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制度的变革与人道主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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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罚制度的变革与人道主义的发展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只有中华文化在数千年来一直薪火相传,得以流传至今。这样连贯的文明使我们感到骄傲,也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史实资料。按有文献记载的夏朝开始,我们法律发展的历史至少也有四千年,在这四千年中政权更迭,风云变幻,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科学人道的的模式过渡。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我们就从中国刑罚制度的变革中来寻找人道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夏代具体的刑罚条文我们已经无处寻找,只能参考文献中的零星记载。夏书载“昏,墨,

2、贼,杀”,昏是指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罪都要被处以死刑,死刑是夏代的主要刑罚,此外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或许夏代已经有了肉刑。夏代还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商代统治者以迷信鬼神而著称,甚至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从现存的的法律来看,商代的刑罚是十分严苛的,主要罪名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据尚书盘庚中记载前面三项罪名都会被“劓殄灭之”,后三项罪名亦会被处以重刑,文献记载中商代的刑罚亦是十分严酷,炮格、醢、脯、劓殄,每一样都让人不寒而栗。炮格是商纣王所创,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

3、柱上走,坠碳中烧死。醢,即把人杀死,捣成肉酱,脯,即将罪犯晒成肉干。还有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罚丝,在奴隶制时代中,法律赋予贵族的特权是显而易见的。“礼”、“刑”是西周法制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礼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基本特征。西周刑罚对“忠”、“孝”二字的重视意在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同时也使刑罚发生了一些变化,如在穆王时,他接受了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原则。西周继承了前朝的五刑制度,同时又出现了五罚、五过制度。五罚,即赎刑,罚罪犯出铜赎罪,五过,即赦免,对“五罚”存疑,又是过失犯罪,可以赦

4、免。五罚五过制度虽然对平民利益的维护作用十分微小,但是不可否认它的出现仍然是历史的一种进步。除此之外还有鞭刑、流放、罚丝。其中鞭刑主要用来治理官吏,罚丝是针对贵族的刑罚。西周的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也带有一定人道主义的色彩。如区分过失与故意;罪人不孥(孥:妻子与儿女);罪疑从轻;罪刑相应,宽严适中。对现今法律的发展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春秋战国时期,各国虽然继承了奴隶制的“五刑”,大量适用肉刑和死刑,如族诛、戮、车裂、刖刑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赎刑被广泛使用,并出现了徒刑。赎刑首先出现于西周,但是当时赎刑只适用于疑罪,直到春秋末年才被广泛适用。徒刑,即将罪犯拘禁于

5、一定场所,剥夺其自由,并强制劳动,其名始于北周,并列入“五刑”之一。徒刑是从奴隶社会将罪犯罚为官奴隶之制中逐渐分化出来的。从将罪犯罚为官奴隶,到将罪犯判处徒刑,是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是秦代的法制指导思想,秦代的法制因而也体现出轻罪重罚、法网严密的特点。秦代的刑罚体制在继承前代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有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流放刑、耻辱刑。秦代的生命刑即死刑是十分残忍的,如族,即一人犯罪而牵连其亲族,亲族要与犯罪者一起被处死。阬,即活埋,秦始皇就曾经“焚书坑儒”。定杀,即把人活着投入水中淹死。俱五刑,是一种与肉刑结合使用的死刑,施行顺序是先黥

6、面,后割鼻,再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车裂,即将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然后驱马向五个方向以肢解尸体。其残忍程度可见一斑。虽然秦代的刑罚是比较严苛的,但是它的刑法原则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如自首从轻原则,规定刑罚时效原则,即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颇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味道,也体现了秦人规定刑罚时效的严肃性。汉代的死刑刑名基本上沿袭秦制,刑罚种类主要是死刑、肉刑、徒刑、罚金刑、徙边刑等。西汉前期,汉文帝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于公元前167年下诏废肉刑,表示要用其他刑罚手段来代替肉刑,如

7、把劓改为笞三百,把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把斩右趾改为弃市,但这样多导致受刑者被打死,弃市也在实际上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因此,汉景帝时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规定笞打过程中不能换人等来减轻笞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此外汉文帝刑制改革还明确规定了刑期,无期刑变为了有期刑。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也为后来确立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打下了基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具有重要的过渡作用。“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汉文帝废肉刑以后,实际上宫刑仍然时存时废,直到北齐后主天统五年下诏废除

8、宫刑,废除先秦肉刑的改革才宣告完成;在这一时期徒刑、流刑制度进一步完善,年限日益规范,量刑原则也逐渐固定下来;北朝时,鞭、杖被列入五刑之中,鞭、杖、笞刑被规范化;妇女的从坐范围虽然有反复,但总体趋势还是被缩小的。隋代的刑罚制度在中国的刑罚史上可谓是简明宽平的,开皇律中删除了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死刑只留斩、绞两种;确立了“笞、杖、徒、流、死”构成的五刑制度;在继承北朝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等均做了减轻的规定。可惜隋文帝晚年“不复依准科律”,使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唐代贯彻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刑罚比以前各代均为轻。如在贞观律中废除斩趾酷刑,改为流放犯人三千里;大大减少旧律

9、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等。唐律被认为是我国古代社会“得古今之平”的刑罚中的典范。同时唐代的刑罚适用中老幼废疾减免刑罚;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再犯、累犯加重的原则也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宋代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折杖法,即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他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刺配刑,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在仁宗以后渐成常制;凌迟刑,是一种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管置,是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的官吏。辽代法制反映了民族压迫和民族传统的内容,对契丹人和汉人同样的犯罪行

10、为,处刑轻重不同,此外还有木剑、大棒、铁骨朵等带有民族传统刑罚色彩的酷刑。金代留有许多民族传统刑罚手段,如罪犯要割去耳朵以示与常人不同,金初也曾施行刑、赎并行的制度,但后来因连年战争,法律多成具文。元代的刑罚制度带有维护民族间不平等的色彩,蒙古人与汉人、南人定罪量刑的适用是不同的。刑罚适用中多带有民族传统内容,处刑多重于唐、宋,“剥皮”、“醢”等酷刑被重新适用,恢复了许多野蛮落后的肉刑。明代刑罚有新的发展变化,刑罚更加残酷化,恢复了大量的肉刑。如廷杖制度化,依皇帝旨意,对犯言直谏或忤旨的官员杖责于殿阶之下,隋唐时仅偶尔用之,在明时则成了常制;刑罚手段也是异常残酷,除承袭宋的凌迟、刺配外,又创制

11、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酷刑,比秦有过之而无不及,严酷镇压百姓大臣来维护中央集权制。清朝除了沿袭唐代以来的五刑以外还存在多种刑罚,除了刚才提到过的明朝的刑罚,还有迁徙,即将犯罪人强制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允许,永远不得回原籍;戮尸,即对应处凌迟极刑的人犯,如果在执行前已经死亡,仍应将其戮尸;斩监候与绞监侯,即对犯人暂时监禁,留待明年秋审或朝审再做判决等刑罚。清末时迫于国家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对刑律进行了修订,逐步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的刑罚方法,大清新刑律中确立了以死刑(仅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为主刑的刑罚体系,是历史的进步。民国时期确立了近世刑罚以自由刑和死

12、刑为主,还规定了禁止体罚的措施,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刑罚有所加重,恢复了清末已废的遣刑和临时政府明令废止的笞刑。后来南京国民政府乃至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刑罚都是向人道主义方向发展,现今我国的死刑从单一的枪决,到枪决与注射并行,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罪犯的痛苦。纵观中国古代刑罚发展史,从秦汉至隋唐,刑罚制度一直由繁杂残酷向简明轻缓发展,汉文帝废肉刑,三国两晋南北朝废宫刑,徒刑流刑进一步完善 ,隋文帝时期确立新五刑,在唐代达到巅峰,这与社会经济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当权者思想的不断变化是分不开的。原始社会时期社会生产力低下,刑罚制度也就相对简单残暴,后来由于生产力的发

13、展,私有制成为主导,为了保护私有制财产和人身权利,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保护社会劳动力,刑罚制度逐渐走向简明宽缓是历史的必然。而宋元明清法制由轻向重变化,则是因为当时商品经济逐渐萌芽,小农经济逐渐衰退,社会矛盾日趋激化,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重典治天下,故而刑罚更加残酷。但是严酷的刑罚已经不顺应了当时的发展潮流,因此封建帝制无一不走向了灭亡。可以说人道主义的进步和私有制的发展是分不开的,社会的进步,宗教的发展,世界交流的加强也对人道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今许多欧美国家废除了死刑,也是人道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废除死刑对我国来说或许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也可能死刑在我国不应该废除,但是人道主义的发展不会停止,以恶制恶也不是一个好方法。最后引用刘星在西窗法雨中所说:“如果想要在将来彻底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应该具有彻底的人道主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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