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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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合同管理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合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决策和管理业绩考核提供依据。第三条合同统计工作由法律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业务部门实行归口负责的原则。根据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统计工作时可临时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合同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工作变动前应征求人力资源部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第四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2、第五条企业合同立项、起草、审查、审核、签章、会签等涉及的合同管理事项,由各部门进行内部统计;合同管理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法律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上述工作统计完成后,交由法律部门进行统一汇总。第六条 法律部门统计编制应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业绩考核为重心,按合同类别、签署时间、金额大小、履行情况等类别对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统计汇总。第七条 根据业务需要,法律部门可自行组织专项合同事项统计汇总,其他部门应予配合;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指定某一部门进行专项统计,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八条 统计要做到:季报有文字说明,年报有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合同

3、计划的落实为重心,测定合同履行程度,分析合同管理问题的各种原因,提出改进意见。第九条 重大复杂合同立项过程中,应主办部门要求,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法律部门应进行合同法律可行性专项调查统计,并形成书面法律风险统计报告。第十条 相关业务部门应以季度和年度为单位制定定期统计报表,按法法律部门统一格式,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企业批准正式定期合同统计报表,由法律部门制定“合同报表目录”。未经批准的报表,各部门可拒绝填报。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法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第十一条 各部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4、各业务部门提供的合同统计资一律以本部门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负责人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已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法律部门,将修改后的式样送法律部门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法律部门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方可销毁。第十三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企业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部门实施合同统计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因合同统计工作不负责任给企业带来损失,应按企业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业法律部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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