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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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煤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煤结算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结算管理程序,确保煤炭资金安全、及时结算,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所管辖的各燃煤电厂。第二章 结算依据和原则第三条煤炭购销结算依据供需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煤炭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煤炭运输合同及纠纷处理单、有关仲裁文件、判决书等。煤炭采购业务结算所需的验收有关原始单据等。煤炭物流部门出具的格式化运单和正规发票,包括铁路大票、公路运费、航运费、港杂费、租船费、滞期费、仓储费等。政府及物价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第四条煤炭采购结算原则坚持依法经营的原则。原始凭证应合法合规,结算程序规范合理。坚持实事求

2、是的原则。所有结算数据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原始记录上,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坚持风险防控原则。完善内控程序和审批流程,防范资金风险。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提高结算和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公司效益最大化。第三章 结算体系与职责第五条结算体系与职责上级公司电厂二级电煤结算管理体系。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区域电煤结算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电厂的结算工作进行审核,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审核电厂录入的电子合同。2.负责审批电厂进煤数据的调整申请。3.负责审核电厂编制上传的试算单。4.负责审核电厂有“结算折让”内容的结算单,要求电厂书面说明原因并备案。5.负责组织结算人员参加集团的业务培训。6.负责

3、配合集团公司对厂内燃料管理信息平台网进行维护和改进。电厂是本单位电煤结算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具体实施本单位电煤结算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根据本标准制订电煤结算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2.负责编制电煤资金需求计划和支付计划,上报内蒙公司,落实电煤资金。3.负责录入电子合同,上传厂内平台网。4.负责录入和审核收付方银行信息。5.负责录入和审核进煤数据。6.负责根据电子合同和进煤数据编制试算单,上传厂内平台网。7.负责对未完全执行合同条款,需要折让的结算分析原因并书面上报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7.负责通知供煤单位按照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对照结算单审核供煤单位开具的发票,要求供煤单

4、位书面签字确认结算单无误后入帐。第六条 所有电煤结算必须在集团公司厂内平台网和财务公司电子结算系统上进行统一操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支付煤款。第四章 电煤结算工作流程第七条 电厂在电子合同ERP系统中流转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电煤采购合同。第八条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部在电子合同录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九条电厂由不同人员录入、审核收付方银行信息。第十条电煤到厂验收时由厂内平台网自动记录数量数据,3个工作日内自动记录质量数据。第十一条进煤数据需要修改的,电厂书面说明原因上报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通过后退回修改。第十二条电厂根据已审核的电子合同和进煤验收数据编制试算单,上传厂内平台网,由内蒙

5、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第十三条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试算单,通过后形成结算单。第十四条电厂通知供煤单位按照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第十五条电厂在厂内平台网中录入发票号,发起付款支付申请,进入ERP系统找到该发票号,选择对应合同,上传对应结算单,进入ERP系统厂内支付审批流程。第十六条厂内审批流转完毕后,在集团财务公司电子结算系统进行资金划拨,支付成功后由电厂在结算业务平台入库并根据当地银行提供的网银回单进行帐务处理。第五章 结算要求第十七条煤炭结算必须提供相关货权转移证明。第十八条煤炭结算原则上应提供原始单据,相关单据和发票应及时传递,并做好票据传递记录。第十九条煤炭开具发票金额、税额与结算单保持

6、一致。第二十条原则上不对供应商预付、预结煤款。如需预付、预结煤款必须执行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火车运输的煤炭,如发运单位与结算单位不符的,应由合同签订单位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电厂应做好相关台账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定期归档以备查阅。第二十三条除下列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办理委托付款:1法院出具判决书、裁定书等原件,要求付款至指定帐户的。2因工商变更原因,有工商部门的书面原件证明其名称确实发生变化的。确实需要办理委托付款的,由委托单位出具委托结算书,委托结算书必须经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委托单位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并提供被委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电厂审核后填写“委托结算申请单”,上报内蒙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委托结算不允许进行二次委托。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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