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

上传人:mg****2 文档编号:121899956 上传时间:2020-02-2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门式起重机自检报告(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 报告编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报告(企业自检)施工类别_ _ _施工单位 _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_ 使用单位 设备种类 通用门式起重机 设备品种 通用门式起重机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设备代码 检验日期 (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说 明1、本报告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自检2、检验结果、检验结论表示方法:“” 表示该项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检验结论为“合 格” “” 表示该项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要求”, 检验结论

2、为“不合格”“” 表示该项检验结果为“无此项”, 检验结论为“无此项”3、本报告电脑打印, 也可手工填写, 但不可两者混合使用4、本报告无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名无效.涂改无效、单位未签章无效 专业资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检验报告设备品种门式起重机设备注册代码安装地点用户设备编号规格型号产品出厂编号额定起重量t出厂日期主钩载荷值t副钩载荷值/t工作级别跨度m起升速度m/min起升高度m大车运行速度m/min小车速度m/min操纵方式使用环境施工类别施工告知日期施工单位山东龙辉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受控号)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级别A施工单位联系人梁广信施工单位

3、电话13699361502使用单位分支机构/使用单位地址分支机构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使用单位电话1使用单位邮编/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 (型式试验备案号)T取证样机/检 验 结论 (检 验单位检 验专用章) 年 月 日备 注 批准 审核 检验 序号自检项目及内容、要求检验结果检验结论11选型(1)设备选型核查产品技术文件与合同,了解拟施工设备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对照相关法规、标准,判断设备选型是否正确,。如无法确认,要求使用单位提供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 】22产品技术文件(1)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梁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系统原理图,且应齐

4、全有效。改造、修理项目相关改造、重大修理设计文件应齐全有效。【 】3(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书应齐全,质量合格证明和说明书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规定出具。改造、修理项目外购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及相关说明。【 】4(3)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应覆盖产品型号规格各参数(主梁、电动葫芦等外购件的制造单位查相应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5(4)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中设备名称、设备代码、型号、主要参数应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一致(未纳入制造监检范围的起重机械此项不作要求)。改造、重大维修项目中相关部件应有监检证明。【 】63安装

5、改造维修资格(1)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受理书)应满足下列要求:a.许可证(或受理书)能覆盖拟安装设备;b.许可证(或受理书)在有效期内;c.如系复印件,应盖有施工单位公章。【 】【 】【 】7(2)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应满足下列要求:a.告知书中包含了拟安装设备的相关信息;b.告知受理机构签署了有关意见;c.如系复印件,应盖有施工单位公章。【 】【 】【 】8(3)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告知书中列出的安装改造维修人员名单及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应盖有施工单位公章。【 】94施工作业文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编制、

6、审核、批准人签字和盖有施工单位公章;(2)有与拟安装的设备相对应的作业程序、技术要求、作业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 】序号自检项目及内容、要求检验结果检验结论105现场施工条件(1)基础验收证明新安装大车轨道承载梁及相关基础应有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提供,其上应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 】11(2)安全距离a.桥式起重机与厂房间的间隙尺寸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上方间隙200mm,侧方间隙200mm。b.门式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0.5m; c.门式起重机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

7、全距离0.1m; d.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3)高于30m的起重机械顶端红色障碍灯工作应正常【 】【 】【 】【 】【 】126部件施工前检验(1)主要零部件合格证、铭牌电动葫芦、电动机、制动器、吊具、钢丝绳等主要零部件应有合格证、铭牌。合格证、铭牌应与实物及质量证明中合格证、铭牌一致。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还应当符合:a.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b.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 】【 】13(2)安全保护装置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a.制动器(带制动器的电机)、起重量限制器、电动葫等安全保护装置应有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b.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应

8、与实物及质量证明中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一致。【 】【 】14(3)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几何尺寸a双梁桥式起重机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在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0.7,其余区域1.2。b单梁桥式起重机主梁腹板高度不大于700,其局部平面度在受压区3.5mm,受拉区5.5mm;主梁腹板高度大于700,其局部平面度在受压区5.5mm,受拉区8 mm。主梁旁弯度f:(主梁旁弯度应向外侧凸曲)a正轨箱形梁及电动单梁:旁弯不得超过Sz/2000;b偏轨箱形梁、单腹板和桁架梁:S19.5m时,f5;S19.5m时,f8;门式起重机不得超过20mmc双梁桥(门)式起重机对角线差5。d门式起

9、重机单主梁两支腿,从车轮踏面到支腿上法兰平面的高度差H18mm;双梁四个支腿,在跨度方向差S1、S2不大于10mm(S26m时)或15mm(S26m时)。【 】【 】【 】【 】【 】【 】157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1)主要受力结构件连接记录主梁现场施工连接(焊接、螺栓连接、销轴连接、铆接)栏目填写齐全,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要求。对于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主梁,施工单位还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无损检测报告(RT时还应提供射线底片以备核查)。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序号 自检项目

10、及内容、要求检验结果检验结论167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2)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记录施工后主梁的主要几何尺寸应符合图纸和相关标准、规定要求,检查项目含序14要求。(3)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车轮等记录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车轮等单项及安装的施工检查栏目填写齐全,如:钢丝绳、卷筒单项检查记录及跨度偏差、大车基距、以装车轮的基点的对角线差、大车车轮的水平/垂直偏斜、电动葫芦小车轮缘与工字钢的间隙安装项目等符合规定要求。(4)主要零部件1吊具.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的);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

11、外),并且有效。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防爆起重机防爆级别IIC级时,吊钩应采取能防止吊钩因撞击或摩擦而产生危险火花的措施。严禁使用铸造吊钩。冶金起重机主钩吊具应采用叠片式板钩。吊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予以报废:a.裂纹;b.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d.扭转变形超过10;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时。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衬套应当予以报废;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心轴应当报废。2钢丝绳配置(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卷筒上钢丝绳绳端的固定装

12、置,应当具有防松或者自紧性能。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当具有凸缘,凸缘应当比最外层钢丝绳的直径高出2倍。滑轮应当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滑轮槽应当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3)防爆起重机应当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无火花材料制造的装置。B6.3.2 钢丝绳固定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下表的要求。钢丝绳直径(mm)1919-3232-3838-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