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702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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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702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一、概念题1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约法【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与附则,计56条。在正式

2、宪法制定以前,有与宪法相等的法律效力。其内容主要是: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资产阶级“主权在民”原则的体现;规定中华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用专章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的设置;在附则中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中华民国约法是袁世凯窃取的胜利果实后,为了实行个人独裁与专制,而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该约法彻底否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确认了封建军阀专制,从而为袁世凯复辟帝制作出了舆论准备。 3 宪法适用【答案】宪法适用是指一定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它包括两层含义: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对宪法实现的干预。实施宪法

3、不仅要求这些机关依宪设立,严格依宪运作,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宪法实施的干预。虽然目前我国法院一般不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也必然具有司法适用性。许多国家的宪政实践表明,宪法司法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适用不仅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而且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4 违宪责任【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4、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5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

5、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6 制宪权与修宪权【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7 选举制度【答案】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

6、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8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

7、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二、简答题9 我国选举法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答案】(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 候选人的产生第一,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推

8、荐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第二,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巧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第三,预选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b. 介绍候选人。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

9、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a. 候选人的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

10、,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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