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7专业综合(含民法学、经济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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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南昌大学法学院877专业综合(含民法学、经济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一、简答题1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有哪些主要区别?【答案】(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

2、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担保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由于用益物权以此为目的,必然要以对权利客

3、体的实体的支配为条件。由于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于标的物的使用、收益,因此,权利人首先应当实际地占有标的物。因为占有乃是使用的前提,丧失了对物的占有,将导致用益物权不能行使。但担保物权并非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抵押权就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抵押人标的物。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益物权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这一特点决定了担保物权具有物卜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 2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因。【答案】物权法律关系

4、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物权也会因法律事实而取得或丧失。这些引起物权取得或丧失的法律事实,正是物权取得或丧失的原因,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民事行为和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具体阐述如下:(1)物权的取得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民事行为。这是取得物权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这主要有:a. 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b. 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c. 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d. 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e. 因继承取得物权;f.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g. 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

5、权;h.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i 孽息的所有权取得。(2)物权的消灭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民事行为。a. 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b. 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c. 撤销权的行使,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a. 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被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的房屋倒塌、烧毁。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

6、也就不存在了。b. 法定期间届满。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c. 混同。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时,无并存的必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棍同而消灭。 3 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以及行使条件。【答案】(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

7、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立于对价关系。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经

8、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己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隋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 若不知此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

9、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权、质权,在理论上还可以有定金。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产生违约责任。 4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答案】(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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