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知识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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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申报与监督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一)目的和意义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依法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目的是摸清我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现状,为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做好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对于遏制职业病危害蔓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职责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保障广大劳动者健康和安全权益。(二)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申报内容l

2、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l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l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四)申报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五)申报时间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六)申报方式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

4、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职业危害预防控制主体责任,促进其依法开展各项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促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5、第47号),对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内容等作了详细规定。(一)分级监管、属地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分级监管、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管人员的权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

6、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5.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第4项、第5项规定的控制措施。(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

7、人员情况;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1

8、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四)用人单位主要职责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三十八条就用人单位的职责做了详细的阐述,下文做简要叙述,详见规定。1.设置职位卫生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

9、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

10、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3.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11、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4.工作场所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2)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3)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5)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6)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

12、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6.建立职业危害告知体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

13、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7.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

14、品。8.职业危害应急系统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上述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

15、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9.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10.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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