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24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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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624综合知识(含法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一、概念题1 爱国统一战线【答案】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政治联盟: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主体。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

2、分。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2 宪法解释的原旨主义与目的主义。【答案】(1)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指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2)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照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 3 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答案】(1)宪法修改是指在

3、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2)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专指有权解释机关依照法定程序阐明宪法的含义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3)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区别:前者属于解释学,后者属于立法学:就其行为特性来说也应该径渭分明,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也有各自不同的运作程序,对宪法产生不同的变化效应。如增加新的宪法条

4、款和删去旧的宪法条款,一般认为是宪法修改的结果; 而对宪法条文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的界定则可视为宪法解释。 4 违宪行为【答案】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从性质上来说,违宪行为不是权利行为或权力行为,也不能成为宪法关系的客体,而是宪法关系的标的,或称之为宪法行为的标的。违宪行为的形式包括:(1)公民的违宪行为。公民违宪行使权利是个别化行为,对国家宪政体制的冲击力相对较小,在多数情况下,公民违宪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因而可以由各个部门法予以纠正和制裁。(2)国家违宪行为。必须将其纳入宪法关系的规范范围,即针对特定的违宪行为,建

5、立起宪法监督或宪法诉讼法律关系,通过宪法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纠正、制裁和预防。 5 不成文宪法【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6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

6、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7 行政机关【答案】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国家机关,其基本特征在于执行和管理。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机关的组织以“三权分立”原则为指导,国家行政权由行政机关掌管,行政机关肩负着广泛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8 程序性规范【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

7、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二、简答题9 宪法法院审查制有哪些基本特点?【答案】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1)以抽象的原则审查为主,附带的案件审查为辅。在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除宪法法院外,还有受理和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法院,宪法法院并不受理和审理这些具体案件。换言之,宪法法院并不是通过审理这些具体案件而审查法律、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抽象地审查法律

8、、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即宪法法院的审查活动不以发生具体的诉讼事件为要件,也不以侵害请求人自身利益为前提,在宪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和人员的申请下,可以抽象地对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进行审查。(2)适用一审终审制。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宪法法院通常只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争议裁决权及弹幼案审判权等,而不拥有一般司法权; 在设置上,单一制国家只设一个宪法法院,联邦制国家除联邦设一个宪法法院外,各邦还各设一个宪法法院,但联邦宪法法院与邦宪法法院各自管辖范围分明,互不隶属。因而,宪法法院独立于一般司法审级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3)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实行宪法法院审查制的国家一般为大陆法系国家,不承认判

9、决是法的渊源之一,不存在“先例约束原则”。同时,宪法法院审查法律或者行政命令的合宪性可以与审理具体案件无关,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宪法法院的直接审查对象。各国宪法均赋予宪法法院的判决以一般效力,即有权撤销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使其失去法律效力。从理论上,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应当自始无效,即判决具有溯及力。但是,各国考虑到保障现存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稳定,限制判决的溯及力,违宪的法律或者行政命令通常自判决宣告之后失效。(4)在判决主文部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在宪法法院审查制下,诉讼的标的为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而非具体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纠纷,因而宪法法

10、院确认法律或者行政命令是否符合宪法是作为判决的主文出现的。 10怎样认识宪政与有限政府的关系?【答案】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1)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而国家权力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维护者,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结构的中枢,承担着将具有利益差别和冲突的群体整合为社会共同体的功能。(2)国家权力本身的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运行秩序。只有当维护公共利益的主体本身处于秩序状态时,社会整体才会有秩序; 也只有当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主体服从于法律的控制时,社会才有可能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秩序。因此,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11你认为各国不同的宪法渊源可能对宪法形式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答案】(1)宪法渊源的概念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宪法渊源主要有: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一、概念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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