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1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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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1法学综合一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一、简答题1 简述行政救济的方式。【答案】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我国行政救济的方式主要有:(1)申诉和控告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有以下几种:向地力一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它是指认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侵权的人民群众向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地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活动。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根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监察机

2、关处理公民控告的重要方式,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建议权的法定情形之一。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公共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与所在单位有关人事权益的争议和救济办法,目前国家规定的救济渠道之一是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信访信访,是我国公民行使申诉权的方式之一,信访机关对公民信访作出处理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救济方式之一。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比较前面所述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程式化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

3、争议案件的制度。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层级监督关系或法律的规定,主要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受理和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制度。人民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司法手段,使违法的行政侵权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3)行政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的侵犯造成损害时,有权依照法律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获得救济。 2 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4、。【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5、。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3 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答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

6、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只有相对人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资格也会发生转移,即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如果复议机关受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不合格,则可依法要求其更换。(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受理

7、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和规定情形【答案】(1)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在行政法上,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它们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和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直接被行政主体作为行

8、政管理相对人,并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对象,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则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己经不再是机关,而是与其他法人一样的法人。当行政机关丧失了机关的属性,成为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时候,它们同时也获得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行政诉权,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当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因此,行政机关作为一般法人主体身份出现时,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和司法界是认同的。但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可否以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在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众所周知,

9、行政诉讼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这里对被告与第三人地位的置换性规定表明行政机关取得第三人地位已于法有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2)行政机关作第三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如果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关联或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诉,其他行政主体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相对人起诉复议机关时,原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时,复议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5 简述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答案】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其本质是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的行为; 而行政立法行为则是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2)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一、简答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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