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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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一、简答题1 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答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的直接性与效果的绝对性,处分权人处分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而其变动的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如抛弃财产所有权。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需其他行为,权利即可变动; 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欲使行

2、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需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变动。(2)生效条件不同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

3、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 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 2 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答案】(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的概念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a.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b. 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a. 主体地位平等。民法调

4、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b. 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c. 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的概念。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a.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b.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财产关系的概念。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主体相互地位的不同,财产关系可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

5、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a.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的关系。因有金钱价值的物质资料和智力成果的归属发生的关系,是基本的财产归属关系。b. 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其表现形式有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输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等。财产流转关系一般是有偿行为,也有少数无偿行为,如借用关系、赠与

6、关系、继承关系等。 3 土地、矿藏、作品、发明、精神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答案】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l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魏振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1)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矿藏属于不动产。(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

7、,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发明、作品属于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5)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等。 4 比较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答案】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取得的利益。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

8、)在规范功能上侵权行为的规范功能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不当得利则在于不使受益人获取非法利益。(2)在法律要件上不当得利的受益人须受有利益,而侵权行为则不问加害人获益与否。在因果联系要件上,不当得利采用直接因果关系; 而侵权行为则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在主观要件上,侵权行为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不当得利则不以过失或者故意为要件。(3)在法律效果上加害人的债务为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 而受益人的债务则只须返还所受利益。两项债务的主题并不相同,数量自然也不同。 5 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答案】(1)人格权是人格要求的一个部分人格是民法对待人的态度,是民法对待人的一种衡量标准。民法中的人“从身份到契约

9、”实现了抽象平等,又“从契约到身份”转变到“具体人格的登场”。但后者是以人的抽象人格的确立为基础的,是一种扬弃,而非否定。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各种权利。由此可见,人格权是民法中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只是人格要求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财产权也是人格要求的一个部分,也体现了对人的尊重。(2)人格与人格权的相互依赖人格权是以人格的独立为前提,并以独立的人格所应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所以人格权是由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所决定的。一方面,一旦个人不再是权利客体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身份和家庭权支配的对象,而是具有自主性人格的个人,则人格权具备生长的土壤。另一方面,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依赖于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个人不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尤其是生命、健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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