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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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核心题库-一、概念题1 法的阶级性和共同性【答案】法的阶级性,即法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统治阶级意志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从而使法与该阶级的政策、道德区别开来并相互作用。法的共同性,即法的社会性,是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带有相同或相似性。不同性质国家其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同一国家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统治阶级指定的法律也存在着相似性或共同点; 统治阶级的法律有时对被统治阶级也是有利的。这是因为; 法律

2、的规律性影响法律的共同性,既然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而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与人类共同存在的,所以法律反映规律也就决定了小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法律是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法律具有某些特殊的形式,比如法律程序、法律语言等方面的共同性。人类交往的增多也是法律共同性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2 法学体系【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3、3 法律概念【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法律人的创设。 4 原始习惯【答案】原始习惯是指人们的同一行为方式经多次重复实践而逐渐为多数人认可的社会行为规范。原始社会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 5 法的清理【答案】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

4、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清理的基本仟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 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这是处理法的阶段。 6 法的历史解释【答案】(1)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

5、报告及档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2)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具有一定的立法目的。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疑问,是法律解释的应有之意。目的解释的目的,不仅是整个法律的目的,而且也包括各法律规范的目的; 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更多的则藏于法律规定之后; 有的是立法当时的目的,有的则是后来赋予的目的。 二、简答题7 法的指引作用是一种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如何理解规范指引与个别指引的关系?【答案】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起到导向、引路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个别指引(或

6、称个别调整),叩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或称规范性调整),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其对象是每人自己的行为。法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1)个别指引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进行指引,个别指引虽然针对性强、很具体,但完全依赖于个别指引,则存在这样一些缺点:在时间、精力和经济上会带来浪费; 不适应系统化的社会管理需要; 偶然性、个别性因素太大,缺乏统一性; 缺乏确定性、安全感,因而容易导致人们的不稳定心理,等等。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个别指引在很多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指引方式也有它的优越性,但只有在一种关系很单

7、纯、人数比较少的群体中,才可能仅依靠个别指引。在一种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数很多的社会中,仅依靠个别指引,是不可能建立社会秩序的,至少不可能建立较持久的、稳定的社会秩序。(2)规范指引规范指引虽然很抽象,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已能克服个别指引的上述缺点。它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高效率的优势,是建立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条件和手段。当然,规范性指引也有它的局限性,如比较抽象,对个别特殊情况不一定适合,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有个别指引或其他补救办法。 8 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如何?【答案】人权和现代民族国家之间有着复杂的扭结关系。在一定意义上看,国家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和暴力似乎是对于个体的最大的潜在侵害者

8、,但是也要看到,那种主张完全摆脱公共权力的无政府主义也会导致对于人权的伤害。(1)人权和主权的含义人权是指基于人的人格尊严而为所有人享有的、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权利。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2)人权与主权的一般关系人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国家的保护和努力。人权的发展中有一种向国家靠拢而争取国家支持的运动,但是这种依附并不能直接导致将人权置于国家之下,将主权对于人权的支持直接延伸为主权高于人权。近代以来的人权确实主要是在民族国家的框架内展开的。仅仅是在保障人权的制度性条件的功能意义上

9、,主权高于人权,这种高于不能被解释为主权可以覆盖甚至取代人权。应当反对那种过于简单地认为主权高于人权的观念。这种观念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之一就是,以主权至上的名义而压制人权诉求的重要性。应当辩证地看待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不能过于机械地说其中一个高于另一个。人权需要依赖国家主权的保障而得以实现,但是主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足以就意味着人权状况的改善。现代国家需要借助人权来提高其合法性基础,但是人权的重要性并不能否认主权的必要性。 9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答案】列宁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重要著述中。在这些著作中,列宁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

10、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定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这集中地体现在列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的理解与阐述方面。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他从唯物史观方法论原则的高度,深刻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精髓和真谛,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不仅说明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和职能,而且揭不了一切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即政权总是操控在资本家手中。-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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