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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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尚宏阳1(北京市石景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北京市石景山区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目前在实践中多发的一种犯罪,这种犯罪严重地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该罪在适用上存在一些问题,如犯罪对象的确定,行为方式的认定,犯罪主体的界定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与讨论,以更好地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会计犯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增多,对于财务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同时,由于账簿和凭证等财务材料能够反映出真实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也引起不法之徒的觊觎,往往从这些财务资料入手,进行逃税、非

2、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其中最常见的手段莫过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所以这一类行为不仅成为行政法律规制的重点,也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法沿革。在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都没有针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进行规定。当时,由于经济生活还不太发达,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对于这类行为只能在其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以贪污罪、偷税罪、逃税罪等罪名进行规制,造成了罪名与行为脱节的窘境。所以在1999年全国人大出台会计法时,相关部门提出对于伪造、编造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要纳入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

3、任。全国人大采纳了这种建议,在新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正式立法,成为规制的对象。紧接着,为了与会计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

4、2月25日通过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其中第一条规定:“第16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至此,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正式成为我国的一种犯罪行为,打击此类行为从立法上进入了新的阶段。此后,有关部门对于本罪的适用接连出台了诸多相关法律文件,如20XX年4月18日,公安部规定了本罪的追诉标准,两高于20XX年3月15日规定了本罪的罪

5、名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20XX年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从而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会计人员同样也能够成为本罪主体。至此,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详备的打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体系。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犯罪构成一般认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现行会计管理制度与经济秩序。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

6、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有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一整套管理制度,这些规定里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与处置都有着详尽的规定。但是,擅自隐匿、故意销毁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会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本罪的犯罪对

7、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种: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信息的载体。一般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业务最初发生时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发票、收据等,后者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按其内容进行归类并填制的凭证,是登入账簿的直接证据。会计账簿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一般而言,会计凭证填制后就要设立和登记账簿,账簿的意义在于避免了每张凭证只能记录个别内容的缺点,能够提供全面的、连续的、宏观的经济数据,对于单位决定

8、其经济活动的开展有重要作用。同时账簿也是审计的重要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是单位会计部门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信息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即为藏匿,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将会计资料藏匿起来不被相关机构和人员发现。销毁是指采用物理灭失的方法将上述会计资料予以消灭,使其不复存在。如对于传统的以纸张作为载体的会计资料予以烧毁、湮灭、撕碎、浸泡,使其内容消失不能被认知。对于新型的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电

9、子会计资料进行删除、粉碎或者对电脑进行物理损害导致其灭失。这些行为都可以算作销毁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销毁一定要有故意的心理特征,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或者未认识到销毁的是会计资料则不能以故意销毁处理。此外,仅仅有隐匿、故意销毁行为还尚不能构成本罪,必须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这里的情节严重究竟指那些情况,在20XX年以前众说纷纭,并未有确切的标准。为此,20XX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10、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该规定,凡是达到上诉标准的,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指明了依据。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方式的选择,也有犯罪对象的选择。如果只是单一的隐匿会计凭证的行为,则只构成隐匿会计凭证罪,同理,如果只有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则只构成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且属于一罪。这一点在适用时应加以注意。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司企业

11、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其他人员构成。同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一般而言本罪的单位主体表现为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构成本罪的人员多是会计从业人员,因为会计活动是一项专业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一般不掌握会计知识的人,对于众多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告等资料难以区分,很难了解哪些对于经济活动或者逃避处罚具有作用,因此,在实践中,主体多为会计资料的制作与保管或者经手人员。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罪过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妥善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而予以藏匿或销毁或者放任其被藏匿、销毁。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动机有多种,在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为了逃避税款的缴纳,私设小金库,进行商业贿赂,进行虚假经营等方面。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会影响到本罪的量刑。精选办公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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