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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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毕业实习(调研)报告死刑的存废TheStoresandAbolishesofDeathPenalty级系专业班级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死刑的存废摘要:死刑是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它的产生起源说法颇多,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人道。当今社会,死刑仍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一个很长的时间段内,死刑将继续保留并发展下去;死刑的存在并非完全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是有着其内在、必然的原因:人的报复本性是死刑存在的内在原因。在我国,保留死刑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

2、关键词:死刑;起源;存在;发展;现状;未来;死缓;废除论前言:本文讨论了一个长久争议不下的问题-死刑的存废。关于死刑的存废,数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站在死刑保留论的立场上,通过对死刑的产生、发展和现状进行历史的、法律的分析,得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同时,对当前几种主要的死刑废除论进行辩驳、分析。接下来对未来死刑的发展趋势作出推测。最后,分析我国目前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一、死刑的定义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3、,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全世界200多个国家中,尚保留死刑的国家约为40个,其中约有近10个国家在近二十年来没有真正执行过死刑,在其余约30个国家中,约有一半国家对非暴力犯罪不判死刑(即死刑只针对强奸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从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死刑是统治者为维持统治而采取的极端“合法暴力”,以剥夺犯罪生命为目的的最高处罚形式。二、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有人认为死刑是神的权力,国家代表神的意志实施死刑。有人认为“刑起于兵”。国语?鲁语上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从现有的资料看,刑是

4、法的最初形态,可能源于原始社会之同态复仇”。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

5、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然而,作为自然意义上的死刑与作为制度意义上的死刑有着不同的内涵,其产生、发展也不是同步的。(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

6、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早在原始社会,仇杀现象既已存在,但其在当时只能作为死刑的雏形,因为死刑作为刑罚的方式,其存在是以法的存在为依据的。随着法的产生,仇杀被纳入了法律,被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了早期的一种刑罚手段。在当时,

7、血亲复仇以“集体负责”的方式构成了适用刑罚的依据,同态复仇是刑罚的主要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奴隶主处死奴隶的现象不应看作是死刑的适用,因为在奴隶社会,奴隶没有“人格”,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在当时不属于法律所要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当时死刑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奴隶。因此,当时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奴隶主阶层利用死刑威吓和惩罚威胁其利益的人;另一方面,死刑可以满足弱势群体依靠国家力量实现报复目的的需要。可见,死刑在当时是作为统治手段和报复的手段而存在的。死刑的基本特征-“以命抵命”的报复本质从同态复仇中被人们保留了下来。 到了“威吓时代”(封建制时期

8、),死刑的另一特-威吓性被封建统治者们重视起来并“发挥”到了极致。由于对威吓性的畸形夸大,这一时期的死刑,体现了如下特点:其一,适用范围十分广泛,达到滥用的程度。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在封建社会,被统治者有了相对独立的人格,扩大了法律调整的主体;另外,由于法律主体范围的扩大,法所调整的人与人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法律所要调整得矛盾不仅包括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还包括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以及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些因素使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客观上被扩大了。另一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迷信死刑的威吓作用,肆意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中国,素以宽简而著称于封建刑律的唐律死罪条文也达229条,占全部法条的一半有余

9、。在英国,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每年因流浪而被处死者便多达三、四百人。其二,行刑方式极其残忍。封建统治者为了扩大死刑的威吓力,在死刑的行刑方式上大做文章,使行刑场面极为血腥残酷,惨不忍睹。无论中外,烧死、绞杀、车裂、分尸、腰斩、活剖等等酷刑在封建刑罚中比比皆是。中国秦代刑律中,死刑多达19种,包括车裂、扑杀、定杀、戮等等。16世纪,阴谋反对法国国王的巴列尔被先斩掉双手、用烙铁烫身后,打断全身骨头,既而用火焚化。其三,株连无辜。封建统治者一方面为强调死刑的威吓力,另一方面为防止被处死者的亲朋复仇,便“斩草除根”,动辄就灭九族、诛十族,株连无辜被封建统治者视为家常便饭。中国明朝方儒孝因反对明成祖篡

10、位,被诛灭十族,处死870多人。在路易十四统治下的法国,1670年颁布敕令确立了株连原则,一人犯罪,举家遭殃,即使连孩童也不能幸免于死,甚至罪犯所在的村社的全体都遭连坐。这一时期死刑的残酷性被表现得空前绝后,但其作为刑罚手段,还是以报复和维护统治为目的而存在的。 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其所提出的“人道”、“民主”、“博爱”的战斗口号贯彻于政治、法律制度之中。刑罚法定、刑罚等价、刑罚人道是这一时期刑罚制度的显著特点。这与威吓时代法外用刑、轻罪重罚、广施体刑的刑罚制度特点是针锋相对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实证派犯罪学的兴起,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这一变革的主要趋势是刑罚走向目的化。刑

11、罚的个别预防和教育改造功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摧残、折磨人的肉刑在世界范围内基本上被完全废除;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许多国家开始废除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对死刑采取谨慎态度,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被一再缩减。(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2、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

12、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3、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

13、,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 从我国情况看,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

14、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但是,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入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

15、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三、死刑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死刑虽不足以遏制所有的犯罪,但其作为极刑,与谋杀等极端的犯罪是对等的。如果废除了死刑,其它刑罚对那些极端犯罪的遏制力会更显得捉襟见肘。如果无期徒刑(终身监禁)是最严厉的刑罚的话,那么已经被判处终身监禁的杀人犯再次杀死看守人员或其他囚犯将不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美国埃莫里大学三名专家通过对美国在过去25年处死的717人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处死一名

16、杀人犯,平均可以使18人打消杀人的念头,而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速度越快,其威慑力越大。英国在1965年废除了除叛国罪以外的所有罪行的死刑,结果导致谋杀率翻了一番。死刑虽然不具有终极的遏制力,但它在现有刑罚体系中的遏制力是最高的。死刑具有彻底的“清除”作用。毫无疑问,死刑是剥夺再犯能力最彻底的方法。在犯罪人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前提下,刑罚之限制或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的存在,是必然的。龙勃罗梭曾言,只有采取最后一条道路判处死刑,才能制止其他刑罚无力制止的罪犯再犯罪;加罗法洛提出,死刑是解决以杀人为乐的罪犯的唯一手段;就连贝卡利亚也不得不承认,剥夺犯罪能力的有效性是死刑赖以存在的一项重要理由。死刑的这一优点,无论资格刑、财产刑还是自由刑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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