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考试测试题(答案)全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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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设计中采用的设备应取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该证的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2、同步网中同步基准信号的传送时钟必须从(高于)或(等于)本级时钟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严禁从(低等)级节点取得同步定时信号。当有必要从相同等级的节点取得同步信号时,必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形成(定时环路)。基于 SDH 传送网的分层,必须按 SDH 传送网的分层,从省际层、省内层、本地层(向下)传送,严禁上级同步节点(跟踪)下层网络的同步信号。3、长途塑料管道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5-2005)有关规定。4、埋式电缆上方应加

2、覆盖物保护,并设(标志)。埋式电缆穿越铁路轨道、沟渠、公路时,应设于保护管内。交越处的埋式电缆穿放在保护管内时,应执行(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O373-2006)。5、光(电)缆线路与强电线路平行、交越或与地下电气设备平行、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6、所选择的海底光缆线路路由与其他海缆路由平行时,两条平行海缆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二海里(3.704 km),与其他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7、塑料管道埋深应满足(长途通信光缆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YD 5025-2005)有关规定。8、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 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

3、不应小于(0.3 m)。9、埋式电缆的埋深,应大于或等于(0.8 m)。10、电杆洞深偏差应小于(50 mm)。杆路的标准杆距为(5O m)。11、水底光缆的埋深应根据河流的水深、通航及河床土质等情况确定:水下的埋深要求:枯水季节水深小于(8 m)的区域,河床不稳定或土质松软时,光缆埋入河底深度不小于(1.5 m)。12、光缆重堤顶的埋深丕应小于(1.2 m),在提披的埋深不应小于(1 m)。13、(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14、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物和堆

4、积场)附近15、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如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基地高程高于要求的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16、移动直放站站址应有较好的卫生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过程中(散发有害气体、多烟雾、多粉尘和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附近。17、电信专用房屋局址选择时应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18、电信专用房屋在局、站址选择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影晌的(防护对策)。通过天线发射产生电磁波辐射的通信工程项目选址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1988)限值的要求。19、一类高层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电信建筑以及单层、多层

5、电信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信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20、一类高层电信建筑与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电信建筑均应设(防烟楼梯间),其余电信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21、邮政生产用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22、电信建筑内的管道井、电缆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做防火分隔,楼板或墙上的预留孔洞应用相当于该处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临时封堵,电信电缆与动力电缆不应在(同一井道)内布防。23、电缆孔洞及管井应采用

6、(相同耐火极限)的防火材料封堵。通信电缆不应与动力馈电线敷设在(同一个)走线孔洞(管井)内。24、楼板预留孔洞应配置阻燃材料的(安全盖板),已用的电缆走线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25、电信机房的内墙及顶棚装修材料的燃整鉴能等级应为(A)级,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26、SDH 数字微波设备机房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27、新建机房不得安装(吊顶)和(活动地板)。28、开敞式电信机房内任何-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 m)。29、邮政生产用房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层不应大于(80 m),多层不应大于(60 m),高层不应大于(4

7、0 m)。30、长途电信枢纽楼、省会级电信综合楼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并应由(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应急电源。其他电信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按该建筑的(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31、电信建筑内的配电线路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 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电信建筑内的动力、照明、控制等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线(缆))。电信建筑内的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型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铜

8、芯电线(缆))。消防报警等线路穿金属管时,可采用(阻燃铜芯电线(缆))。32、通信电源设备机房内的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33、成端电缆必须采用(非延燃型)电缆。34、电信建筑内除小于(5 平方米)的卫生间外,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35、电信建筑应按现行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电信机房应按独立单元配置(手提式)或(移动式)灭火器。36、电视会议室、控制室、机房的消防应采用通信设备适用的灭火器,并满足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YD 5O02-2005)的要求。37、机房内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消防器材。凡要求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必须保持性能

9、良好。38、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9、电信建筑应根据其在全国通信网中断的作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划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三个抗震设防类别40、电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41、甲类电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 1 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 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42、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

10、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43、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 度及 8 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44、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45、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 7 度以上(含 7 度)地区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交换、传输、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应取得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该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 7 度以上(含 7 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46、通信局(站)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通信网防御雷电安全保护检测管理办法的

11、相关规定。47、电信专用机房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压保护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2005。48、国际电信枢纽楼,高度在(100m 及以上)的电信楼,应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进行防雷设计。其余电信建筑物和高度在(15m 及以上)的微波铁塔、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塔、地球卫星站天线塔等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和构筑物的防雷要求设计。当工艺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设计。49、综合通信大楼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将围绕建筑物的(环形接地体)、(建筑物基础地网)及(变压器地网)相互连通,共同组成联合地网。局内设有地面铁塔时,铁塔地网必须与(联合地网)在地下多点连50

12、、电信专用房屋应按联合接地方式进行防雷接地设计:即电信建筑物的(防雷接地(含天线铁塔的防雷接地)),电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以及其(保护接地)共同组成-个联合接地网。51、接地线布放时应尽量(短直),多余的线缆应(截断),严禁(盘绕)。52、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缆线严禁系挂在(避雷网)或(避雷带)上。严禁在接地线中加装(开关)或(熔断器)。53、交流供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力电缆入局,电力电缆应选用具有金属铠装层的电力电缆或将电力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机房,电缆金属护套两端或者钢管应就近与地网接地体(焊接)连接。电力电缆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处应设相应等级的(电源避雷器)。54

13、、交流零线在入户处应与联合地网朝变压器方向专门预留的接地端子作重复接地。楼内交流零线(不得再作)重复接地。55、进出入机房的各类信号线应由(地下)入局,其信号线金属屏蔽层以及光缆内金属结构均应在成端处就近作(保护接地)。金属芯信号线在进入设备端口处应安装符合相应传输指标的(防雷器)。56、通信局(站)内使用的浪涌保护器,应经信息产业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部门)测试合格。57、电源用雷电浪涌保护器(SPD)的测试必须符合(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YD/T 1235.1-2O02)的要求;检测中的测试方法必须符合(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YD/T 123

14、5.2-2002)的要求。58、接入网站的供电系统采用的 TT 供电方式时,单相供电时应选择(“1+1 型”)SPD,三相供电时应选择(“3+1型”)SPD。59、严禁将 C 级 40 kA 模块型 SPD 进行(并联组合)作为 80 kA 或 120 kA 的 SPD 使用:60、电力变压器初次级及高压柜(10kV)应安装相应电压电流等级的(氧化锌电源避雷器)。低压电力线进入配电设备端口处外侧应安装(电源防雷器),通信局(站)电源用防雷器应采用限压型(8/2O us)SPD,通信局(站)不应使用(间隙型(开关型))或者(间隙组合型)防雷器61、电信机房楼地面、墙面、顶棚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通

15、信机房静电防护通则YD/T 754-1995)的规定。62、监测站设备必须采取接地措施,并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098-2005)的要求。63、埋式光(电)缆线路的防雷保护应选用下列措施:1.防雷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1) 10500 m 的地段,(设两条)防雷线。2.防雷线的连续布放长度应不小于(2) km。3.光缆接头处两侧金属构件(不作)电气连通。4.雷害严重地段,光缆可采用(非金属加强芯)或(无金属构件)的结构形式。64、光(电)缆线路应尽量绕避雷暴危害严重地段的孤立大树、杆塔、高耸建筑、行道树、树林等易引雷目标。在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消弧线、避雷针)等措施

16、对光缆线路进行保护。65、室内覆盖系统信号源和功率放大器等有源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系统),设备防雷及接地要求应执行(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YD 5O98-2005)有关规定。66、终端光缆的金属构件应接防雷地线,防雷地线应单独从最近的(防雷接地体)引入,并可靠地与 ODF 架(绝缘)。67、防雷地线与设备保护地线安装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68、移动通信直放站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各类影响,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和(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YD 5039-1997)的有关规定。69、电信专用房屋的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的应符合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1988 限值的规定。对周围一定距离内职业暴露人员、周围居民的辐射安全,应符合(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GB 12638-1990)的规定。70、发电机房设计除应满足工艺要求外,还应采取(隔声)、(隔震)措施,其噪声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不得超过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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