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管理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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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方法(2006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托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依照公司托付、,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第三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方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

2、销员治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分公司或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人员治理的差不多单位,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等营销团队,分不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履行治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 +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 人员录用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的差不多条件: (一)年龄在1850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下同。周岁之间; (二)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品行端正,躯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而被公司或其它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 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见附表1);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录用程序如下: (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录用人员应按公司

4、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岗前培训考试。(三)待录用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录用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治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治理暂行方法(下称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人个人档案治理暂行方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 职级和职责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员系列:分为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5、(二)主管系列:分为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经理五级。 第十二条 业务员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能够相互转换: (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依照本人业绩申请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转系列为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6个月)。 第十三条 业务员系列人员和主管系列人员转系列的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需征得本人直接主管的同意。 (三)营销(分)部经理审核同意。 (四)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

6、司或县支公司的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员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依照本人最近考核业绩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分)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业务员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 (一)各级业务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 1查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收取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 2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续期收费、保户回访、满足保户需求和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4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

7、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的职责: 1-4同各级业务员的职责; 5增员、陪访和辅导; 6育成主管; 7制定小组业务活动打算,并组织执行; (三)分处经理的职责: 1-7同组经理的职责; 8对所辖人员的日常治理与培训; 9制定与执行打算,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四)处经理的职责: 1-9同分处经理的职责; 10营业单位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目标的达成。 (五)分部经理的职责: 1-10同处经理的职责; 11对所辖营销分部人员的督导和检查。 (六)部经理的职责: 1-11同分部经理的职责; 12协调和统一治理所辖各营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并随时进行督导和检查; 13制定所辖营业单位的中长

8、期规划,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策划所辖各营销分部的业务推动活动; 14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维护。 第五章 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第十五条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情况作做如下规定:(一)新人由主管系列各职级人员直接增员的,在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新人与其增员主管构成直管关系,与其增员主管的直接主管构成间管关系。(二)新人由业务员系列各职级人员推举给增员主管的,新人(被推举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与推举人之间构成推举关系,推举人的直接主管为新人的增员主管。业务员系列人员之间可形成多重推举关系。(三)新人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一定时期内(具体时刻由各省级分公司自行确定,例如18个月),其

9、推举人先于该新人或与该新人同时晋升、转系列为主管的,推举人成为新人的直接主管,该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人员均回归回归:指原来同属一个主管直管且彼此间存在推举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由于推举人先于或与被推举人同时晋升、或转系列为主管,被推举人由归属原主管直管变更为归属推举人直管的组织变动。至该直接主管管辖。(四)若新人在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刻一致),先于推举人晋升、转系列为主管,或在满一定时期时与其推举人仍同处于业务员系列,则以后新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人员均不再回归。(五)在业务员系列人员第一次晋升为组经理后的一定时期内(须与前款规定的时刻一致),若该组经

10、理降级又重新晋升,其直接推举的和与其具有多重推举关系的业务员系列人员,按上述(三)、(四)条规定能够回归给该组经理的,准予回归。(六)在本条规定的爱护期间内,组经理升降和新人回归次数能够不加限定。第十六条 主管转换系列或降级至业务员系列的各职级时,与其原下级立即分离。第十五条中对组经理有特不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当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时,若原上级主管未在2年内晋升为更高职级,则二者进行立即分离。在原上下级主管处于同一职级的2年内,若原上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下级主管晋升,或原下级主管职级不变而原上级主管降级,则二者立即分离。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与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时,与其下级(主管与业务员系

11、列人员)按分离处理。第十九条 上下级发生分离后,不再具有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不再具有间管关系,原上级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不再具有间管关系。若以后原上下级的职级再发生变化,原直管、间管关系不再恢复。上下级发生分离后,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直管关系,原上级的直接主管与原下级的直管人员构成新的间管关系,原上级的间接主管与原下级构成新的间管间管直管关系。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与业务员系列人员未经双方直接主管及公司同意,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一律不得变动。第六章 待遇第二十一条 各级保险营销员能够享受的待遇如下表所示:项目名称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组经理分处经理处经理分部经理部

12、经理各职级比较佣 金业务员比例不同展业津贴比例不同新人津贴仅新人有绩优新人奖仅新人有(自定)年终奖励自定推举新人奖比例相同直接增员奖比例相同育成新人奖比例不同治理津贴比例相同不同职务津贴比例不同培育津贴比例不同培育组经理奖仅组、分处经理有比例不同责任津贴基数不同公司对核发各项津贴和奖金之前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人员,不予支付各项津贴和奖金。第二十二条 佣金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代理人代理手续费支付规定执行。业务主任第二次职级维持考核未通过者,第三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的70发放;第三次仍未通过者,第四个考核期内按首年佣金和续期佣金

13、的50发放。业务主任在延长考核期内达到考核条件后,各省级分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以奖励的形式补发打折部分的佣金。第二十三条 展业津贴(一)发放对象: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二)发放时刻:按季度发放。(三)发放方法: 展业津贴 = 保险营销员最近3个月累计FYC FYC:首年佣金,本方法中指保单(包括主险长险、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各分公司能够依照本省附加佣金支出状况,自行确定在差不多法的各项待遇项目基数中的FYC是否包括主险短险和附加险的首年代理手续费(佣金)。展业津贴比例业务品质考核系数业务品质考核系数的具体内容各省级分公司能够自行确定,例如,与参加公司活动情况等指标挂钩。 展业津贴比例如下表:保险营销员最近3个月累计FYC展业津贴比例(%)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6Q Q:保险营销员在连续3个月中FYC的累计数。Q值每年由公司依照寿险市场形势与业务进展状况进行测算确定。以下(不含)006Q(含)12Q3412Q(含) 24Q6824Q(含) 36Q81036Q(含) 48Q1214 第二十四条 新人津贴 (一)发放对象:考察期(不包括延长考察期)内的业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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