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报名条件精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121799812 上传时间:2020-02-2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各项报名条件精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各项报名条件精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各项报名条件精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各项报名条件精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各项报名条件精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各项报名条件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各项报名条件精(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1 各项报名条件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

2、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7、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四)免试条件对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

3、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获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违反出版法规受到严厉惩处。3、有刑事犯罪记录。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

4、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专

5、业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三、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以及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执行。具体条件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

6、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只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

7、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免试条件: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8、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四、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报名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

9、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取得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取得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1997年1月30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

10、业务满15年;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以上各项考试的专业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五、招标师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

11、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七)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12、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10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六、注册城市规划师报名条件 按照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以及原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

13、资格考试: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免试部分科目条

14、件: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10 /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