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等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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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重庆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等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一、概念题1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答案】(1)两者的含义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达成以终结诉讼为目的的协议。(2)二者的联系二者都属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都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补充。(3)二者的区别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

2、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2 缺席判决与除权判决【答案】(1)两者的含义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向社会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使得票据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人,排除了其他任何人的占有,失票权利重新归申请人所有。(2)二者的联系两者都是人民法院在缺少一方当事人在的情形下做出的判决。(3)二者的区别法律效力不同

3、。当事人可以对缺席判决上诉;而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任何人不得对除权判决提起诉讼。目的不同。缺席判决的目的在于使案件的判决结果尽快确定,提高诉讼效率;除权判决则是为了解决票据的权利问题。 3 涉外财产保全【答案】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的一种制度。涉外财产保全与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并不完全一致,它具有如下特点: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国内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在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

4、采取保全措施。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限规定较长。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则不存在此问题。 4 督促程序【答案】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督促程序是以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不会发生争执为假定前提,由法院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程序。5 民事诉讼【答案】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

5、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由性,民事诉讼反映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平等性;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民事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其解决纠纷的过程与结果具有强制性,其结果具

6、有终局性地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源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两面诉讼结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本诉正在进行;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二、简答题7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主要区别有哪些?【答案】(1)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概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

7、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2)判决与裁定的区别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和个别实体问题。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或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所有判决一旦确定就具有既判力,裁定则只有极少数具有既判力。 8 简述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答案】(1)诉讼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2)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

8、止的情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9 简述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答案】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三个原则。(1)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愿原则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

9、。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进行。后者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任何勉强的成分。这也是它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之处。(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民事案件的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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