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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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创业创新,有效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生产生活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为农村经济和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作出贡献,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劳动者。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村实用人才的分类、定级、培训、奖励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人才分类按照从事的不同产业划分成生产类、技术类、营销类、管理类、社会文化类五个类别。第四条 生产类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乡村旅游大

2、户。第五条 技术类农村实用人才是指技术应用推广型、技术专长型人才。技术类农村实用人才应具备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技术难题的能力,能有效示范、推广新产品,因地制宜地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推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第六条 营销类农村实用人才是指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带头人。营销(流通)类农村实用人才应具备较高的经营水平,能有效盘活农业生产,连接生产与流通环节,促进农产品销售。第七条 管理类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较高素质和管理能力,能够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共同致富的农业人才。管理类农村实用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农民学习新知识

3、、新技术,带领群众从事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促进农民增收。第八条 社会文化类农村实用人才主要是指农村文化活动组织者及文艺骨干、农村文化产业带头人、民间技能手工艺能手、农村传统风俗的组织能手等。社会文化类农村实用人才应具有丰富农村文化生活、传承民俗文化、促进乡风文明的能力,能有效适应农村公共文化事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的新形势,服务农村公共文化事业发展。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XX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农委、区文委、区人力社保局、区旅游委、区教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第十条 XX区委组织部是全区

4、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制定及统筹工作;区农委负责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同时指导农村实用人才协会开展工作;区旅游委、区文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农村实用人才相关工作;各镇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镇农村实用人才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四章 人才管理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按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作用等因素划分为高、中、初级三个等次,分别建立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第十二条 加强实用人才动态管理,以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各镇定期对实用人才信息情况进行更新和完善,通过“北京市农村实用人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第五章 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5、开展学历提升教育,加强与市农职学院、区农业技术学校的联系,鼓励实用人才通过进修、函授等方式,参加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综合素质。第十四条 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以市、区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为主阵地,以农民田间学校、应时应季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为辅助,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实用技术培训。第十五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创业能力为抓手,组织参加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开展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一些需求大,参加对象多的培训内容,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可在各镇举办培训班。第十六条 开展协同创新培训,发挥院区合作、院镇合作优势,鼓励院校专家与农村实用人才联合开展项目研究和成熟

6、项目落地工作。开展专家乡村讲座、组织协同创新活动,提高农村实用人才专业技能。选送部分优秀实用人赴科研院所、发达地区考察学习,学习先进技术,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第十七条 强化实训基地管理,对已建农村实用人才示范实训基地继续扶持;对新建基地在改善教室环境、培训设备及其他教学设施上给予资金支持。提升实训基地培训水平,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用人才成长特点的培养模式,开展农业技术、劳动技能、民众旅游、文艺特长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第六章 人才使用第十八条 聘请优秀实用人才担任实训基地、田间学校的讲师,为我区农村、农业发展提供参谋服务,为农民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对思想进步、作用发挥明显的农村实用人才,

7、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年轻有为、政治成熟、致富带富能力强的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吸收到党内来,推荐充实村“两委”班子。第二十条 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通过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方式,多渠道选拔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鼓励村级设立的公共服务岗位,优先聘用农村实用人才。第二十一条 支持能工巧匠“带徒弟”传授技艺,特别是对濒临失传的传统技艺要进行挖掘整理,使能工巧匠后继有人。第二十二条 鼓励涉农企业和农业园区雇佣农村实用人才。将使用本地工比例达到总用工的60%以上,使用农村实用人才比例达到总用工的60%以上(以下简称“双60”),列入对农

8、业园区、“三品一标”基地、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有关政策的考核指标。第七章 资助与服务第二十三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开展“XX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评选资助活动,评选由农村实用人才承担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年以上良性运营记录、商业模式突出、创新能力强、带动效应明显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第二十四条 积极推荐中、高级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项目参加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资助评选活动,优先享受国家、市、区项目资助,优先享受国家、市、区有关政策支持。第二十五条 优先选送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内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每年组织一次高级农村实用人才体检。第八章 考评与表彰第二十六条 实行分类考评。各镇负责初级农村实用人才考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级农村实用人才考评;市级单位负责高级农村实用人才考评。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竞赛活动,对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农村实用人才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村实用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使用、福利、政策等参考本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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