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瓦斯防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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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神东2015161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公司”)矿井的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突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涉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管理等方面

2、的业务内容,是实现煤矿安全、稳定、均衡生产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包括:一般规定、区域综合防突管理、局部综合防突管理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的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的防突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防突组织机构:组 长:公司董事长 常务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 成 员:通风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安监局、物资供应中心、人力资源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公共关系部、技术研究院、公司相关单位及矿井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五条 防突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具体如下:(一)组长、常务组长工作职责公司董

3、事长、总经理负全面责任,定期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突工作和措施的实施。(二)副组长工作职责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防突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保证防突各项工作开展。(三)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具体如下:1.通风管理部负责公司防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现场防突管理检查、指导、考核等工作。2.生产管理部负责防突管理开采设计、采掘接续、回采工艺、瓦斯地质等方面工作。3.机电管理部负责防突治理方面机电管理工作。4.设备

4、管理中心负责防突治理方面机电设备配套、运行、维护、大修、调运。5.安监局负责防突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6.人力资源部负责防突人员定编、薪酬等的制定,并符合防突相关规定。7.规划发展部负责防突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审核与列支。8.财务部负责矿井防突治理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结算及设备报废。9.物资供应中心负责矿井防突治理所需材料、设备等的采购、供应。10.技术研究院负责防突治理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防突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11.公司相关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防突工作。12.涉及矿井负责本矿井防突管理具体工作。(1)完善矿井防突机构,明确职责。(2)组织、制定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措施、

5、进行防突业务培训。(3)编制防突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严格进行防突预测预报、技术措施、措施效果检验的现场管理。其中年度防突计划报公司审批,季度、月度防突计划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4)每月向通风管理部书面汇报防突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实施防突现场和技术管理。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

6、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按突出煤层管理。第七条 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第八条 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第九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

7、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面采掘前实施区域消突。第十一条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矿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8、(二)矿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矿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矿防突组织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十二条 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盘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突出矿井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在完成后15日内报公司通风管理部,未进行测定的区域不准进行生产。高瓦

9、斯矿井各煤层和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十三条 具有突出危险的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必须申请上级管理部门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第十四条 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自救器。第十五条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

10、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第十六条 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第十七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第十八条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

11、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第十九条 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条 各项防突措施的贯彻实施、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及培训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要求及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要求。第四章 区域综合防突管理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的范围应结合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第二十

12、二条 区域预测工作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对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掌握不确切、无可靠的预测资料时,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确认。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进行。第二十三条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为

13、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二十五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六条 区域防突

14、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七条 保护层的选择、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要求及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要求。第二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控制范围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九条要求。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

15、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第二十九条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采用的指标和方法进行评判时,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第三十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 局部综合防突管理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工作面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选取的指标和方法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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