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进口投资环境分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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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 1742005年国不贸易投资环境报告(4)(二)进口限制 1、关于丝绸进口配额问题 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本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2004年10月,日本明确承诺将于年底如期终止中日两国丝绸贸易协定,终止对自中国大陆进口丝绸产品的数量限制措施,自2005年1月1日起实现完全自由化。中国希望日本能够切实实施相关承诺。 2、关于大米招标制度 依照乌拉圭回合协定,日本进口大米执行最低限额进口制度,分为一般进口米以及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也称“SBS进口”)两种方式。其中存在的要紧问题包括: (1)一般进口招标方式下的大米进口量占日本大米进口总量的较大比例,但远未实现真正

2、意义上的市场准入。由于一般进口招标中的大部分配额由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直接指定国不,受政府干预较大,招标缺乏透明度,导致中国大米中标量在中标总量中比例极低,与其价格、品质和口味的竞争力不相称。在2004年大米一般进口招标中,中国仅中标7000吨。 (2)在同时收购和销售进口米招标中,进口商须将购得的中标进口米按用户需求数量先卖给日本农林水产省综合食料局,再由综合食料局按内部制定的标准加价后卖给国内批发商。此外,日本政府经常对该项下的大米进口数量进行调整。 中国认为,日本在大米进口中的不合理做法削弱了中国大米在日本市场上的竞争力。中国将对日本改革进口大米招标制度、提高透明度的措施接着关注。 3、

3、关于紫菜进口限制措施 依照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口贸易治理令等法律,日本经济产业省以配额形式对紫菜进口实施治理。依照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名为关于紫菜进口配额的公告,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需要进口配额和进口审批,且原产地仅限于韩国。日本限制进口紫菜原产地的做法阻碍了中国紫菜产品对日出口。 2004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对日本紫菜进口治理措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调查期间,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共进行了三轮磋商,日本承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切实措施解决中国的关注。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进口紫菜原产国的限制,将进口紫菜国不配额改为全球配额,进口紫菜配额总

4、量为4亿张。2月28日,中国商务部终止了针对日本紫菜进口治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中方希望中日有关协会通过技术磋商,早日实现中国紫菜对日出口贸易的正常化。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物资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刻拖延较长,常因此而导致损失。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关于中药及保健食品问题 日本将有药用价值的产品划分为药品、食品两类。按照日本厚生劳动省药物局的通知,凡具有医药品效果的产品可能被认定为药品。据此,许多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因其产品介绍中含有治疗或预防功能的内容,往往在销往日本时被日本定义为药品,必须同意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治理制度的严格限制。 日

5、本药物事务法将获得认可的药品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一般用药品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此类药品在一般药店有售,医院一般不经销。这类药品消费者能够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 医疗用药品为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大多数没有被列入医疗用药品,只能作为一般用药品由患者自费购买,因而极大阻碍了中成药在日本市场上的销售。 同时,中药多是由动植物产品加工而成,其进口还受到日本一些不合理检验检疫措施的阻碍。 日本的技术性壁垒长期制约着中国中药和保健食品对日出口,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2、关于食品原产地标

6、签要求 依照日本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的规定,从2000年12月开始,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食品都必须标注原产地。2003年以来,日本规定进口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2003年12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再次发出公告,要求以畜产品为主的进口生鲜食品必须标注原产地。2004年4月,日本农林水产省对加工食品的质量标签标准作出修正:扩大须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范围;对无义务标明原产地的加工食品,规定须有防止对原产地产生误导性的标示。 日本还经常对水产品品质和原产地标识进行检查,甚至对标识为“国产”的鳗鱼加工品进行DNA分析,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检查结果。由于日本政府长期提倡食用国

7、产食品,且日本媒体经常渲染中国农产品药残超标,误导消费者产生食用中国农产品不安全的错误印象。因而上述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日本造成极大障碍。中国对此表示关注。 3、关于化妆品问题 日本对进口产品在有关健康、卫生、包装、标签等方面施行严格的要求和审核程序。如出口到日本的化妆品,首先要与日本的化妆品成份标准、添加剂标准、药理标准的要求一致。只要有其中一项指标不合格,日本就能够质量不达标为由拒之门外。其次,所有的进口化妆品均受药物事务法的管辖,在进口、制造前须经批准,如含有激素,还要向厚生大臣提出申请。日本对申请人资格也有规定,明确只有日本国内治理人(即在日本有住宅者,包括外国法人、驻日本国内的代表等

8、)才能申请。假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但申请人资格不具备,这些产品仍将被拒之门外。第三,日本法律对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的包装、标签要求,内容复杂,手续繁多。假如包装、标签中有任何一个缺失,产品仍不能进入日本国门。中国关注上述措施给中日化妆品贸易带来的阻碍。 (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是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关于输日农产品,日本坚持采取一些不必要的特不规入境检疫措施,使中国相关产品对日出口受到一定阻碍。 日本规定,进口农产品必须通过厚生劳动省驻各地的检疫所的进口检查。进口检查要紧分为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两类。关于监控检查,厚生劳动省每年预先制定打算,规定监控检查的产品种类、抽样率、检查项目、

9、检查方法等,由驻各地检疫所执行。监控检查结果虽不阻碍通关,但如在监控检查中发觉超标,检疫所将提高抽样检查率(通常为50%),第二次发觉超标后,即实行逐批命令检查。命令检查即强制性逐批检查,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检查机构实施并出具检查报告。在得出检查结果前,受检产品不得通关。进口产品在检查合格进入日本国内流通市场后,有时还要同意各地点自治体保健所的抽检。假如发觉不合格产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召回全部产品。 1、关于药物残留问题 (1)暂行标准制度 依照2003年5月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日本将在3年内逐步引入食品中残留农药、动物用药及添加剂暂行标准制度,关于虽没有设定残留标准,但残留物质达到了一定含

10、量的食品,能够禁止进口、流通。从2003年起,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开始制定或修改新的农药残留等标准,并制定暂行统一适用标准。2003年10月和2004年8月,厚生劳动省两次公布了食品残留农药等暂行标准草案内容并征求有关国家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第二次草案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草案将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厚生劳动省药物食品卫生审议会审议通过,并向WTO通报。中国将紧密关注该暂行制度的透明度和相关标准的科学依据,以及该暂定制度可能对贸易产生的阻碍。 (2)毒死蜱残留量 日本规定菠菜中毒死蜱最高残留量为0.01ppm。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严格标准。国际食品法

11、典(CAC)和美国未制定该标准,欧盟规定的限量为0.05ppm。据统计,在日本,菠菜的人均日摄入量为22.8克,萝卜和白菜分不为47.3克和37.4克,而日本制定的萝卜和白菜中毒死蜱的最高残留限量分不为3.0ppm和1.0ppm,分不是菠菜毒死蜱残留限量的300倍和100倍。中国认为,最高残留限制标准应要紧依照相关食品的人均日摄入量制定。中国对该标准与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所规定的风险评估原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2002年7月和2003年5月,厚生劳动省以冷冻菠菜毒死蜱含量超标为由,两次要求有关企业对中国产的冷冻菠菜实行“进口自肃”。2004年6月1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有条件解除

12、对27家中国加工厂生产的冷冻菠菜的进口禁令。但据中国出口企业反映,日本检验检疫程序十分繁琐,从菠菜到港首日至完成通关需长达3个月的时刻,由此产生的滞港费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 新奇蔬菜经冷冻处理后存在明显的缩量和浓缩效应,因此加工品与未加工品的农药残留标准应该区不对待,假如确有必要也应当分不制定限量标准。日本在没有单独规定冷冻菠菜毒死蜱的残留限量的情况下,将新奇菠菜的农药残留标准适用于冷冻菠菜上,对中国产冷冻菠菜采取限制进口措施。中国对日本这一做法对中日蔬菜正常贸易造成的阻碍表示关注。 (3)部分水产品 2003年7月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在未向中国提早做出任何通报的情况下,突然宣布对中

13、国烤鳗实施恩诺沙星残留项目命令检查,残留限量为0.05ppm。2004年3月3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公布的命令检查名单,仍将对中国烤鳗实施恩诺沙星残留项目命令检查列入其中。同年8月2日,厚生劳动省以发觉数批中国输日烤鳗恩诺沙星残留超标为由,加强了对烤鳗的检查,将检体数量由1个增加到2个。 2、关于与国际标准相协调的问题 日本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中使用的添加物须经厚生劳动省审查,认定为指定添加物后方可使用,禁止生产和进口使用了未经审批的添加物的食品。 厚生劳动省关于食品添加物的指定及修改其使用标准的指针及其附件进一步规定,企业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时,须出示证明该添加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大量实验文

14、件。检验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政府审批的标准周期为1年。实践中,尽管部分食品添加物差不多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并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物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旧可能受阻。 依照日本2003年5月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凡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的进口农产品,一律禁止在日本国内市场销售。至2004年7月,日本已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共有242种。按照修正案的规定,假如进口农产品中发觉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不准进入日本市场。中国对日本相关技术法规未能与国际标准进行充分协调的问题表示关注。 3、关于植物检疫

15、数量限额问题 日本农林水产省依照关于进口植物检疫规范化的通知要求有关海港及机场的植物防疫所按1年中进口量最多的2个月的检疫实绩为基准,将过去3年该检疫实绩的平均值定为今后每日检疫件数的上限。该限量措施实行后,植物类产品特不是新奇蔬菜进口受到抑制,中国蔬菜对日出口受到明显阻碍。 尽管日本农林水产省称该措施的目的在于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也是考虑到检疫机构的最大处理能力。但事实上,在此之前日本有关各植物防疫所在业务量出现急增时,一直是通过从人手较充裕的其他防疫所调剂人员,保证检疫人员的数量,幸免进口检疫出现延迟。日本上述做法阻碍了中国蔬菜对日出口,构成了变相的卫生检疫壁垒。 4、关于检验检疫程序问题 在日本,一般情况下,需检验的食品如在上午运到检疫检查中心后,工作人员只进行化验分析前预备,如将花生壳剥离、大型食品进行处理切片等。到下午才进行农残和添加剂的仪器分析,出现可疑数据时再次进行确认化验。繁琐的检疫过程成为阻碍产品通关速度的重要因素。 目前全球约有700种农药,即便是拥有先进设备和检测人员的日本横滨进口食品检疫检查中心也只有检测其中60余种农药的能力。即使这60种农药的检测,也因化验数据收集和治理工作量大,设备和人手严峻不足,常常阻碍工作进度。 5、关于植物熏蒸问题 依照日本植物防疫法第5条第2款,鲜切花等进口植物被发觉附着特定病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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