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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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应对市场变化,保证公司最大限度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切实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经济利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控制应收账款的呆坏账风险,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发出产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部门为各子、分公司及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产品销售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以及客户信用等级及额度的确定,财务部门配合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第二章 客户资信管理第四条 业务部门负责建立客户档案,依据

2、客户的行业影响力、经营规模、市场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发展潜力等对客户定期进行A、B、C分类,同时建立客户信用等级。A类客户:一般为特大型企业集团或其下属的子公司,在行业或区域市场具有龙头地位,经营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强,交易频繁稳定,年采购量大,是公司的市场核心用户,关系到公司的长期生存与发展,可以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信用较宽松,是应收款的主要来源。B类客户:在行业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关系稳定,资信基础好,年采购量较大,是可长期依赖的合作伙伴。部分B类客户未来可能上升到A类客户。C类客户:小微企业为主,一般是小物流商和市场逐利者,没有稳定的购销关系,交易不稳定,交易次数少,信用

3、条件苛刻,以现金交易为主。C类客户形成的应收款因金额小不易引起关注,应及时催收,否则容易形成坏账。第五条 客户的基础信息资料由负责各区域、片的业务人员收集,凡交易次数在两次以上,且单次交易额达到 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为资料收集的范围。达到上述交易额第二次交易后的一月内,业务人员应完成基础信息资料收集并交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总建档。第六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为公司的重要档案,所有经管人员须妥慎保管,不得遗失、泄露。资料保管设计人员调整或离职,该资料的移交作为工作交接的主要部分。凡资料交接不清的,不予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第七条 客户的信息资料应根据业务人员与相关客户的交往中所了解的情况,随时汇总整理后交

4、业务部门负责人定期予以更新或补充。第三章 产品销售赊销管理第八条 在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中,凡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必须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严格审批,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第九条 财务部门主管应收帐款的会计每月对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一次债权性应收帐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帐款的回收和结算。超过信用期限30天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告知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及时汇总通知业务部门负责人立即联系客户清收。第十条 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第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都必须参考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来决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

5、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第十二条 对客户应定期、不定期走访。在客户走访中,应重新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合理性,结合客户的经营状况、交易状况及时调整信用等级。第四章 应收账款监控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于每月后5日内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提交给业务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由相关业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该表由业务人员在出门收帐前核对其正确性。财务部门应定期通过登门、电话、网络、函证等方式与客户财务部门核对应收账款。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严格对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应收账款帐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

6、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并反馈信息给单位分管负责人。第十五条 业务人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如超过合同期限者,按以下规定处理:超过1-60天时,由经办人上报部门负责人,并电话催收;超过61-90天时,由部门经理上报单位分管负责人,派员上门催收,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处理;超过91-180天时,并经催收无效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作个案处理(如通过诉讼等方式催收),并由业务部门对经办人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 业务人员在外出收帐前要仔细核对客户欠款的

7、正确性,不可发生差错,有损公司形象。外出前需预先安排好路线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外出收款。款项收回时业务人员需整理已收的帐款,并填写应收帐款回款明细表。若有折扣时需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并书面陈述原因,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向财务部门交纳相关款项并销帐。第十七条 清收帐款由业务部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业务人员在外清收帐款,每到一客户,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其部门负责人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第十八条 业务人员收帐时应该收取票据。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需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

8、的真伪。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与发票印章名称一致。第十九条 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帐款时,非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帐款。第二十条 收款时客户如现场反映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应立即汇报其部门负责人,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给客户答复。如属价格调整,回单位后应立即填写价格调整表告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资料中做好记录。第二十一条 业务人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帐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2、退货不报或积压

9、退货;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第五章 坏账管理第二十二条 业务人员全权负责自己经手赊销业务的账款回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季度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报告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取得客户破产、注销、诉讼终结等证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公司审批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并通知单位,致公司蒙受损失的,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逾期应收帐款,应由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

10、由,详细陈述于帐龄分析表的备注栏上,以供单位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帐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业务人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立即报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防范及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但不得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再次向该客户发货,否则相关损失由业务人员负责全额赔偿。第二十六条 业务部门负责取得坏账发生的确切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并填写“坏帐申请书”一式三份,包括

11、客户的名称、代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作简明扼要的陈述(附合法有效证据)。经单位负责人核准,报送公司审批,转送财务部门做账务处理。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业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 应收账款交接第二十八条 业务人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帐款进行交接。凡业务人员调岗,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帐款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的,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凡离职的,应提前30日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

12、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离职交接依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第二十九条 业务人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帐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一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不予办理离职。第三十条 离职业务人员经手的坏帐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第三十一条 “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并经监交人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单位档案存留一份。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帐

13、单。遇有疑问或帐目不清时应立即向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第三十三条 单位各级人员移交时,应在完成移交手续并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认可后,方可发放该移交人员最后任职月份的薪金。第三十四条 业务人员交接时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民、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应收帐款交接后一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帐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财务部应随时对客户进行通讯或实地对帐,以确定业务人员手中帐单的真实性)。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交接项目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帐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收账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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