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绿色生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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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绿色生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工作指南一、基金基本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我省安排部分财政资金设立甘肃省绿色生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以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甘肃清洁生产领域,多角度、全方位推动我省清洁生产产业发展。经公开招标遴选,确定深圳金砖公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砖公司”)作为清洁生产产业基金管理人。基金首期规模暂定20亿元,存续期7年(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其中:甘肃省财政委托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6亿元(占基金首期规模的30%),金砖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0.2亿元(

2、占基金首期规模的1%),金砖公司募集社会资本13.8亿元(占基金首期规模的69%)。 二、基金投资方式基金投资方式以股权投资为主,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式为辅。主要投资甘肃省清洁生产、绿色工业设计、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工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能源管控等领域未上市企业股权,或参与清洁生产产业领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同时,基金对单个项目(企业)的投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认缴额的20%,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三、基金投资流程未通过申请企业提交材料项目初调项目筛选 通过未通过尽职调查项目立项通过未通过合规性审查项目撤销通过未通过投决会审议通过投资退出投

3、后管理项目投资 (一)项目筛选。各市、州工信部门可征集汇总本辖区内有意向且符合基本要求(附件2)的企业项目并上报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汇总后集中推荐给基金管理人;企业也可直接与基金管理人联系(附件1),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初步调查资料(附件3)。 (二)项目初调。基金管理人通过资料审阅、现场调研的方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三)项目立项。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立项作为拟投项目。(四)尽职调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已经立项的拟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调查主要包括企业经营、财务和法律等方面内容。(五)合规性审查。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基金管理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投资

4、建议书等资料,对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拟投项目开展政策合规性审查。(六)投决会审议。政策合规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组织召开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投资建议方案、经营管理方案和投资退出方案并形成决议。(七)项目投资。基金管理人与项目企业负责人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八)投后管理。基金入股被投项目企业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基金将会参与该企业董事会,派驻董事及财务总监。基金投后管理人员将定期了解被投企业的运营状况,获取其财务报表、经营数据、三会决议等文件。按照企业需求,基金管理人将为被投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参与制定企业战略与经营计划、筹集后续资金、寻找客户和供应商、外聘专家等,为企业发展提供协助

5、。(九)投资退出。基金对已投项目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在适宜的时机可实现投资退出,退出方式如下:1.股票加现金方式;2.无法以股票加现金方式退出的,可经过培育孵化所投企业达到较高利润目标,进行独立上市减持或转让给第三方进行退出;3.投资项目已达到预期目标,但在基金存续期内未能运作上市或转让给第三方,基金到期后由基金各合伙人以非现金方式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共同持有该项目;4.通过上述路径仍未能退出的项目,基金到期后由基金各合伙人另行协商退出方案。四、基金投资限制1.基金不能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不能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5.不能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6.不能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不能有明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8.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附件:1.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2.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推荐表 3.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申报基本条件 4.清洁生产产业发展基金初步调查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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