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颈肩腰腿痛微创医院微创科医疗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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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邡市颈肩腰腿痛微创医院 微创科医疗治理制度一、入、出院工作制度1. 医院有各种各类疾病有收入住院治疗的标准、制度或程序。由本院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通过病情诊断来决定住院。2. 医师在实践中还要依据医院现有医疗资源(人力、技术、设备等)能够承受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可收入住院,依旧应及时转往上级医院诊疗。3. 每一个病人从门诊、急诊收入院时均有完整的记录,应都包含有明确的住院日、入院时的病人躯体状态,精神状况的评价,向病人进行讲明,取得理解与同意。4. 医院有急危重症及预约手术的患者优先收住的具体规定及方法,各病区可保持张急诊床位。5. 关于需收住重症监护病房等专门治疗的,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

2、告知收住的理由、预期效果及费用,取得理解与同意,患者运送途中要保障其安全6. 危重症患者转院前应明确地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转院的理由、可能的后果、途中可能的意外,取得理解与同意,有转院记录,并与上级医院取得联系,必要时可派医务人员护送。7. 患者出院应由本科的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查房决定,并提早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依结帐单发给出院证、出院小结等文件,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8. 医师、护士有责任依照病情为出院病人给予必要的服药指导、营养指导、康复训练指导、生活或工作中的注意事项等信息服务。9. 每一位出院病人都有出院小结的副本,要紧内容有入院时情况、诊断名称、治

3、疗方法、效果、出院带药、出院的注意事项以及康复指导等。10. 逐步做到由负责治疗病人的医师或上级医师进行首次出院随访,通过病历记录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介绍诊疗情况,以保持服务连贯性。11. 病情不宜出院而病员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充分讲明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讲服无效者应报请科主任批准,则由病员或其家属在病历中签署相关知情文件后办理出院手续,方可离院。经主治医师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二、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1. 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试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同意与

4、拒绝的权利。2.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依照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3. 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托付代理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4. 医院需要列出对患者执行书面“知情同意”的目录,并对临床医师进行相关培训,由主管医师用以患者易明白的方式和语言充分告知患者,履行签字同意手续。5. 对急诊、危重患者,需实施抢救性手术、有创诊疗、输血、血液制品、麻醉时,在患者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无法与家属联系或无法在短时刻内到达,病情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时,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

5、处,院总值班批准。6. 临床医师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关于专门检查、专门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后,方可实施。7. 假如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同意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同意处理等情况,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讲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8. 假如病人执意不同意同意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告知可能产生的后果,由病人或托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9. 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拟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家属签署同意

6、手术、麻醉的意见。10. 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输血以及其他专门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专门检查、专门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专门检查、专门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11. 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12. 死亡病人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前,必须有病人直系亲属的签字同意;国家有法规规定需行尸检(如传染病)及因司法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者除外。三、病历治理制度1、医院应加强病历治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治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

7、销毁、抢夺、窃取病历。2、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3、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4、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差不多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治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治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5、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治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24 至72 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

8、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治理部门核准,能够摘录病史,7、有病历的安全治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治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8、本院医师经

9、医疗治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9、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10、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门从事住院病历治理的人员与医院病床位比不得少于1:50;专门从事门诊病历治理的人员与医院日均门诊量的比不得少于1:300。四、处方制度1. 医院及医师、药师都应严格执行处方治理方法,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2. 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治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10、3.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4. 有关“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及处方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 医师应依照病情诊断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处方治理方法第十九条),关于某些慢性病或专门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6. 处方内容(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不、患者姓名、性不、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不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专门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

1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 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4)急诊处方应在右上角加盖“急”字图印。7. 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8. 医师应当依照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讲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

12、项等开具处方。处方治理方法第十四条。9.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不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10.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麻处方到期登记后由院长或副院长批准销毁。11. 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峻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3、12. 药剂师(药剂士)对每一张处方均应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向医师提供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信息,并给予用药指导。13. 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五、病历书写制度1. 医师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差不多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晰、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2. 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能够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3. 门诊病历书写的差不多要求:3.1 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不

14、、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宅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3.2 间隔时刻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3.3 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刻。3.4 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晰。3.5 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3.6 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缘故和初步印象诊断。3.7 门诊医师对转诊病

15、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4. 住院病历书写的差不多要求:4.1 住院医师要为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不、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专门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4.2 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4.3 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4.4 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可由实习医师可书写,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负责,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4.5 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4.6 病员入院后,必须于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4.7 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不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专门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刻。病程记录要及时记载,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突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打算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4.8 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4.9 手术病员的术前预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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