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信托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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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论我国的信托法律监管内容提要:银监会监管信托业较之过去有很大进步,但仍未能体现信托业的本质,亦未能确立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要完善我国信托监管体制,必须重塑信托理念,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认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本质特点,完善信托立法,加强信托法律体系的构建进度。关键词:信托法;银监会;信托监管一、我国信托监管的现状与分析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一并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重要性不容怀疑。我国自确立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后,相应地实行分业管理机制,相继成立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实现了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对口监管。而银行业和信托业则长期以来

2、一直在央行的监管之下,去年国务院成立了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剥离出央行的监管职能。银行、证券、保险三业都有了自己的专业监管机构,信托以前是归口于央行的信托处,现在则调整到了银监会。信托业难道是银行业的附属物吗?我们发现,此次银监会成立的前前后后,大众传媒的焦点、银监会主要官员的谈话的中心几乎全部聚集在商业银行的治理和与央行的合作问题上,可以看出,信托业实际上并未受到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应有的重视,这种信托业监管的附属地位直接影响到了信托业法制的完善和监管水平的提高。其次,信托业立法层面的滞后与不足也制约了它的监管水平。目前,信托业仅仅是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

3、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两部规章,这三部法规本身就存在若干不足,同时信托业还缺少许多具体的配套的法规。这就造成了信托公司无章可循,有关机构也缺乏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依据。再次,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不明也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造成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明显属于信托的范畴,但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分别由证监会和原国家计委监管;信托投资公司则是由银监会监管;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却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就意味着,各部门依照不同的法规,各自对实质上相同、名义上不同的业务进行监管,而实际上为一些机构逃避监管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从事了信托业务以后,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4、受到了挤占,自身的合法生存存在困难。此外,我国自律机制不健全。这是造成目前信托业行业性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信托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质量差、资产负债结构与期限不匹配,以及由此产生的支付困难和财务亏损。这些风险无不与信托投资公司缺乏健全的自律机制有关。相当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长期以来没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内部控制系统,更谈不上企业战略规划和企业文化,盲目扩张和经营,内部管理极其混乱。分析当年曾显赫一时、而今已倒闭的公司,如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无一不能找到自律不足和管理混乱方面的深刻教训。1二、外国信托监管的现状(一)单层多头监管体制:英国(编辑)英国是现代信托业

5、的发源地,19世纪以来,英国颁布的相关法令达数十种,代表性的包括:受托人条例、官办受托条例等。这些法律涉及信托关系的调整、信托业市场准入条件及信托业务范围等方面,为英国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但英国大部分有关信托的法律还是建立在司法判决基础上的。英国信托监管机构包括法院、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法院负责监管个人信托,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吸收存款的信托机构,如受托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受托储蓄银行等,而“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经营投资业务的信托机构的监管。此外,英国的监管体系比较重视信托业的自我管理,信托行业协会作为信托业自律组织也担负较重的监管任务。(二)双层多头监管体制:美国

6、(编辑)美国的信托立法偏重于法人信托,同时兼顾个人信托。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的信托法也分为联邦法规和州法规两级,许多州制定信托法的单行法。与英国相同,美国目前也不存在全国性的完整单一的信托法典,大部分法律以司法判决为基础。美国信托业的监管为二级,信托机构受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双重监管,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联邦一级的政府管理机构有财政部的通货管理官、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州一级的是各州的通货管理官、州银行管理机构等。检查的范围主要是看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等的规定。由于法制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比较完善,美国的信托业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2(编辑)(

7、三)集中监管体制:日本(编辑)日本信托业除了有信托法、信托业法等基本法律从全局加以规范和约束外,还根据不同信托业务种类设立信托特别法,如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此外,许多新设立的信托业务都与政府颁布的其他法律有密切关系,如年金信托中的退休信托、福利养老金信托便是分别依据修订的法人税法和福利养老金保险法而设立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使日本的信托业有了法律依据和切实地保障,从而对信托业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基础。日本于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管厅,将金融监管职能从大藏省剥离出来,采取金融统一监管的模式。这是因为金融机构的问题多,众多银行、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这一方面表明必须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

8、监管的弊端。如何才能有效地借鉴国外信托监管的先进经验,选择适合我国信托业发展特点的监管体制,弥补我国目前信托业监管的缺陷?下文笔者对于完善我国信托监管体制提出了一些浅薄的意见,以期抛砖引玉。(编辑)三、完善我国信托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一)信托监管的基础和保障:信托法律体系的完善信托制度是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的财产权规范,需要法律来确定其地位和内容。长期以来,我国信托法的空缺是导致信托业扭曲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但立法中存在的众多缺陷,致使我国有关部门对信托业监管定位模糊,与金融业其他三个行业相比监管体制落后,立法不完善,从而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编辑)1、规范信

9、托关系的基本法律信托法本身存在众多缺陷,其不合理之处应尽快修正要实现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规范其基本法律关系问题的信托法作用毋庸置疑,然而它本身存在众多缺陷,这无疑成为信托业发展的重要阻碍。笔者认为信托法最大缺陷在于对信托行为的定义不够明确,信托财产到底是否发生转移,法律并未明确界定。我国信托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该法未确认信托财产权的转移,而是用“委托给”这一措辞,但事实上存在明显缺陷:它致使不少人望文生义地认为我国信托制度无需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

10、础上,只要委托地意思表示就可以了,使许多人对信托概念理解上会产生误差,既不能明确把信托与委托区分开,也严重偏离了信托的本质特征:信托业最根本的法律原则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即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而信托利益的受益人是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意或法律规定的他人,“受托人得在享有了所有权人的地位的情况下,来支配财产、管理财产,这样他才可以管好,跟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1同时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托人享有。此外,信托法对信托关系调整的规定仍显粗略,反映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制度理论研究不足,难免留下法律的空白。例如:我国虽参考日、韩等国立法例,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并且赋予信托登记以非常严重的法

11、律后果(应登记而未进行登记的信托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对信托事务影响重大,但显然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登记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关于登记的范围,机关,程序等事项含糊不清,如不加以明确,实务上很难操作。此外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权益纠纷和解、仲裁和起诉的权利;受托人在法定权利项下善意做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律应当免除其责任的规定;受益人为强制执行信托义务,得提起诉讼的权利;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干预受托人在信托期间和信托范围内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处分,等等问题在信托法中都未涉及。2、加快信托立法的进程,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律(/http:/.2002-10-28.4李巧宁.人大代表葛政建议制订信托配套法N.证券时报.2003-3-10.5方言.关于建立信托保险的设想N.金融时报. 2002-7-1.6崔立,周正庆.解释为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原因N.中国青年报.2003-12-307张玉玺.法律监管J.银行家2003年第11期.8张慧.西方国家信托业监管体系及其借鉴J.经济纵横,2001,(1).9刘定华,邹双卫.我国信托监管体制建构刍议J.湖南社会科学,2002,(3).信托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网的帮助。来源:(论我国的信托法律监管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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