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大学法学院828宪法学及刑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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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上海大学法学院828宪法学及刑法学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概念题1 事先审查【答案】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指在法律生效之前就对其合宪性予以审查的一类宪法审查方法。从立法的准备阶段到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司法机关都应到场参加,提出建议和意见,纠正违法的立法行为。立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在司法机关监督审查的视线内。事先审查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不正当立法的出台,避免造成社会关系的混乱,同时又维护了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 义务性规范【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

2、清楚。 3 政党制度【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4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二、简答题5

3、结合我国宪法第89条之规定,简要叙述我国国务院的主要职权。【答案】(1)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从属于全国人大,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并报告下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地位。国务院统一领导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全国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它的决定和命令。(2)国务院的主要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

4、的工作,并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各项行政工作。包括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国防建设和民族事务等工作。此外,还要管理外交、华侨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依照宪法

5、和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答案】(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982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6、。这种表述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方面卜的一致性,又没有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卜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与克思主义一向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但是,不管各国的具体模式

7、如何各具特色,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7 什么是制宪权,制宪权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案】(1)什么是制宪权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制宪权可以被看做一种价值体系,既包括制宪事实的力量,也包括使宪法正当化的权威与价值。(2)制宪权的基本特征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一方面,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的存在形态

8、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小可分割和转让。制宪权的自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具体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不受除本民族意志之外的其他意志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宪权的自律性是国家权力独立性价值的必然要求。 8 试思考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如有,请列举几例。【答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存在不足之处,举例分析如下:(1)基本法解释权规定的不足按照香港基本法,基本法的解释权属十全国人大常委会。这符合我国宪法的规定。但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制度与内地存在明显差异,其具有典型的英美法传统。按照香港的法律传统,香港立法

9、机关不享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行政机关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也不享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权; 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是香港的法院,即法院有权在审理具体的个案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还可以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方面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以司法终审权,这项权力需要一定的基本法解释权,否则司法终审权很难实施。因此,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进行解释。这一规定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一立法权划分上的两难问题。实践中还要考虑到,如果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

10、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这就涉及国家主权问题,理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但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从而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始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之权力。这就有可能形成有损国家主权的解释的先例,而在香港“遵循先例”这一法律传统下,国家主权受损就可能处于常态。(2)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规定的不足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种规定总体上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保障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并且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接受备案及其审查备案的时间和具体程序等也没有规定。 9 如何理解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原则?【答案】(1)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一、概念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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