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东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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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华东交通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一、概念题1 诉权【答案】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诉权是一种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是指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由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存在争议时,就可以行使诉权启动公权力来解决私权纠纷,从而得到国家的司法保护。诉权不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诉权的存在与当事人有无实体上的权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某些诉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

2、表现。诉权不仅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更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2 民事上诉【答案】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 法院调解【答案】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

3、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4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答案】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一人,亦可以为二人以上的数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

4、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5 诉讼中止【答案】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

5、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6 变更之诉【答案】变更之诉,又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对于某些法律关系来说,由于新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变更原有的法律关系。这种变更并不是人民法院随意创设或解除一种新的法律关系,而是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变更之诉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存在并无争议,并且在原告胜诉判决发生效力以前,原来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原状;但判决发生效力以后,原来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变更。二、简答题7 如何认识民事判决

6、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答案】(1)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含义既判力是指判决生效后具有的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在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已经确定时,除非通过特别途径,否则是不能撤销或变更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2)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是指判决对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既判力是对后诉的拘束,实际上是对后诉诉讼标的的拘束。既判力客观范围的原则是:a. 对终局判决中

7、已经确定的诉讼标的有既判力。未经裁判的法律关系不发生判决的既判力。即使法院已作出中间判决,对该判决的法律关系也不产生既判力。b. 判决对已经裁判的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发生以言词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基础,对言词辩论终结后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发生既判力。c. 既判力不及于判决的理由。法院的裁判只限于诉讼标的,既判力只能及于该诉讼标的。 d. 当事人主张或抗辩的事实以及法律效果没有既判力。既判力客观范围适用的例外情形通常认为,并非只要提出抵消的主张,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就一定有既判力。只有作为抵消根据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经法院裁判并载于判决

8、主文中,才具有既判力(这种判断就本案来讲,属于抗辩的事实或判决的理由,并非本案直接判决的诉讼标的)。既判力应限于主张抵消的数额,是指既判力的效力不得超过本诉请求的金额。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后发损害赔偿请求后发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在前诉判决中没有被认定,而在后诉中受害人提出的基于伤害后遗症的赔偿请求。这种场合,前诉请求是被特定的,所以前诉的判决对后诉的请求没有既判力。8 诉的合并的条件有哪些?【答案】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诉的合并分为三类:诉的主观合并或主体合并,即当事人为多数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或客体合

9、并,即当事人相同而诉讼标的为多数的合并;反诉与本诉的合并。诉的合并意义在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也避免或减少相关联的诉之间的裁判冲突。但滥用诉的合并可能反而使诉讼复杂化,造成拖延。因此,诉的合并需要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一般认为,诉的合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若干诉之间存在一定联系,包括诉讼主体方面的联系或诉讼客体方面的联系,比如诉的主观合并要求诉讼标的相同或同类,诉的客观合并要求诉讼主体相同,反诉与本诉合并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2)受诉法院对其中一个诉有管辖权,但其他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诉不能合并。(3)合并的诉必须适用同类的诉讼程序。 9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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