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06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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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806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概念题1 实践性合同【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2 债【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

2、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 隐名合伙【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隐名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隐名合伙人和出名营业人双方。其中,出资人为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为出资,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隐名合伙人

3、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的权利,如查阅权、分得利润权等,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对超出其出资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4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案】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己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撤销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须通知相对人,但无须相对人同意,即能产生撤销民

4、事行为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分为: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和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 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答案】继承权从发生到消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即继承开始前的待行使期间和与继承开始同步的得行使期间。在近亲属中无人死亡、继承未开始之前的时间内,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均不能行使继承权,此时的继承权处于期待实现状态,学理上称之为“继承期待权”或“客观权利”。其效力仅在于表明近亲属之间互为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使权利人取得遗产,权利人也不能以其对抗第三人。近亲属中有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或有效遗嘱

5、,除处于后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被遗嘱取消了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得行使继承权外,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即得以行使继承权,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转为自己所有权的客体。此时的继承权,伴随继承的开始而升阶为得行使状态,法学上称之为“继承既得权”或“主观权利”。继承既得权的效力比继承期待权要高,前者以后者为基础,后者以前者为终级目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继承权效力的圆满性。 6 诉讼时效的中止【答案】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

6、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权利人遇有阻却权利行使的特殊事由时仍然有行使权利的必要时间,这样,即使遇有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暂时不能行使权利时,亦有补救的机会。 7 损益相抵规则【答案】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数额中抵销,加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损益相抵的理论依据在于:侵权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的损失,而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获得的利益本身就会冲抵其损失。因此,损益相抵的目的是要计算出受害人真正的损失,使受害人的真正

7、损失得到赔偿。 二、简答题8 简述关于法人的本质问题的三种学说。【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涉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及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意义重大。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1)法人拟制说。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家的特许才能成立。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仟。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不采取此说。(2)法人否认说,即不承认法人的存在。这种学说包括受益人

8、主体说和管理人主体说。前者认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后者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该学说一直没有成为通说。(3)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该说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强调团体的价值及其重要性,适合于这个时期民事立法的需要。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通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 9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类型。【答案】(1)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

9、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有: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我国还包括不动产权利。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2)用益物权的体系我国物权法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其他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明文规定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10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答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1)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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