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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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重庆大学法学院632法学理论(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模拟题一、概念题1 民事法律事实【答案】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这里讲的民事法律事实即传统民法学上讲的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这个概念已发展成为法理学上的概念,因此我国民法学上将法律事实改称民事法律事实。不是任何事实都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哪些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 2 无因管理【答案】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

2、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 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 无法律上的义务。 3 双方代理【答案】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4 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答案】(1)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概

3、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2)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共同点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 设立都需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抵押物中的不动产等还应向有关部门登记等。(3)抵押权与船舶抵押权的不同点设立的对象不同。抵押权设立的对象一般是普通的动产与不动产,只要该动产与不动产为抵押人所有或合法占有,均可以设立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对象只能是船舶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设立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船舶抵押

4、权是在海上融资活动中产生的,有别于民法中的抵押权。 5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答案】(1)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 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法律行为,限于商业活动; 而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很广,商业、诉讼、亲近探望等法律行为、事实行为都可以。 6 情势变更【答案】情势变更,是

5、指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维持合同原来效力就会显失公平或者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客观情况。其含义包括: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的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使订立合同的基础改变或者丧失;该客观情况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该情况发生后,如果维持合同原来效力,会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显失公平,或者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7 要约邀请【答案】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包括: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 8

6、物【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3)物

7、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4)物一般指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5)物须有独立性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二、辨析题9 辨析: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也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具体分析如下:(1)根据民法理论,代理是指代理

8、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各种民事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法人登记等。 代理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这是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后两项代理的内容不是民事行为,是广义的代理,原则不适用民法不代理的有关规定。 10辨析: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1)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对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有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就应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事立法对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三种。(2)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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