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营企业产权规章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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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困难的路程,也必将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进展的高峰。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现在我国私营经济差不多占全国GDP总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我国私营企业在经济投资方面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据研究,我国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投资来自私营企业。另据亚洲开发银行托付清华大学经济治理学院执行并撰写的中国私营企业的进展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非国有经济产值GDP的份额超过2/3,而其中由真正私营企业完成的份额占1/2以上。”私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差不多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然而,在

2、看到私营经济蓬勃进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私营企业在进展上正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乏一些昔日的明星企业:“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缘故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阻碍私企做大作强。”这大概差不多成为国内私营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而又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多采纳家族制模式,故学术界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派:一派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的失败,使

3、私营企业永久跳不出“长不大”、“富只是三代”的历史周期率的束缚,因此,中国私营企业的出路确实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第二派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家族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必定性,不宜用现代公司制去取代家族制,私营企业应保持家族制的本色;还有一派观点比较折衷,认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业进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依旧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换言之,现代公司制依旧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长期总趋势。以上几派观点虽针锋相对,却有一个共性:就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这就好比拿着两个事先定做好的产权制度模

4、子,不加分析地去往私营企业身上套,也不问这模子是否一定适用于不同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同进展时期的特点。这在理论上大概是缺乏讲服力的,实践中可能也是行不通的。 本文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 二、我国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 必须加以明确界定的几个概念:“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当前学术界在讨论私营企业问题时,经常出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个词相互套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事实上这三个概念不管是从内涵上依旧外延上看,差不多上有差不的。为下文论述不致引起歧义,在此将三个概念稍作剖析: 多数学者认为,“民营企业”是针

5、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治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应的概念是“官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能够民营,公有制企业也能够实行民营。民营企业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在经营治理上不受政府操纵,能自主经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资权、剩余权、人事权等。要紧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国内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其大致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

6、。 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差不多成文的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此规定一产生,就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叫做私营企业呢?笔者认为,只要是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管其雇用多少帮手、雇工,是否达八人以上,都应划为私营企业。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的定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

7、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那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私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进展的实际情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私营企业”来讲,概念的外延更大一些,两者都包括了私营企业。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问题。 三、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决定性因素分析 事物的进展总是遵循着一定的客观规律,那个规律可能不被我们明确的表述,然而却实际地存在着并在某种程度上为我们所感知。从哲学角度来讲,事物的变迁趋势是由其内生性的因素所决定的,而其趋势的实现则是受到外生性因素的制约,故又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因此,我们在讨论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认为,私营

8、企业的变迁是遵循着某种规律的,这种规律是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相互作用的表现;如此我们将分不从私营企业变迁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两方面来探讨。 上个世纪90年代,在治理学领域兴起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是有生命的,和人一样经历生老病死的过程。受其启发,我们认为企业同自然界的万事万物一样,也有其自身的进展规律。诺斯的理论认为,从历史的长河中看制度总是不断进展演进的,在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演变过程,是通过制度在边际上的不断调整实现的。然而,诺斯在论述那个问题的时候是从宏观上着手的,具体到单个的企业,我们认为其演变历程依旧是有迹可循同时受其内生的因素支配。所不同的是,微观层面

9、上的企业在演进过程中是存在着“跃迁”的,即并不是宏观上表现出来的连续的、边际上的调整。所谓“跃迁”是指企业在演进过程的某个时点上无规律的、非连续的变化。由此,微观层面上的企业在演进过程中的选择应该是自由的,在现实中的反映确实是企业变革初期的多样性。然而,我们应该注意,“跃迁”尽管是自由的,但却未必稳定。“跃迁”后的稳定态是由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之间的适应与平衡所造成。这也是宏观上表现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的微观缘故。具体到现实中的反映确实是变革完成时的统一性。因而我们能够得出,在企业的演进过程中,其趋势是受其某种内生性的规律所决定和支配的,在宏观上表现为渐进的、边际上的变革;同时这种趋势在微

10、观上又是自由的、偶然的。因此,我们在探讨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当然能够设计一个理想的结果,然而却无法设计一个理想的过程。因为企业的内生性因素是隐蔽的或者讲时无法明确表述的,我们无法完全掌握。正如我们尽管绘制出了基因图谱,却不能保证我们的基因工程较之自然进化是更加合理而有效的。 因此,在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演进的讨论中,我们所能做的积极工作确实是通过变革企业的外生性因素来引导和约束其演进路径。通过对外生性因素的变革,使企业的生存环境发生改变,从而在微观上引起企业的“跃迁”,进而达到宏观上的整体提升。阻碍私营企业变迁的外生性因素专门多,我们不可能一一论述将其穷尽,因此择其要者三论述如下: 1文

11、化传统 此处的文化传统是指那些深入我们意识、指引我们行动而又不为我们所自觉的、不成文的内在约束力量。每个民族由于其所经历的迁徙变化,所处的地域环境、气候状况等等,会逐步的形成自身所独有的思维方式、行为适应等。因此,任何处于这种文化传统中的事物,都难免不受其制约与规范。因此我们在讨论家族制变迁的时候,就不能仅仅从家族制自身的内在规律动身来讨论其变迁过程。我们必须注意,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的家族制企业当然存在相同的内在规律,然而受不同的传统文化之制约与规范,其表现形式必定呈现多样化。因而,关于处于不同民族的企业而言,往往同名而异质。比如欧美的家族制企业与日本的家族制企业,尽管同为家族制,但具体到企业内

12、部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2法律制度 较之传统文化,法律制度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文的外在约束力量。他脱胎于传统文化,但其约束力明确而有力,是规范和制约社会成员日常行为的圭臬。因而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企业,由于其所受制约与规范不尽相同,其进展变迁路径亦必不相同。 另外,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也会阻碍企业在进展变迁过程中的路径选择。企业的逐利性会促使企业查找法律制度的漏洞以获得额外或超额的利益。假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必定会使企业的进展变迁循着漏洞而去,比如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倒买倒卖行为,极大的损坏了企业变迁的健康路径。因此,要形成健康的企业进展变迁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才能生长

13、与之相适应的企业。 3政府行为 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差不多上既有的,不能在短期内发生变化,因而其制约与规范也是在长期内发生。短期内能对社会进行调节、同时阻碍力巨大的确实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能够对社会变化作出能动的反应,能够选择优先进展的目标。因此,在企业进展变迁的过程中,短期内阻碍力最大、最明显的确实是政府行为。政府通过其行为约束规范企业的行为,使之为政府的行政目标服务。因此,政府行为的效果往往十分明显,而且见效也快。前苏联的优先进展重工业确实是一例。然而,政府行为的短期性往往只为眼前的目标服务,忽略了事物进展变迁的内在规律,从而极其容易造成社会进展的失衡。 综上所述,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

14、必须在遵循其自身进展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特有的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及其构建情况、政府行为等外在的约束因素综合讨论。通过对文化传统的深入理解、对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等等措施,为私营企业的进展变迁营造一个良好氛围,从而使之按照自身的规律逐步创新,进展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私营企业。 四、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总特征及事实上际变迁轨迹 1我国私营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且普遍采纳了家族制产权模式,即所谓的家族制企业。据有关专家统计分析,在我国私营企业中90%以上是家族制企业,绝大部分实行家族式治理。 那么什么是家族制企业呢?美国闻名企业史学家钞票德勒给出了家族制企业的经典定义: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热的

15、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握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亲热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层治理的要紧决策权,特不是在有关财务决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 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这种家族制特征,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股权结构比较单一,高度集中在家族手中; (2)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界定不专门清晰; (3)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于企业所有者手中; (4)企业领导人的传承总是在家族内部进行。 2我国的私营企业最早产生于中国近代社会,其产权特征要紧表现为家族制。其间由于重大历史事件的阻碍,其进展进程遭到了中断。我国现时期的私营企业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而进展,其产

16、权模式如上文所述大多为家族制。这一点单从企业制度角度来看,我国家族制私营企业同西方家族制企业产生的市场背景是颇为相似的,即差不多上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因此,采取家族制形式应该是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初创时期,市场功能和结构上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情况下共同的也是最优的选择。这也正是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其他一些外在条件的改变,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必定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革;正如当前一些私营企业(如希望集团等)所进行的尝试。然而,不管企业如何变迁,他所遵循的规律必定是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即内生性因素与外生性因素共同决定。 五、结论 我们在上述的论述与分析中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讨论了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这一决定性因素表明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改革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本身,也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经验,而应当结合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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