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导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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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1强化安全领导力,突出在岗在位关键词:安全领导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明确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为主线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并将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规定的12要素,进一步充实强化为14要素。安全领导力即为新增要素之一,且为14要素之首。该条要素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企业各级领导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及能力要求。安全领导力居14要素之首导则将安全领导力作为企业风险隐患排查内容的第一项,充分彰显其重要性。而且,这也是安全领导力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此前仅有化工

2、过程安全管理导则(报批稿)中明确将安全领导力列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不过这个将代替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的标准目前尚未发布。其实,安全领导力一直为政府及业界所重视。在国外,同样是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为核心的DNV/ISRS评价方法各要素总分为31650,领导力占2946分,占比9.3%,仅次于风险控制项3927分。一些国际大公司更是把安全领导力作为任职前提条件,譬如原DOW公司要求新厂长上任3个月必须提交安全管理报告。在国内,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3、见(中发201632号)中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我国化工产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严重的安全问题。一些个体经营者不顾化工生产过程中的高风险、高危害特点,甚至不考虑个人化工安全生产知识的匮乏,盲目投资建厂,涉足危险化学品领域,致使事故频发。2017年,我国中小化工企业事故起数占到化工行业事故总量的81.7%。2018年的河北盛华“1128”事故,暴露出个别中央企业同样存在主要负责人能力不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异常严峻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有着直接关系。鉴于此,

4、导则强化了安全领导力的重要性,增加了相关排查内容。实践条款注重吸取事故教训安全领导力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体现在安全领导行为的穿透力。那么,安全领导力具体通过哪些实践来体现呢?导则明确了十方面内容,而且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吸取近期特重大事故教训。譬如,强调在岗在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岗在位是其能够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只有确保在岗在位,才能完成导则在安全领导力方面对领导带(值)班、参加安全活动、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等的要求。因为不在岗不在位,我们曾经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5、。河北盛华“1128”事故就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部门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未能正确履责有关。但目前行业内仍然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家族式企业父母是主要负责人,但长期在家休养,只有儿子(女儿)在企业主持工作,这些都是不能正确履职的表现,需要高度警惕。为了体现在岗在位的落实,导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中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个人安全行动计划,是一些国际大公司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最佳实践之一,也是国内首次在正式文件或标准中提出。个人安全行动计划要体现五个原则,即可量化、可执行、可坚持、可更新、可视、可感受。个人行动计划实施步骤主要有:根据自己分

6、管业务和承诺制定计划、计划制定完毕与直线上级领导沟通、将计划备案、公示、实施计划、每半年要与直线上级领导汇报计划执行情况、每年向直线上级领导提交计划完成情况、审核(计划实施证据、访谈员工感受)以及进行业绩考核。个人行动计划按月度进行制订与考核,内容可包含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如召开1次安全例会或安委会、组织开展1次隐患排查、组织1次事件调查或分析会、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开展1次安全观察与沟通等。譬如,强调建立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当化工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异常工况时,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往往是现场作业人员。有的异常工况处理非常紧急,容不得现场作业人员请示上级领导,逐级许可

7、,时间的拖延可能会导致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严峻。为避免这一情况出现,导则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一套应急处理机制,并授权相关人员在出现某些异常工况时,可以立即采取决断措施实施停车并紧急撤离。此条要求一方面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是对近期事故教训的吸取。河南义马“719”爆炸事故暴露出企业异常工况下的处置决策机制存在偏差,最终酿成重大事故;河北盛华

8、“1128”事故也暴露出了类似的问题。此外,这也是对既有实践经验的借鉴。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决策机制并不是新生事物,煤矿安全领域早有采用。危化品企业应对此给予足够重视,尤其是机构设置相对复杂的央企,避免层层汇报、层层审批,错过最佳处理时机。需要注意的是,异常工况处理授权机制的建立,应在充分分析论证企业各装置、各部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后果评估的基础上实施,明确风险等级和授权范围。机制内容可以体现在企业的应急预案中,也可以单独制定管理规定。譬如,强调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处置。“三违”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害群之马”。企业负责人安全领导力也表现在自身能否做到遵章守纪,能

9、否对“三违”行为进行严厉处理,尤其是领导干部能否做到不违章指挥等。对于“三违”现象,企业负责人必须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否则,榆林“52”电石炉喷料事故就是前车之鉴。根据相关通报,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存在“三违”现象,比如违规放水炮,严重违反交接班管理制度;违规将两个班的工作人员同时安排清理料面,造成作业人员数量超标;现场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穿戴防护服及防护用具。日常生产中常见的“三违”现象有:进入生产区不按照要求穿戴个体防护用品;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手机接打电话;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控制,工艺参数存在超限现象;工艺报警后未及时处置;当班期间脱岗、串岗、睡岗,干与工作无关的玩手机、看小说

10、等事情;特殊作业票证不按照要求办理;检维修人员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悬挂不正确;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的装卸车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正常生产情况时的领导越级指挥等。相比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以上三方面中的在岗在位、异常工况处理授权属于新增内容。这两条做不到均为重大隐患在体现安全领导力的十方面内容中,有两方面内容如果不能做到,均属于重大隐患。其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职情况,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

11、、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这与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规定的7项职责完全契合,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的法定安全职责。7项职责的用词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组织”“保证”等,不是简单的参与开会、签字了事,而是亲自主持、亲自带领、亲自参与;也不能把自己应尽的职责授权给他人,更不能不参加相应活动、长期不在岗、不履责,否则即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情况,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专业、学历满足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安监总

13、厅宣教201715号)中明确了重点考核的12项内容,从法律法规、化工生产技能常识、过程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事故教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考核要点,相关人员可据此进行针对性学习。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除对主要负责人能力提出要求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十六条还要求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部分省份的地方文件规定,上述负责人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如果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则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且被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此外,导则编制组还围绕安

14、全领导力编制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内容涵盖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能力保障情况;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员工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等。危化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解读2突出试生产和开停车,加强过程安全管理关键词:试生产 开停车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第4条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安全风险及管控水平,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参照各专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编制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排查内容包括14个方面,试生产管理是其中之一。相比于此前的危险化

15、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这条属于新增加内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环节,通过试生产可以发现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的漏项、施工过程中的缺项和施工质量的不合格项,考察装置运行能力,为后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试生产期间参与单位和人员众多,各项工作如果不进行统一协调,很容易出现安全事故。近些年发生在试生产期间的安全事故不在少数。2015年2月19日,湖北宜昌富升化工有限公司硝基复合肥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硝酸铵燃爆事故,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9.28万元。2011年1月6日,新疆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2万吨合成氨、21万吨尿素煤气

16、综合利用生产项目,在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2008年6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在脱砷精制磷酸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29人中毒。还有2005年的山东菏泽市郓城县科达药物化工有限公司“527”爆炸事故、江苏省无锡市胡埭精细化工厂“726”爆炸事故,都是在试生产期间发生的。为此,导则明确要求企业排查试生产期间的安全隐患,这也是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对企业试生产的要求。导则第4.7.1条要求企业排查:“试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建设项目各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界定情况。”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由各参建单位代表参加,统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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