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模板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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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范本回购人 :_投资人 :_签约地点:_签约日期:_ 目 录陈 述5第一章 特许权5第1条 定义和解释51.1 定义51.2 释义8第2条 双方义务92.1 特许权的授予92.2 担保权92.3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92.4 回购人的要紧义务102.5 建设期92.6 建设期的延长9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103.1 投资人条件103.2 回购人条件10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10第二章 投融资10第4条 项目融资10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104.2 项目资本金10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4.4 担保权益104.5 融资文件114.6 资金使

2、用11第三章 项目监管11第5条 项目监管115.1 回购人的监管权115.2 财务监管115.3 监理机构的监管12第四章 项目建设12第6条 土地使用126.1 征地、拆迁和补偿126.2 建设用地的权利12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126.4 临时用地12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12第7条 前期工作13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13第9条 施工149.1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149.2 回购人的要紧义务159.3 建设工程质量15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方案159.5 总承包人和施工监理人16第10条 进度打算及操纵1610.1 进度打算1610.2 进度报告17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

3、误17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18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20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20第11条 完工延误2011.1 逾期赔偿金20第12条 合同终止1912.1 终止合同19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19112.3 终止后的支付19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20第13条 工程验收2013.1 验收标准2013.2 验收2013.3 重新验收2013.4 检验争端20第14条 单项工程移交20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刻2014.2 移交文件2114.3 技术移交2114.4 移交效力21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21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2214.7 移交证书2214.8 投资人

4、设备的移出22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22第七章 缺陷责任22第16条 缺陷责任期22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2216.2 缺陷责任期23第八章 回购款的计算、调整和支付23第17条 回购款计算调整2317.1 回购款的计算2317.2 回购款的调整24第18条 回购款支付2518.1 回购款的支付2518.2 支付延误2518.3 审计25第九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25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25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2519.2 支付回购款2519.3 协助批准2519.4 协调和配合26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2619.6 征地和拆迁26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2620.1 遵守

5、法律2620.2 全面治理2620.3 资金治理2720.4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27第21条 环境及文物3021.1 环境爱护3021.2 付款到期日2821.3 爱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28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28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2822.2 保险2922.3 知识产权29第十章不可抗力29第23条 不可抗力及阻碍29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2923.2 通知30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30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30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3023.6 灾难保险和项目的修理31第十一章合同转让31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31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312

6、4.2 由投资人的转让3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32第25条 解释规则3225.1 合同文件3225.2 完整的协议3225.3 变更3225.4 可分割性32第26条 争议解决3226.1 定期讨论3226.2 友好解决3226.3 诉讼32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3226.5 接着有效33第十三章附则33第27条 其他规定3327.1 义务的分不性3327.2 通知3327.3 不予放弃34第28条 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34陈 述本协议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以下简称“回购人”)和 (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于二_年

7、_月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治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治理与监督的通知和财政性差不多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二、 关于昆明都市基础设施投资特许经营权治理方法及关于加快昆明市都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意见。三、 意向决定 行政区划内的 (如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采纳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_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和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

8、特许权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协议”: 指云南省_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一至附件_以及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市政府”: 指云南省_ 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适用法律”: 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

9、范性文件。“项目公司”: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或“本项目”:指_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_ 政府采纳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同意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 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 指云南省_政府。“投资人”: 指_。“总承包人”: 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 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

10、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 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 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 指回购人同意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现在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 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

11、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 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依照第2.6条延期。“完工日”: 指依照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 指依照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和或各分项分部工程和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 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移交证书”: 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利率”: 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临时工程”: 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 指由投资人或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

12、程的各类物品。“现场”: 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可能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操纵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操纵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担保文件”:指_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相关文件。“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 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筑、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 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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