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问题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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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嫁女问题情况汇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城市加大开发力度,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土地开发,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有较大增长。由于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各地市农村贯彻落实参差不齐,而导致新时期农村 “出嫁女”问题出现,也是妇女信访投诉的重点和热点,是维权工作的难点,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我市或多或少也存在这类问题,现就我市“出嫁女”问题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我市“出嫁女”问题的基本情况我市妇女占全市人口数约48,农村妇女占妇女总数约60。自1995年以来,我市“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纠纷逐渐减少。近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各县区涉及“出嫁女”问题的投诉共有11件,涉及近50人。目前,市

2、里没有出现集体上访。柳州市“出嫁女”土地及经济权益保障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纠纷较多。引起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出嫁女问题的高度重视,各县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妥善解决了农村“出嫁女”经济等权益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们的主要做法是:建立机制,落实责任,为维护“出嫁女”土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1995年以来,我市部分县区“出嫁女”土地承包及集体经济利益问题的纠纷较为突出,而当时的法律法规对于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责任部门不明确,为了解决“出嫁女”土地纠纷,维护妇女的权益,县区建立了维护“出嫁女”土地权益有关部门责任制和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制,明确了包括农业、司法、国土等部门及县、乡、村领导的主要责任,通过行

3、政手段,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使“出嫁女”的权益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协调处理。当时,各县区通过实践探索,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出台了一些规定和操作办法,有效地保护了“出嫁女”的利益。如鱼峰区鸡喇村从1995年实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后,按本村制定的股份条例实行,股份条例规定:1995年在本村有股份的人就享受集体经济利益,没有股份的就不能享受。妇女娶进嫁出不受影响,因而至今没有发生过出嫁女因待遇问题引起的矛盾。水南村出嫁女在1984年土地承包和20XX年土地延包时与其他村民同等获得土地承包权及延包权,没有受歧视的现象发生。因而至今也没有发生过“出嫁女”因待遇问题引起的矛盾。采取措施,贯彻

4、落实法律法规,使“出嫁女”土地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XX年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妇联高度重视“出嫁女”问题,始终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了农村“出嫁女”经济等权益纠纷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许多农村在土地承包方面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集体经济分配方面采取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分配的政策,使“出嫁女”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例如:柳江县成镇渡村居委岭排屯的韦素花及大女儿,她们的土地份额在前夫覃加太的户名下。随后韦素花与其丈夫离婚后改嫁,期间韦素花的大女儿也已出嫁。20XX年家庭所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建渡村开发区

5、,征用后该户得到土地补偿费23万元。由于当时征地得到土地补偿费23万元是以户为单位,因此韦素花再婚及大女儿出嫁后都没有得到自已应得的份额。后经县妇联多次进行调解,韦素花的前夫按份额分配,韦素花得到万元土地补偿费,其大女儿得到1万元土地补偿费。二、我市“出嫁女”存在的问题我市虽然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的情况得到了改善,但“出嫁女”被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的土地承包权仍有不落实的情况。如柳北区白露村维义屯白露村维义屯白露村维义屯何焕姣出嫁后,从维义屯迁到双冲屯。在维义屯的土地被村里收回,召开村民大会另行调整给其他村民,而双冲屯

6、也没有给其分配土地,使她在娘家夫家均未分到土地。长塘镇青茅村七组沈凤珍当年分配土地时,其已嫁到柳州不在家中,家中其它兄弟姐妹均分得土地而她却没有。征地补偿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在农村征地补偿方面,随着城镇建设、道路建设和招商引资的扩大,征地补偿费给农村带来了一笔可观的经济财富。而目前有的县征用土地以户为单位征收,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的多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家庭成员个人应享有的份额不明确。因此,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婚或丧偶后,个人合法权益难以落实。集体福利分配不公平部分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拒绝“出嫁女”参与集体利益分配,致使“出嫁女”在娘家村、夫家村不能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有的以村规民约规定:嫁

7、入本屯户口末迁入的妇女及户口末迁出的本屯的“出嫁女”,均不得享受收益分配权,这样就使妇女的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如融安县泗顶镇泗顶村二屯在讨论分配转让农场收益款时,以村规民约规定:嫁入本屯而户口末迁入的妇女及户口末迁出的本屯出嫁女,均不得享受收益分配权。使本屯30多名“出嫁女”分文不得,严重侵害了“出嫁女”合法权益。为此,融安县和泗顶镇政府曾组成工作组下去调研,并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泗顶村二屯依法给予办理。但泗顶村二屯以村民自治为由拒不执行。三、“出嫁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 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

8、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如果出嫁女在新住地没有分得土地的话,其原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包给家庭的土地是否是可以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出嫁女分割娘家或夫家土地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

9、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的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

10、”、“离婚妇女”等人群。 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 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四、解决“出嫁女”问题的建议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

11、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大普法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村级领导班子应在制定村规民约前向村民讲解

12、依法建章立制的重要性,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农村问题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各村因历史传统、具体情况的差异,就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制订的村规民约也各不相同,五花八门。因此,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如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发现其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纠正

13、。此外,建议人大、民政部门以镇街道为单位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拒不执行的村,由镇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 完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妇女特别是 “出嫁女”、离婚妇女等在土地承包、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精品办公范文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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