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死因统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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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市死因统计工作规范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简称死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相关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死因统计管理部门所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管理死因统

2、计工作,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原因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l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一)死亡报告对象及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对象死亡登记报告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可填报死亡证。3.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断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栏内。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2)家庭死亡个案在家中死亡者,由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的执业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

4、,作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并由街乡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并由家属签名。(3)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等卫生部门的执业医师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证。(二)死亡证的填写1.死亡证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笔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公章。2.死亡证的填写内容(l)一般项目:姓

5、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工作:如:车工、钳工、纺织工、门卫等)、身份证号、户口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内容填写完整)、现住址(应填写具体的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应填写死前最后的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婚姻情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

6、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部份,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部份。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祝,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填写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二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对于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生要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在死亡证第一、二联的调查记录一栏填写病人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4)其他项目:住院号、医

7、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单位盖章(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一般应是死者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拟,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文字说明)。(5)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报告副卡5 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王要包括:死亡证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6)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

8、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死亡证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三)死亡证的管理l.死亡证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出证单位直接寄(送)至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保存,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疾控机构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由户籍管理部门保存;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户籍部门加盖印鉴、交死者家属作为殡葬火化凭证,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2.死亡证第一联应由县或县级以上医院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

9、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各县区疾控机构按国家级档案管理,并按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 规定长期保存;第三、四联由出证机构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由相应单位妥善保存。3.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后,将非辖区的死亡证转往死者户籍地区县区疾控机构。4.死亡证由市疾控中心统一负责印制,并向各县区疾控机构提供。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定量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提供死亡证,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5.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证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二、死亡信息的报告(一)死亡个案报告程序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1)患者死亡后,由诊断医生

10、填写死亡证;(2)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及副卡,并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在 7 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 7 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完整的死亡证及副卡寄(送)属地县区级疾控机构,并作好交接记录。属地疾控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报。(3)发现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进行报告。(卫生部办公厅卫办疾控发200493 号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

11、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1)对于发生在家庭和医院外其他场所的死亡个案由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出具死亡证,并定期将第一、二联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证,在 30 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报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应在填写和审核死亡证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控机构报送。县区级疾控机构收到死亡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2)社区卫生服务中

12、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指定专人在每月 10 日前将收集到的上个月死亡个案的死亡证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并作好交接记录。(二)死亡信息核实1.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对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审核。2.各县区疾控机构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

13、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的执业医生进行调查核实。(三)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1.市疾控中心定期与市级户籍管理、殡葬服务管理和妇幼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对于发现的漏报信息,及时逐级反馈到所在地县区疾控机构。 2.各县区疾控机构定期与辖区公安、殡葬、妇幼、计生等管理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的执业医生定期与当地公安、妇幼、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

14、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4.社区医生、村医、防保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死亡证,并负责及时将死亡证的第一、二联上报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由县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室)、防保站并负责将死亡证的第二联上报当地县区疾控机构,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进行补报。 (四)死因编码各县区疾控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调查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编码工作由各县区疾控机构经过培训的死因编码人员进行。死因编码执行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ICD-10)的标准。死因编码遇到死亡证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

15、应及时询问出具死亡证的有关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对于编码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死因编码人员应及时咨询上级技术部门,不得随意编码。(五)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1.死亡信息原始数据来源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证第一、二联。 2.各县区疾控机构组织专人将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第二联信息及时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3.各县区疾控机构每月20 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审核、确认后,将数据同时上报市疾控中心。4.各县区疾控机构应督促辖区内所有监测点及时上报死因监测数据;市疾控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进行动态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核查更正。三、人口学信息的收集(一)出生信息出生信息与死亡登记的报告工作有密切关系,获得准确可靠的出生资料是死因统计的重要工作。出生信息的来源:各地户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出生登记工作,是提供出生信息的法定部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部门掌握的出生资料是补充的来源。各县区疾控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收集当地的出生个案信息。(二)人口信息的收集和报告1.各县区疾控机构由专人负责每年到当地公安部门和统计部门获得当年的分地区、分年龄、分性别人口资料,以及分地区、分性别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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