了庭审的两项任务为证据的调查与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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