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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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交通银行郑州分行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交银郑纪委200810号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的通知各分、支行,省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附件: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员工行为禁止手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杜绝违规违纪问题,保障各项业务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有关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全体员工,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第二章 业务方面的行为禁止第一节 前台业务第三条 严禁柜员

2、在柜台内为自己、亲属办理业务。第四条 严禁将柜员卡、私章交给他人或将操作员密码告知他人。第五条 严禁人离柜章、证、款不收、不锁,系统不签退。第六条 严禁代客户填、补票据或凭证。第七条 严禁代客保管印鉴、支票、卡(单、折)及其他重要物品。第八条 严禁代客户制作代发工资盘、加密。第九条 严禁代客办理开销户,预留、变更印鉴,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第十条 严禁代客户对账、虚假对账。第十一条 严禁代客户操作网银交易。第十二条 严禁代客户领取网银密钥、USBKEY盘等重要物品。第十三条 严禁代客户送回印鉴卡片。第十四条 严禁充当企业帐户代理。第十五条 严禁代客户办理、领用银行卡、折等。第十六条 严禁为非客户本

3、人办理即办卡。第十七条 严禁自助设备管理人员单人装清钞、开关箱。第十八条 严禁先付款后核验印鉴。第十九条 严禁“空存空取”。第二十条 严禁长款隐匿、短款自赔、以长款补短。第二十一条 严禁挪用、暂借库款、空库或白条抵库。第二十二条 严禁无制度规定、无客户支付指令、无合法原始凭证、无上级授权办理业务。第二十三条 严禁单人上门收款、收单,单人上门送单。第二十四条 严禁对一般帐户出售现金支票、从一般帐户提取现金。第二十五条 严禁受理营销人员代客户办理开销户、预留变更印鉴和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第二十六条 严禁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他人借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第二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

4、定办理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调账、使用综合记账交易冲正账务。第二十九条 严禁受理客户通过电话等任何非正规渠道更改客户资料。第三十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客户开立非实名制帐户。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未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第三十二条 严禁虚假查库、调阅录像。第三十三条 严禁出具虚假验资证明(资金证明)。第三十四条 严禁未经上门核实,提供客户虚假核实信息。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单位开户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为单位开立结算帐户。第三十六条 严禁窃取、伪造、偷换客户预留印鉴卡。第三十七条 严禁窃取、伪造、私藏、私印空白有价单证。第三十八条 严禁营销人员兼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第二节

5、授信业务第三十九条 严禁向本人或关系人拥有重大权益的公司审批、发放信用贷款。第四十条 严禁帮助或包庇授信客户弄虚作假,提供假报表、假数据,进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隐瞒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种情况。 第四十一条 严禁参加与授信业务密切相关的宴请、高档消费娱乐、旅游度假等活动。第四十二条 严禁员工及其亲属收受借款人的任何钱财物或其他相关利益。第四十三条 严禁发放无实际用途的个人贷款。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个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期货市场,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第四十五条 严禁恶意串通,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或伪造材料骗取贷款。第四十六条 严禁违反授信权限、规定、程序审批、发放贷款,或者开立保函、贷款承诺

6、书、贷款意向书、资信证明、存款证明等。第四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为证券、期货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保证金。第四十八条 严禁放松对贷款的管理,致使企业套取贷款进入股票、期货市场。第四十九条 严禁操纵、篡改评审结果,或不真实反映贷审会记录审议情况。第五十条 严禁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核实抵(质)押物真实性和有效性。第五十一条 严禁在未核实授信业务的情况下出具押品解押证明。第五十二条 严禁在未核实授信业务的情况下办理保函/信贷证明核销。第五十三条 严禁违反规定或者未经批准使用非标准格式合同文本与授信申请人、保证人、抵(质)押人签订相关合同。第五十四条 严禁未按规定审查标准授信

7、合同文本重要要素和法律有效性。第五十五条 严禁未落实授信审批意见所列授信条件发放贷款。第五十六条 严禁未按职责和规定进行调查、评估、核保、审核,致使情况失实,或者借款人、担保人资格不符合授信条件。第五十七条 严禁不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发送逾期催收通知。第五十八条 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信贷档案、抵(质)押物权力凭证、质物。第五十九条 严禁未执行贷款分类标准或者任意调整风险等级,致使分类结果与资产实际质量有较大差异。第三节 资产托管第六十条 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第六十一条 严禁故意泄漏或者利用资产托管和账管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第六十二条 严禁擅自动用客户托管资产。第六十三条

8、严禁未按规定操作受托管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投资监管以及其他相关业务。第六十四条 严禁披漏虚假、遗漏或者有误导性陈述的受托资产信息。第四节 银行卡第六十五条 严禁利用个人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现。第六十六条 严禁为持卡人套取现金或恶意透支提供条件。第六十七条 严禁伪造资料或内外串通办理银行卡。第六十八条 严禁窃取或故意泄漏客户银行卡密码。第五节 银行承兑汇票第六十九条 严禁内外串通伪造票据。第七十条 严禁开立保证金资金来源不合法的票据。第七十一条 严禁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第七十二条 严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以企业间的委托书代替申请开票企业应出具的合同。第七十三条 严禁承兑未

9、兑付前,擅自将保证金账户资金转出。第七十四条 严禁无票据原件办理贴现。第七十五条 严禁贴现票据未办理查询或先贴现后查询。第七十六条 严禁为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办理贴现。第六节 资产保全第七十七条 严禁在清收保全过程中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交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申请执行时效等丧失追索权,或导致不良资产风险状况恶化。第七十八条 严禁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不良授信业务违规重组或采取违规手段转化不良授信业务。第七十九条 严禁不按规定操作以物抵债、保管抵债物品以及处置抵债资产。第八十条 严禁向不良贷款客户泄露有关诉讼、执行等重要信息资料。第八十一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与外界人员串通,对抵债资产进

10、行低价出售,从中谋取私利。第八十二条 严禁违反保密制度擅自对外披露或透露核销信息。第八十三条 严禁违反档案管理规定保管、移交档案资料,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我行权利凭证遗失导致无法收回债权。第七节 国际业务第八十四条 严禁进行非法外汇买卖。第八十五条 严禁违规为客户叙做外汇买卖。第八十六条 严禁与客户串通套取贸易融资项下资金。第八十七条 严禁与客户内外勾结,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信用证、保函。第八十八条 严禁挪用、暂借外汇现金或空库、白条抵库。第八十九条 严禁违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类外汇帐户。第九十条 严禁与客户串通办理帐户境内外汇划转和外汇帐户资金收付。第九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审批进行外汇资

11、金拆借。第八节 业务授权第九十二条 严禁无权签字人擅自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性文件。第九十三条 严禁有权签字人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或者未经规定的法律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第九节 印章管理第九十四条 严禁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总行或监管机构规定模式的业务印章的名称、规格、字体、式样。第九十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带离单位印章,在空白凭证、票据、合同上预先加盖印章。第九十六条 严禁私自刻制、任意放置和违规使用业务用章。第十节 人事管理第九十七条 严禁擅自泄漏未公示人事任免信息。第九十八条 严禁为牟取私利泄漏重要人事信息。第九十九条 严禁将人事档案私自带出。第一百条 严禁泄露薪资信息。第一百零一条 严禁泄

12、露各种考试信息。第十一节 安全保卫第一百零二条 严禁故意躲避监控办理业务。第一百零三条 严禁故意泄露押运线路及时间、技防设施布防、安全运行预案等安全防范秘密。第一百零四条 严禁故意损坏或降低安全防范设施的效能。第一百零五条 严禁在营业、办公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一百零六条 严禁单人进入或滞留营业场所。第十二节 业务营销第一百零七条 严禁向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进行贿赂以获取本行业务。第一百零八条 严禁随意夸大产品和业务功能,或向客户提供主观判断的信息误导客户。第一百零九条 严禁擅自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决定理财品种、数量、价格等。第一百一十条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承诺任何超出本人权限范围内的保证

13、。第一百一十一条 严禁擅自对外出具具有法律效力性文件,包括各种合同、协议、证明、保函、承诺书等。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或恶意中伤竞争对手。第十三节 保密与信息披露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在缄默期内,所有知悉有关交行经营情况的员工,进行与交通银行A股(601328)、H股(3328)股票及相关权证的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未获得批准或授权,向行外任何人员或行内无关人员展示属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第一百一十五条 严禁未经客户书面同意或授权,擅自查询客户信息(除依法可以查询并提供有权单位证明材料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擅自披露客户信息。(除依法可以提供或者本行内部管理规

14、定且客户书面同意提供外)。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涂改和破坏银行或客户存于银行的任何账户资料和财产。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禁未经本行明确书面同意,擅自变更、销毁和取用银行或客户存于银行的任何账户资料和财产。第一百一十九条 严禁未经有关主管人员的书面同意,向外泄露本行未公开发布的信息。第三章 从业方面的行为禁止第一百二十条 除向金融机构按正常渠道和条件借款或信贷外,严禁与涉及本人工作岗位或与本人工作岗位有利害关系的本行客户发生借贷行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本行客户及其他业务关联方为本人、亲属、朋友谋取私人利益。第一百二十二条 严禁为亲属、朋友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机构提供特殊便利。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受和索要请托人财物,包括房屋、汽车、干股、赌资、明显高于出资的收益等。第一百二十四条 严禁未获得本行明确书面批准,在其他公司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严禁在银行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注册或者参股注册企业。第一百二十七条 严禁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协助参与客户间交易、高利贷借款、民间资金融通。第一百二十八条 严禁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期货、基金。第一百二十九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等活动。第一百三十条 严禁从事非法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禁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第一百三十二条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规程,混岗、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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