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0修订稿)》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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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背景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发布实施以来,对保证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民航基础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面临新形势、承担新任务、待解新问题。(一)新形势民航基础建设项目数量增长,规模扩大,建管模式出新,技术要求更高,实施难度更大,质量安全风险升高。民航专业工程监管面临着转变政府职能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迫切要求;监管经验亟待总结,监管机制亟待完善。(二)新任务2015年国务院安委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明确民航

2、局新增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016年民航局关于调整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明确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三)新问题新形势、新任务下,需突出制度建设解决以下新问题: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混淆的问题;各从业单位责任界线不清晰的问题;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改进和调整监管方式、方法和手段;2007版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不匹配的情况。综上,为满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2007版规定进行全面修订。二、修订过程在对2007版规定实施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多个建设行业监督管理现状,确定了六项

3、修订原则:一是依法监管,以贯彻法律法规为主线,兼顾行业监管需求,做到“于法有依”;二是解决矛盾,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增长集中的形势下,解决质量安全监管需求和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三是准确定位,清晰界定各方责任,厘清政府监管、监督机构监督、参建单位管理;四是加大处罚,扩大执法主体范围,增加行政管理手段,严抓严管;五是突出重点,对四新应用、危大工程、高度风险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六方面实施重点监管;六是创新模式,创新分类、精准、互联网+监管等监督方式。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研讨、定向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吸收行业内各方意见,经过汇总研究完善,多次修改后形成目前

4、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三、修订主要内容(一)修订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进行本次修订。(二)修订结构调整2007版规定(41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130条)第一章 总则(8条)第一章 总则(10条)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7条)第二章 质量责任(36条)按建设、勘设

5、、监理、施工、其他单位分节第三章 质量监督管理内容(10条)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41条)按条件、建设、勘设、监理、施工单位分节第四章 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及要求(9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16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5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24条)第六章 附则(2条)第六章 附则(3条)(三)修订特点修订特点可归纳为“两清四增”,具体如下:一是清晰企业主体责任和民航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定参建单位和人员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和建设期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规定主管部门按层级负责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机构受委托实施监督检查。二是厘清参建单位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定位。各参建单位责任明确

6、,定位清晰;责任可落实、可追究。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勘设单位等单位负相应责任。突出过程控制、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风险管理、隐患排查等环节的责任分工和衔接。三是增加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安全生产条件16条。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民航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管的程序、措施及处理等内容。四是增强对违法违规参建单位及人员的处置力度。民航主管部门可委托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并认定违法事实清楚、确凿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行政管理手段。五是增效现有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推行智能化监控、“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出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的来源保障,监督执法证件和装备等基本条件。运用分类、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精准、高效监管。六是增添民航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上位法的罚款比例或数额,缓解对未履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执法难、处罚难等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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