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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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613法学专题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论述题1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答案】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

2、金。第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2)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4)责任承担。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由外国公司对其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 我国破产预防制

3、度的程序规定。【答案】我国的破产预防制度包括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和解制度。(1)破产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以下特点:重整申请既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持有一定比例以上出资)的股东提出。重整程序可以灵活运用多种措施来达到克服债务人财务困难、留存债务人营业的口的。 重整计划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破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提出(我国立法未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内容),但均需经过各利害

4、关系人分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强制认可未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一旦生效,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法律拘束力。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继续进行,有的国家规定企业仍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也有的国家规定由重整执行人负责经营,还有的国家规定由原经营者负责经营,重整管理人负责监督。我国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2)破产和解程序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破产和解程序执行的基本思路:和解协议的内容注重于债权人的让步,是通过债

5、权人的让步来缓解债务人的债务压力,因而,它主要用于化解因债务人的外部原因引起的债务困难和财务压力,比如季节性的经营萧条等。破产和解本质上属于当事人自愿协议的范畴,应当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和解协议可以约定一些债权人让步后对债务人经营方面适度干预和监控的内容。同时,破产和解又是一种强制和解,和解协议的通过不需要经过全体债权人的一致同意。破产和解属于法院内的和解,因而,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应当允许法院对协议的达成甚至履行实施必要的引导和干预,以克服司法外和解中存在的种种缺陷。破产和解具有破产预防的属性,其程序开始的条件就应当比破产清算的条件宽松。 3 简述商法的特点及其意义。【答案

6、】(1)商法的特点商法的特点是指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商法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营利性是商事活动的主要特性。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之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其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人,其法律规则的适用也不是一般和普通的,而是特定的。它或者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

7、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多数国家法律规定,非商人和商行为者,不得适用商法。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作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同时,由于商法规范本身必须及时反映现实商事交易活动的需求,因而与一般法律相比,商法的修改更为频繁,具有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十私法范畴。但是,它又不同十普通私法,是一种特别私法规范体系。在这样一种规范体系中,私法规范是核心,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商法的国际性

8、,21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全球化趋势愈益加强,商法国际化呼声日益高涨,最终导致两种倾向:a. 国际商事立法得到加强; b. 各国不断修改本国商法规则,使其彼此之间以及与国际商事法律、惯例之间更为协调。今天各国商法都带有较强的国际性色彩。(2)商法的意义商法的意义主要是通过商法规则的具体设计来实现的,这些商法规则的设计并不表现为直接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建起一个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以法律制度来规范营利性的行为。各国商法规范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体现着商法的效益价值: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和自由的规则商事主体是商事交易的中心,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一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要靠

9、商事主体来享有和履行,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一商事行为,也必须从属于特定的商事主体。故对商事主体地位的确认并给其商事自由是实现效益的前提。商法以具体的商法条文确认了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如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商法规范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确认; 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又顺应经济发展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新增了对“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确认。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还只是一个前提,要实现商事效益,关键还要赋予商事主体充足的商事活动自由。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事主体的活动自由极其有限。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商事主体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商事自由又为效益创造提供可能。商法所维护的

10、商事自由包括财产自由、缔约自由、经营自由和联合自由等。当然,商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方面要受到必要的限制,比如缔约自由的缔约人虽然可以选择缔约的对象和种类,但订立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等。促进商事交易便捷商法的各项规则都在围绕着如何促进交易便捷而努力。对商事交易技术手段的规定即交易方式的定型化是常见的方式,即商法通常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获得同等的效果。其包含两种方式,即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若交易的客体是有形的物品,则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 若交易的客体是无形的权利,则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等。这种方式使得繁琐的交易程序简捷化,极大地提高了商事交易的速度。短期时效制度即使交易行为所生请求权的时效期问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制度。也是促进商事交易便捷的一种有效制度。在我国,商事交易中采用短期时效主义的较多。如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严格的票据权利期限; 保险法中规定了对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海商法中还以专章的篇幅规定了短期时效的内容等。-一、论述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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